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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5300MB2C925446/2024-00094 分类:
发布机构: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2-07
名称: 云浮市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公布(云浮市郁南县韦某涉嫌妨害药品管理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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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公布(云浮市郁南县韦某涉嫌妨害药品管理案)

发布日期:2024-02-07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近日,云浮市郁南县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两级联动,对郁南县某成人用品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发现“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辉瑞制药有限公司,100毫克×1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20527,产品批号:118800,生产日期:2022.05.28,有效期至:2027.05.27)等9批次涉嫌非法添加PDE5型抑制剂的待售产品。韦某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九款产品购进票据、供货者资质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批准文书等资料接受检查,经营场所未见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韦某现场也没能提供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

  经相关机构对涉案物品进行检测,发现涉案物品中的黄金玛卡检出他达拉非化学药品成分,“虎虎生威”等8种物品均检出西地那非化学药品成分,经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韦某明知涉案物品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仍然销售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韦某的行为认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涉嫌犯罪。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移送郁南县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公安机关以韦某涉嫌妨害药品管理进行立案,正在进一步侦查。

  【典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事关人体健康,要有经营许可证方能对外销售。本案是一种典型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件,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药品安全的重要性,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单位购进药品并进行销售,最终亦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