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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5300MB2C925446/2024-00378 分类:
发布机构: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6-18
名称: 知识产权风险预警1
美国雷诺烟草公司发起新一轮电子烟337调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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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风险预警1
美国雷诺烟草公司发起新一轮电子烟337调查

发布日期:2024-06-18  浏览次数:-

  2024年6月12日,美国企业R.J. Reynolds Tobacco Company、R.J. Reynolds Vapor Company、RAI Services Company、RAI Strategic Holdings, Inc.(以下合称雷诺烟草)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以下简称ITC)提出“337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及销售的特定一次性雾化器及其组件(Disposable Vaporizer Devic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违反了美国337条款,请求ITC发布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以及禁止令。

  立案申请书显示,本次337调查共涉及42家企业,其中包括15家广东企业、4家中国香港企业、19家美国企业以及4家英国企业。目前,加上本次调查,电子烟产品自2018年以来已有9起美国337调查,且本次调查申请人雷诺烟草此前已发起过两次337调查,其中一起仍然在审。电子烟行业337调查案件保持高发态势,相关企业应注意相关知识产权风险。

  01原告介绍

  雷诺烟草(初名雷诺士公司)成立于1875年,最初为其创始人Richard Joshua Reynolds在北卡州云丝顿(Winston)小镇上经营的一家嚼烟生产企业,并开始改革烟草配方、市场营销和包装。雷诺烟草长期以来一直都是美国第二大烟草制造商,其产品约占美国市场的四分之一。雷诺公司以前是世界上第三大烟草制造商,但1999年雷诺国际出售以后,现只排名为世界第五大烟草制造商。其母公司为纳贝斯克集团公司(RJR Nabisco, Inc.)。


   图片1.png

  02 涉案产品

  涉案产品为一次性雾化器及其组件,如一次性或多功能电子烟产品。原告认为其创造了新的和改进的热源产生和应用方法,在不大量燃烧烟草成分的情况下蒸发形成气溶胶的材料,如甘油、烟草成分和其他香味源;创造了新的和改进的热源、电源、气溶胶形成材料和气溶胶输送系统,这些对于提供优质尼古丁替代来源至关重要。

图片2.png

   

  图片来源:立案申请书附件

  03 涉案专利  

专利名称

  Tobacco-containing smoking article

 专利号

  US11925202B2

 申请日

  2023-03-31

 授权日

  2024-03-12

专利权人

  RAI STRATEGIC HOLDINGS, INC.

持续案

  最早的前案为US11/550634,申请日为2006-10-18,已用于多起专利诉讼

同族专利布局区域

  中国、德国、西班牙、波兰、奥地利、塞浦路斯、丹麦、欧洲专利局、中国香港、匈牙利、意大利、日本、立陶宛、葡萄牙、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土耳其

专利摘要(机器翻译)

  吸烟制品可包括并入电动气雾生成装置内的香烟,该电动气雾生成装置充当该香烟的支架。吸烟制品具有至少一种形式的烟草。吸烟制品还具有烟嘴件,吸烟者使用该烟嘴件来吸入通过对香烟成分的热作用而产生的烟草成分。一种代表性的吸烟制品具有包含电源(例如,电池)的外壳、用于至少在抽吸期间为装置供电的感测机构以及加热装置(例如,至少一个电阻加热元件) 用于形成包含烟草成分的热产生气溶胶。在使用期间,香烟被放置在装置内,并且在使用之后,用过的香烟从装置中移除并用另一支香烟替换。

专利附图

 图片3.png 

  04 历史诉讼

  2018年至今,在美提起涉及电子烟产品的337调查已多达9起,此外,本次申请人雷诺烟草此前已分别在2020年以及2023年发起过两次337调查,2020年337调查仅请求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且未涉及广东企业,但2023年的337调查则涉及多达13家广东企业,占案件被告总数的50%,且原告还希望获得普遍排除令,目前该案件仍然在审,与本案一样是针对一次性电子烟产品。

  05 总结

  本次雷诺烟草提起的337调查包含多家国内企业,且雷诺烟草在申请禁止令和有限排除令的同时还提出了普遍排除令,来势汹汹有将美国进口电子烟产品一网打尽的趋势。涉案企业可考虑联合积极应诉,从涉案产品不侵权、涉案专利无效、专利不可实施等多方面抗辩,防止因缺席而被作出缺席审判。

  此外,本次337调查原告提出的普遍排除令是禁止具有侵权特征的产品进口美国的排除命令,此命令最具有威力的特点是,不论此产品是否来自被申请人,只要具有与专利保护范围相近的特征,该产品就有机会被美国海关拦截。故电子烟领域相关企业也应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根据自身利益的考量是否作为第三方参与调查程序以收集信息和表达主张,并做好相关产品规避设计,尽量避免因普遍排除令而失去美国市场。


信息来源摘自广东省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会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