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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及生育保险费的温馨提示
各用人单位及职工医保参保人:
根据《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云府办〔2024〕1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2025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参保人从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从停止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次月起停止职工医保待遇。用人单位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应按规定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参保人从正常缴费的当月重新计算连续缴费时间,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二、2025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生育保险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申报缴纳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领取生育津贴期间需按规定连续参保缴费,生产当月需正常参保缴费。
请各用人单位及职工医保参保人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及生育保险费,确保按时享受相应的待遇。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