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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直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 时间:2019-08-19 17:00
  • 来源:云浮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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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文件: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市直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云府办〔2019〕11号)

云浮市市直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修订)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市直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推进市直财政资金支出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2019年8月15日,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云浮市市直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云府办〔2019〕1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2016年8月市府办印发的《云浮市市直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云府办〔2016〕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规范市直财政资金管理、加强预算支出约束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但在使用接近3年的时间里,省、市预算管理工作发生了较大变化,各项政策措施也逐步健全和完善,《管理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预算管理工作要求,因此需要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具体原因如下:

(一)中央、省有关文件对预算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需要进行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8〕17号)及市府办印发的《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府办函〔2019〕38号)均提出要转变财政管理重心,财政部门聚焦预算编制和预算监控,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预算执行,对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同时,推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的专项资金管理模式,加强预算调整、调剂约束等,这些要求和具体的落实需要在《管理办法》中体现出来。

(二)财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也要求对原《管理办法》进行更新和完善。一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债务管理工作,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为三大攻坚战的首要任务,并高度关注新增债券的使用管理工作。因此,我们把新增债券资金列入市直财政资金范围,并对新增债券额度分配和新增债券项目调整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规范新增债资金使用管理,对做好我市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工作极为重要。二是近年来审计、督查等发现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别是2018年省对我市自然资源审计、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财政决算审计、政府债务审计就我市财政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如临时借款、调度款等问题,需要在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加以明确。

总之,修订《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有关文件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解决当前预算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放管服”改革、提高资金分配使用效率和效能的迫切需要,更是充分发挥各部门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水平的重大机遇。因此,开展《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二、主要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共包括5章、13条规定,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总则。主要对市直财政资金的范围进行了明确,把临时救助资金、临时库款调度资金、新增债券资金列入市直财政资金范围,使市直财政资金的范围更加明确和具体。

(二)市直本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一是对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市直单笔支出金额在5万元(含)以内的由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拨付;5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内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市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内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市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市长审批;500万元以上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二是部分审批流程进行了优化。对年度预算安排中只明确支出项目或使用范围、未明确用款单位,或只明确用款单位、未明确具体项目或使用范围的项目,改为由相关的预算主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送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由相关的预算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按程序和权限审批后,交由市财政局办理核拨。

(三)上级资金支出管理。一是根据今年我市印发的《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内容,对上级戴帽资金和不戴帽资金的办理时限重新进行了细化。对上级戴帽资金,收到资金文件后30日(自然日)按内部审批程序办理。对上级不戴帽资金,市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资金文件后于2个工作日内转呈市政府,市政府于3个工作日内批转市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市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市政府转办件后于20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和任务清单按本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及程序完成审批;二是对上级不戴帽资金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调整后,50万元(含)以内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按“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交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并抄送市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市领导;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以内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报分管市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市领导审批,交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500万元以上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报分管市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市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市长审批,交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三是增加了“大专项+任务清单”专项资金和新增债券资金的内容,明确省下达的“大专项+任务清单”专项资金,指导性任务资金按省下达该项资金的总量,市级按不高于50%的比例优先统筹保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支持的项目,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及程序进行审批,余下指导性任务资金由县级进行统筹。同时对新增债券额度分配和项目调整作了规定,进一步加强新增债券资金支出管理。

(四)预算管理和监督。一是对部门预算调剂审批权限进行了明确。部门预算调剂资金达到支出总额在10%以内的,由预算部门按“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交由市财政局办理核拨;部门预算调剂资金达到支出总额在10%(含)以上20%以内的,由预算部门报分管市领导审批,交由市财政局办理核拨;部门预算调剂资金达到支出总额在20%(含)及以上的,由预算部门报分管市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市领导提出意见报市长审批,交由市财政局办理核拨。二是硬化预算执行刚性约束。明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确需当年支出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列出支出的必要性、政策依据、资金金额、使用用途及绩效等情况,按程序进行审批。强化业务主管部门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明确提出: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对上级下达须由市级进行二次分配的资金,主管部门未按规定时限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受到追责的;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具备实施条件、无法在年底前实际支出,被省财政收回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部门的责任。

    (五)附则。没有较大修改,把原印发《云浮市市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云府办2016〕10号)同时废止”改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印发《云浮市市直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云府办〔2016〕32号)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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