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医疗保障局"网站 是否继续?
关于修改《云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
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上级驻云浮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我市已印发《云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云医保发〔2022〕13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对《意见》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将第五点第(二)小点中的“2.分娩住院期间以及其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顺产2500元、难产(不含剖腹产)3000元、剖腹产4500元;”修改为:“2.分娩住院期间以及其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顺产2500元、难产(不含剖腹产)3000元、剖腹产45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顺产增加300元、难产和剖腹产增加500元;”
二、将第七点修改为“市内产前检查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按人头付费,每人每孕期2500元,每孕期按10个月计算,医保经办机构按每个月的产前检查费用包干费用(参保人选定该医疗机构总人数乘以包干标准250元)拨给医疗机构。市外产前检查费用未能实行按人头付费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2500元的限额内据实支付。
年度清算: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全年定额包干费用使用率小于30%的,结余额全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留用;使用率在30%(含)至70%之间的,结余额中的30%由定点医疗机构留用、70%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留用;使用率在70%(含)至80%之间的,结余额中的70%由定点医疗机构留用、30%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留用。使用率大于80%(含)的,结余额全部由定点医疗机构留用;使用率大于100%的,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一图读懂】关于修改《云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