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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云城分局、云安分局,市直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云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医保发〔2020〕42号)规定,首次诊断门特病种应由二级或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具备条件的全市定点医疗机构都可开展门特病种治疗,选定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诊医疗机构。
二、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和续期,按照《云浮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试行)的通知》(云医保函〔2021〕39号)规定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3号)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8日
附件:粤医保规【2021】3号(以此件为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