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来,云浮市市场监管系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在巩固2021年“铁拳”行动成果基础上,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严厉查处食用油掺杂、声称减肥、壮阳等食品非法添加、“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效果,现公布云浮市民生领域查办案件“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云浮市罗定某健身有限公司涉嫌合同欺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注销登记案
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罗定市某健身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健身有限公司在2020年4月从原罗定市A健身中心接手开始经营至2021年8月,再转手给现任B健身公司继续经营。其在2020年4月至2021年8月经营期间一直使用已注销的罗定市A健身中心的名义、印章进行对外宣传、收款、签订顾客服务协议,直至2021年9月罗定市B健身有限公司在未提前公告清算的情况下关门歇业。该健身有限公司在歇业前并未结清工人工资、未交清场地租金、未交清电费及违约金、未退还消费者预付款余额和私教费余额等,合计金额33.77万元,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该健身中心刻意隐瞒未结清相关债务的重要事实,利用简易注销登记渠道,以作出“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的虚假承诺的方式欺骗登记机关通过注销审核,在2021年8月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并以公司无力经营已注销为理由不清退消费者的赔偿。罗定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2年2月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依法撤销了当事人在2021年8月的注销登记。
罗定市某健身有限公司使用已注销的罗定市A健身中心名义提供健身服务,其行为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无故歇业后拒绝赔偿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和第十条;当事人隐瞒债务未清算完结的等重要事实,以欺骗登记机关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注销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罗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欺诈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000元,对当事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0万元,对当事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0万元,共计罚款80.8万元。
二、新兴某铝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违法行为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根据线索通报,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辖区内新兴县某铝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的某品牌立式燃油燃气蒸汽锅炉和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制造分汽缸和压力管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新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封并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3月和2019年1月从乐山某锅炉有限公司购买了2台立式燃油燃气蒸汽锅炉,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就投入使用。其中:第一台锅炉于2018年5月由乐山某锅炉有限公司业务代表等人安装好交付当事人使用;在第一台锅炉出现故障不能使用后,第二台锅炉于2019年10月份由当事人自行安装后投入使用。当事人在第一台锅炉出现故障不能使用后,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份自行安装第二台锅炉后投入使用,同时在使用第二台锅炉的过程中,由于分汽缸出现故障不能使用,于2020年5月擅自制造、安装分汽缸及压力管道,用来替换出现故障的分汽缸及压力管道。当事人将未经检验的立式燃油燃气蒸汽锅炉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制造、安装分汽缸及压力管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违法行为。新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四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和使用涉案特种设备,并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制造的分汽缸及压力管道和罚款130000元。
三、郁南县某化肥店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郁南县连滩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群众投诉,称位于连滩镇某村委化肥店老板上门向周边村民兜售化肥,怀疑该化肥是假化肥。郁南县连滩镇市场监督管理所随即对该化肥店进行检查,发现郁南县连滩镇某化肥店销售不合格肥料。2022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九州狮一马171720®”复合肥料和“富茂金地龙171720TM”复合智控肥料进行抽检。经梧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上述“九州狮一马171720®”复合肥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富茂金地龙171720TM”复合智控肥料检验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16日从广西洋一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九州狮一马171720®”复合肥料500包,进货价为80元/包,进货金额为40000元。当事人将上述复合肥料摆放在经营场所以110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综上所述,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九州狮一马171720®”复合肥料货值金额为55000元,获得违法所得为1155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不合格的“九州狮一马171720®”复合肥料115包。(二)处以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27500元,上缴国库。(三)没收违法所得11550元,上缴国库。上述罚没款项合计39050元。
四、云浮市罗定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生产食品案
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罗定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原材料投放区有大量超过保质期大米,根据其包装标签标识显示均已超过了“有效期6个月”的期限,现场共查获十七个品种批次,重量达65675kg,涉案货值金额为256112.5元,这些过期大米与一些未过期的大米混放在一起,亦未标示禁止使用、不合格等内容的警示。而且在该堆放的大米中,发现有数包大米被老鼠咬穿了包装袋,并从穿孔处露出了大米;在其中的一袋大米上发现一只已经风干脱毛的死老鼠,该包大米已经被污染上死老鼠的体液。根据当事人陈述,这些大米主要为生产米粉的原料。根据该公司车间的视频监控、电脑记录表、出库单、员工笔录等材料显示,从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6日,该公司投料生产米粉中掺入了部分已超过保质期的大米,其成品米粉重量为67820kg,证据显示已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成品米粉货值金额为482056.85元。故本案合计货值金额为738169.35元(其中原材料货值金额256112.5元,成品货值金额482056.85元)。
经综合调查,罗定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车间原材料投放区把大量超过保质期大米,与一些未过期的大米混放存储,亦未标示禁止便用、不合格等内容的警示,未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4881-2013)7.2.2及7.2.6的规定。而使用已超过保质期的大米生产米粉,则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此案移送罗定市公安局查处。
五、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销售未经样机试验合格、未经型式批准的税控燃油加油机案
云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安区某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设置有4台税控燃油加油机用于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其中33台YF2240N型税控燃油加油机涉嫌为未经样机试验合格、未经型式批准的税控燃油加油机。云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云安区某加油站的委托代理人、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显示,YF2240N型税控燃油加油机核准的测量范围为(5-50)L/min,上述涉案出厂编号分别为SK004675Y、SK004676Y、SK004674Y的税控燃油加油机测量范围为(5-80)L/min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核准测量范围。当事人未按《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的样机及其技术条件进行生产,在变更燃油加油机关键部件流量计后,未经样机试验、未经型式批准。4月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云浮市云安区某加油站签订《机电产品经销商买卖合同》,以13300元/台的价格将上述3台税控燃油加油机销售给云安区某加油站。云安区某加油站向当事人支付了上述3台税控燃油加油机的全部货款39900元。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制造、销售未经样机试验合格、未经型式批准的税控燃油加油机的违法行为。云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经样机试验合格、未经型式批准生产、销售税控燃油加油机的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全部违法所得39900元及罚款1500元的处罚。
六、云浮市云城区某食品店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云浮市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云城区某食品店经营的“花椒干”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当事人经营的“花椒干”罗丹明B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云城区市场监管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2月从广州某辣椒香料行购进“花椒干”2.5千克对外销售,进货价是80元/千克,销售价是110元/千克,至2021年11月云城区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275元。根据《检验报告》显示,云城区某食品店抽样送检的“花椒干”被检验出“罗丹明B,mg/kg”实测值为0.100(标准指标:不得添加),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根据《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罗丹明B又称玫瑰红B,为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当事人销售含有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的“花椒干”,货值金额为275元,违法所得为75元。云城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花椒干”属于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的食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以下简称《法释〔2013〕12号》)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罗丹明B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根据《法释〔2013〕12号》第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当事人销售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的“花椒干”的货值金额为275元,违法所得为75元。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云城区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移送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