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速览:
一、欧盟:香槟品牌案为商标所有人提供借鉴
二、中兴与联想在英国产生新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
三、清洁技术在新西兰的崛起:知识产权趋势和战略
四、爱尔兰的专利诉讼:诉前步骤和启动程序
一、欧盟:香槟品牌案为商标所有人提供借鉴
一家欧盟法院为品牌所有人提供了有用的指导,帮助他们如何反驳因其商标缺乏显著性而应被撤销的主张。
该案由欧盟普通法院审理,涉及连锁超市Lidl和香槟品牌。
法院在今年早些时候对此案作出的判决,对商标所有人在需要证明其商标在使用中“获得了显著性”时需要提供的证据的类型和质量做出了有用的澄清。
法院的指导意见对拥有颜色商标的品牌所有人尤为重要,因为与其他类型的商标相比,颜色商标更有可能被认为不具有固有的显著性。
为什么获得的显著性在欧盟商标法中很重要?
根据欧盟和英国的商标法,品牌所有人不得注册缺乏显著性的商标。但是,如果一个没有固有显著性的商标被注册为商标,该商标并不一定会被撤销。
在以缺乏显著性为由要求宣布商标无效的诉讼中,商标所有人有责任证明,该商标由于在商标申请日之前的使用而获得了显著性,或者由于在商标注册日和无效宣告申请日之间的使用而获得了显著性。
普通法院审理的案件
就酩悦香槟(MHCS)作为凯歌香槟(Veuve Clicquot)品牌的一部分而使用的欧盟商标而言,普通法院审议了证明其“获得的显著性”需要哪些证据。该商标是一个橙色的颜色商标——凯歌香槟的品牌形象自1877年以来一直由橙色标签组成。
在向普通法院提出的申请中,Lidl要求宣布MHCS颜色商标无效。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上诉委员会驳回了Lidl公司以该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要求撤销该商标的主张,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该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因此要求法院撤销该决定。
在普通法院,Lidl公司提出了相反的论点,并声称上诉委员会在裁决中采用了法律上不正确的推理。Lidl公司特别指出,有关该商标在爱尔兰、希腊、卢森堡和葡萄牙使用的证据有限,不足以证明该商标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
直接证据的必要性
在判决中,普通法院重申并澄清了欧盟关于如何证明通过使用商标“获得显著性”的判例法。
法院认为,基本的出发点是,证据必须表明商标能识别出商品来自于某一特定企业——如果商品无法与其他企业提供的商品区分开来,则无法证明这一点。
法院表示,可以考虑一系列证据,但法院强调有些证据的证明价值要高于其他证据,并指出“直接证据”是证明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的必要条件。
法院认为,“直接证据”包括调查、市场研究以及专业机构或专业公众的声明。
相比之下,销售数字和营销证据应被视为“次要证据”,而且无论如何,根据既定的欧盟判例法,它们本身并不能构成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的充分证据。
法院补充称,仅凭商标在欧盟使用了一段时间这一事实本身也不足以证明商品所针对的公众将其视为商业来源的标志。
本案证据
普通法院无法评估MHCS商标在申请注册和无效诉讼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是否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特征,因为上诉委员会未对此进行审查。上诉委员会关注的重点是该商标是否由于在商标申请日之前的使用而获得了显著性特征。
关于如何评估证据的质量,普通法院解释说,相关的标准是证据的可信度,要考虑到文件的来源、文件产生的环境、文件的收件人,以及文件表面上是否完好可靠。特别是在出版物方面,它指出必须考虑该出版物是信息性文章还是宣传性出版物。
综合法院认为,MHCS在本案中试图依赖的直接证据有误。
法院还对贸易机构香槟酒行业间委员会(CIVC)的声明提出异议,该声明称MHCS是唯一一家使用相关橙色的香槟酒生产商。法院认为,这种说法“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将涉案商标视为商标”,因此法院表示,不能从这些证据中推断出商标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特征——这只是潜在的辅助证据。
作为证据提交的MHCS雇员的陈述也被法院称为不可信的直接证据,尽管法院确实指出它有可能支持其他直接证据。
普通法院还表示,成员国国家法院的判决证据应被视为直接证据。在这方面,普通法院表示,法国和比利时的法院承认了消费者对商标认知的证据。
但是,普通法院认为,上诉委员会没有适当考虑比利时和法国法院的裁决与其他成员国的相关性。它认为,比利时和法国的证据充其量只能作为证明在其他欧盟国家使用该商标所获得的显著性的辅助证据。
普通法院补充说,葡萄牙和希腊提交的证据“特别不充分”,不构成“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特征的直接证据”。在这方面,法院认为,所提交的有关销售量、市场份额和促销预算的信息,以及杂志上的广告和推广材料,并不能直接表明该商标已成为识别香槟酒来源于某一特定企业的标志。
法院认为,上诉委员会支持MHCS关于在提交商标申请时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主张的裁决“因评估错误而无效”。法院已将此案发回上诉委员会重新审议。
对品牌所有人的启示
该判决表明,在欧盟范围内确立既有显著性是一个很高的障碍。它提醒品牌所有人,在提交商标申请之前,或在注册日期与无效申请提起之间,举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其商标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有争议的商标所有人能够证明在这两个日期中的任何一个日期获得了显著性,则无效申请将被驳回。
信息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二、中兴与联想在英国产生新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
背景:2024年10月初,联想与InterDigital达成和解,即双方同意通过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解决标准必要专利(SEP)和非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联想与爱立信的纠纷仍在进行之中。
最新消息:联想诉中兴通讯专利侵权案已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EWHC)进入审前程序。诉讼主张细节尚不清楚。在两家公司之间,联想是净被许可人(net licensee)。鉴于六名被告中有四名是中兴通讯的经销商,联想肯定会对中兴通讯主张一项或多项SEP。
直接影响和更广泛的后果: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CoA)作出有利于小米的临时许可决定后,松下与小米和OPPO达成了和解。此外,统一专利法院(UPC)慕尼黑地方分院(LD)据悉不会对英国的FRAND裁决视而不见。
这些是联想诉中兴通讯在EWHC提起新诉讼的已知信息,原告和被告的地域多样性增加了这既是英国专利实施诉讼又是FRAND赔偿的可能性,目的是按照英国法院确定的条款获得交叉许可。
案件标题:联想集团有限公司等诉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等
案件类型:专利法院--第7部分权利要求--专利和注册外观设计
案件编号:HP-2024-000038
提交日期:21-10-2024
申请人:
(由Kirkland & Ellis律师事务所代理,该事务所最近也为小米取得了突破)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联想(美国)有限公司
联想科技(英国)有限公司
摩托罗拉移动有限责任公司
摩托罗拉移动英国有限公司
联想创新有限公司(香港)
被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通讯(英国)有限公司
努比亚科技有限公司(原为中兴通讯全资子公司,自2015年起有所独立,但中兴通讯显然仍是主要股东)
Gamegeek有限公司(经销商)
Livewire Telecom有限公司(经销商)
EFones.Com有限公司(经销商)
针对爱立信,联想还辩称,ETSI的FRAND承诺涵盖交叉许可。
中兴现在可能会在中国、UPC和德国等其他司法管辖区提起执行诉讼。
信息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三、清洁技术在新西兰的崛起:知识产权趋势和战略
随着新西兰不断拥抱更加绿色的未来,清洁技术和知识产权法律的交叉对新西兰本土和国际组织来说变得越来越重要。新西兰的农业科技和可再生能源等几个新兴产业持续增长,重点关注了对环境的影响。
清洁技术的兴起
自2010年以来,新西兰见证了旨在应对环境挑战的创新激增。从可再生能源技术的进步到可持续农业的突破,人们对生态友好型解决方案的需求不断增长并形成了清洁技术的格局。
新西兰的可持续农业技术创新是全球清洁技术研发领域前沿的一个示例。
以下是一些创新农业科技企业的例子:
Pastoral Robotics公司致力于检测并减少一氧化二氮排放。他们的研发专注于改善尿斑的处理,尿斑是畜牧场硝酸盐淋溶的主要来源。
Eko360公司致力于控制肥料的释放,从而减少农场的温室气体。
Halter公司主要提供畜牧管理技术,使用太阳能供电项圈来远程跟踪、管理甚至移动牛群,包括通过虚拟围栏防止牛群污染水道,解决了农民一直头疼的在河流周围设置实体围栏的问题。
Bluelab公司则专注于农业用水和养分管理的智能技术,帮助优化用水,同时减少浪费。
随着这些创新的持续受到重视,可以看到与清洁技术相关的专利申请也相应增加。这种转变不仅凸显了有效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也强调了优先考虑鼓励清洁技术的知识产权框架的重要性。
随着清洁技术的发展和人们对清洁技术的关注,新西兰应考虑采取政策,加快或优先考虑对环境可持续发明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一政策已经在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的“绿色通道”计划中成功实施,该通道加快了具有环境效益的发明的专利申请流程。
跨界合作
考虑到气候变化的全球性,使新西兰知识产权法与国际协议保持一致将加强对清洁技术的保护。通过使这些法律与全球标准相协调,新西兰可以促进跨境伙伴关系并加强创新绿色技术的共享。
新西兰越来越多地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国际组织合作,以确保其知识产权法律与全球标准保持一致。这种一致性有助于解决国际争端并简化执法,从而在绿色技术倡议方面实现更顺畅的合作。
监管机构正在更新知识产权法,以解释数字贸易和电子商务的全球属性。这包括在网络环境中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的改革,例如解决全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品假冒和版权侵权问题。新西兰海关与其他国家/地区的海关机构之间加强了合作,以追踪和扣押进出该国的假冒或侵权商品。数据共享的改进进一步加强了这些方面的努力,为全球市场的可持续技术进步创造了更安全的环境。
确保绿色技术的获取
虽然保护与清洁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至关重要,但也迫切需要确保这些技术能够为更广泛的受众使用。在激励创新和促进获取之间取得平衡将是关键所在。随着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它们应为向有需要的行业和社区提供对环境有益的技术创造便利。
新西兰可以探索协作知识产权框架,例如开放许可或专利池,以鼓励可持续技术的共享。这种方法可以促进绿色解决方案的大规模实施,使环境和经济都受益。
加强知识产权组合的关键策略
在当今快速发展的环境中,保护创新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以下是一些旨在加强知识产权组合的重要策略:
-优先考虑清洁技术创新:积极为绿色技术寻求专利保护。这种积极主动的做法既能确保知识产权,又能体现对可持续发展的承诺。
-积极参与协作模式:探索可以扩大可持续创新的覆盖范围的合作伙伴关系和许可协议。协作框架可以推动集体影响并降低风险。
-重点关注跨境权利:确保全球主要市场的知识产权得到保护。在全球化经济中,了解国际协议并相应地调整战略至关重要。
-随时了解监管动态:通过掌握清洁技术领域的监管发展动态来保持竞争优势。
信息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四、爱尔兰的专利诉讼:诉前步骤和启动程序
专利诉讼需要采取的诉前措施
2017年《爱尔兰调解法》规定,代表原告行事的律师有法定义务在提起诉讼前告知原告可选择将争议进行调解。这适用于所有诉讼,包括专利诉讼。律师必须向法院提交一份法定声明,确认他们已告知其客户调解的可用性和好处,并确认已考虑过调解。不合理地放弃调解可能会产生费用问题。
此外,通常的做法是在启动诉讼程序之前发送诉前信函,如果没有这样做,可能会导致法院发出不利的费用令。不过,爱尔兰商事法院认为,未就撤销诉讼发出警告函可能不会对费用造成致命影响。
诉讼时效
专利侵权诉讼作为一种侵权行为,根据爱尔兰《1957年诉讼时效法》(修订版)的规定,诉讼时效为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六年。
此外,如果一方承诺或暗示不会依赖其严格的法定权利,则可能会出现“禁止反言(equitable estoppel)”原则。该原则可防止一方当事人违背另一方当事人所依赖的、对其不利的承诺或陈述。这一原则有助于确保公平性,因为它阻止了承诺方因信赖其承诺而采取不公正或不公平的行为。在爱尔兰专利法中,如果专利持有者做出不实施其专利权的声明,而另一方依赖该声明并因此受到损害,则可能出现禁止反言。如果专利持有人后来试图行使其权利,法院可能会阻止他们这样做,以避免不公正的结果。
毫无根据的威胁
如果当事人不打算提起侵权诉讼,或无法证明所投诉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则应谨慎发出终止函/诉前函。如果任何人威胁他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受威胁方可通过宣告令、禁令和损害赔偿等形式寻求对无理威胁的救济。
通知存在专利或专利申请并不构成诉讼威胁。
进入商事法院、案件管理和初步问题
包括专利事项在内的知识产权诉讼符合送交商事法院知识产权与技术庭的标准。申请人必须向商事法院法官提出申请,并附上申请人律师的证明,解释为何该诉讼适合并应分配到知识产权和技术庭。侵权和无效诉讼以全体传唤令(plenary summons)的方式启动,全体传唤令是爱尔兰高等法院用于启动民事诉讼的法律文件。
根据爱尔兰《高等法院规则》第63A条,商事法院法官可发布命令或指示,以便以公正、迅速且可能将费用降至最低的方式裁定诉讼。如有需要,将确定召开案件管理会议的日期,会议将由法官主持。一开始,各方通常会商定一个时间表,列出递交各种书状的期限,并提交给商事清单的法官。一旦书状提交完毕,就开始以证据开示的形式披露文件。披露结束后,双方将交换证人证词和法律意见书。
商事法院有权下令审理初步问题。这可能以审判模块化的形式进行。
修改专利权利要求
1992年《爱尔兰专利法》第38(2)条使法院或主管法官能允许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修改专利。但须遵守法院或主管法官认为合适的关于公布拟议修正版本以及费用、开支或其他方面的条款。
根据《爱尔兰专利法》第38(2)条对说明书进行的任何修改,如果扩大了已提交申请中公开的客体或专利授予的保护范围,则该修改无效。法院还有权在专利被认定部分无效或有效的侵权诉讼中修改专利说明书。
替代争议解决方法(ADR)
当事方可自愿同意通过ADR(包括调解、和解或其他争议解决程序)解决争议。法院也可主动或应诉讼任何一方的申请暂停诉讼,以便通过ADR程序解决问题。双方通过ADR达成的协议可根据合同法执行。
2017年《调解法》规定了在提起诉讼之前考虑调解的义务,这需要向法院确认。
上诉
在爱尔兰,当事人有权就高等法院(包括商事法院)的每项判决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但是,当事人应牢记,提出上诉并不能自动中止判决的执行。上诉期间是否准予中止执行由法院酌情决定。
上诉人必须在高等法院判令完成之日起28天内提交上诉告知书(普通上诉)。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高等法院的判决。然而,没有自动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的权利。一方必须首先提出上诉理由,请求上诉许可,上诉理由必须与公共重要性或司法利益有关。上诉许可申请必须在相关判令完成后21天内提出。
上诉法院会考虑上诉的紧迫性。在资源允许的情况下,上诉法院可加快审理案件。
费用追偿
在爱尔兰,一般来说,费用是随事件发生的——败诉方支付胜诉方的费用。胜诉方有理由期望从争议的另一方收回60%至70%的诉讼费用。法院也可酌情下达讼费令。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决定以不同的方式判定讼费。法院会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一方提出、追究或抗辩有关问题是否合理;一方是否部分或全部胜诉;任何一方提出的和解建议;以及一方拒绝调解或试图和解案件。
如果双方不能就费用数字达成一致,他们可以将案件提交高等法院的法律费用裁决人,由其决定应支付的费用数字。
在向专利权人颁发禁令的情况下,专利权人通常需要承诺对被申请人遭受的损失或损害支付赔偿金。如果被申请人在庭审中成功证明专利无效,则通常会根据所提供的交叉承诺收回费用和损害赔偿。
信息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