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浮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
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农〔2007〕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和变化,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做好对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更好地发挥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浮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日
云浮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
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云浮市委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的意见》(云发〔2001〕8号)精神,参照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农〔2007〕8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审定,并报市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 对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在新的对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实施前,市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中共云浮市委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的意见》(云发〔2001〕8号)和《印发云浮市发展2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02〕8号)规定的扶持政策及其他有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
第二章 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五条 市农业龙头企业标准
(一)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
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等四种类型企业,根据注册资本、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四项指标进行考核。
(三)企业信用。企业是否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是否有良好的金融机构信用等级。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
(五)企业带动农民能力。企业是否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六)企业生产基地。企业是否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
1、企业是否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2、企业的主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3、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是否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第六条 具体考核评分办法
市农业龙头企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方可列入市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具体考核计分办法如下:
(一)企业规模(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25分)
企业分三种类型计分: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到25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扣2分。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2、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扣2分。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总值:资产总值在1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7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3、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1)年交易(经销)额达到1亿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20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扣2分。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总值:资产总值在7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二)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15分)
1、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的计5分,欠税的计0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的记5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扣5分。
3、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A级以上(含AA级)的计5分,AA级以下的扣2分。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5分)
企业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含70%)的计5分,高于70%的计0分。
(四)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35分)
1、企业带动农户800户的计15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800户的,每增加10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取得收入1000元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取得收入超过1000元的,每增加100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五)企业生产基地(以企业的产权证明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或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10分)
1、种植企业:粮油作物面积500亩以上,或蔬菜面积200亩以上,或水果面积200亩以上,或茶叶面积200亩以上,或花卉面积50亩以上,或其他种植面积50亩以上。
2、养殖企业:家禽年出栏量50万只以上,或生猪年出栏量5000头以上,或牛年出栏量500头以上。
3、水产养殖企业:养殖面积50亩或年产量100吨以上。
4、木材加工利用企业:造林面积在3万亩以上。
5、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
6、农产品专业市场或贸易型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
7、其他企业,须出具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证明。
上述企业中,符合规定标准的计10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扣2分。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10分)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3、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5、有专利证书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6、有商标注册证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7、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第七条 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填写《云浮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或《云浮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说明;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
3、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5、专利证书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申报程序
各地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的:
(一)申报企业必须是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组织企业申报。
(二)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请。实行“首问责任制”,即第一个接受企业申报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在核对企业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盖章予以确认,以示负责。
(三)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经当地政府同意,以政府名义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市属农业企业按要求直接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
第九条 审核及认定程序
(一)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委托相关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第六条要求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报请市联席会议讨论审定。
(二)经市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市农业龙头企业,将在《云浮农业信息网》和市农业局政务公开栏上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如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将报市政府确认公布,并授予“云浮市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运行与监测与管理
第十条 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保劣汰。
第十一条 实行市农业龙头企业一年两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市农业龙头企业在每年的1月底和7月底前,分别填报《云浮市农业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前一次填报上年全年数据,后一次填报当年上半年数据,送交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下月5日前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二条 实行市农业龙头企业两年一次的监测评审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出监测评审通知。
(二)被监测的市农业龙头企业按第七条要求,将监测评审材料报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市属的直接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被监测的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意见,以政府名义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委托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被监测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评分,并出具审核意见报请市联席会议讨论审定。
(五)经市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为监测合格的市农业龙头企业将在《云浮农业信息网》和市农业局政务公开栏上公示七天,如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的,将报市政府确认公布,并授予“云浮市农业龙头企业”证书,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云浮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对获得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将取消其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对未获得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被新闻媒体曝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市农业局、财政局、审计局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
(六)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七)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市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后,通报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农业 企业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锦权、达辉、政勋、佳仪同志,市委办、市府办、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农业局。
云浮市农业局办公室 2007年9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