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FBG2026017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 云浮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云浮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浮监管分局关于印发《云浮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科〔2026〕25号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银行机构:
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活动及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规范云浮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的运作,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4〕8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云浮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
云浮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云浮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浮监管分局
2026年8月13日
云浮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云浮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市风险补偿金”)的运作,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活动及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4〕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云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风险补偿金是指由财政性资金设立,以专户形式存放于银行,用于对合作银行符合条件的科技信贷项目本金损失进行分担的专项资金。
本条所称合作银行,指经市科技局联动省科技厅按照本办法进行遴选,并按名单制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条所称科技信贷,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及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的债务性金融支持。
第三条 市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部门协同、省市联动;信息共享、风险共担;规范管理、高效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局具体职责如下:
(一)牵头统筹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联动工作,制定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制度性文件,征集遴选市级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银行;
(二)向省科技厅提出省与地方联动合作申请;
(三)承担市风险补偿金的账户管理、预算申报、资金核算管理;
(四)受理并审核市风险补偿金申请,办理补偿手续;
(五)对市风险补偿金补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合作机构;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市财政局具体职责如下:
(一)配合制定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对市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适时开展财政绩效评价;
(三)负责按市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对风险补偿金年度预算进行审核,并下达资金;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云浮市分行具体职责如下:
(一)配合制定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每年度将辖内合作银行科技信贷政策导向评估结果及时告知市科技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浮监管分局,评估结果作为动态调整合作银行的依据之一;
(三)推动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建设科技金融专业团队,在信贷资源和绩效考评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适当下放授信审批等业务权限;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浮监管分局具体职责如下:
(一)配合制定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推动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构建服务科技创新的专业化组织架构、管理体系、风险评审、产品服务等机制,加快形成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做好科技创新领域金融风险防控,对辖区内合作银行开展的科技信贷风险补偿业务合规与风险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合作银行违反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推动辖内银行对科技信贷建立容错机制、细化尽职免责清单;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市级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协助市科技局开展合作银行遴选、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协助市科技局受理并审核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申请,对合作银行开展的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价;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合作银行具体职责如下:
(一)提出合作申请并签订合作协议,依法合规开发符合科
技创新需求及科技型企业特点的贷款产品,合理设定科技型企业贷款利率,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科技贷款项目的审批流程,细化落实各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科技信贷尽职免责的政策要求;
(二)履行科技信贷项目尽职调查职责,负责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监管并对资金风险实时监控,及时做好数据统计与报送等工作;
(三)按规定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追偿工作;
(四)完善科技信贷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严格落实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对贷款对象信用状况、贷款资料真实性的核查和贷后跟踪管理,按有关规定准确对贷款风险分类;
(五)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云浮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浮监管分局开展审计、管理、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范围
第十条 市风险补偿金支持采取“政银”联动方式,以科技信贷项目为单元实施项目库管理,建立“政银”联动项目库。其中,“政银”联动是指科技信贷项目未由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省、市财政共同对合作银行承担的科技信贷项目本金损失进行有限补偿。
第十一条入库科技信贷项目对应的贷款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获得贷款时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
(三)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不存在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黑名单。
第十二条 入库科技信贷项目须为非实物抵押贷款(指银行为贷款对象发放贷款时,不要求借款方提供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品的贷款),包括:银行为贷款对象发放的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由贷款对象实际控制人、股东(包括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及上述人员配偶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取得的贷款;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或贷款保证保险取得的贷款;贷款对象以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等作为质押品取得的贷款。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通过“粤科专项贷”产品发放贷款。“粤科专项贷”是指在省科技厅指导下,由省科技厅合作银行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专门开发,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并可享受更高风险补偿比例的系列信贷产品。“粤科专项贷”不纳入市风险补偿金支持范围,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不属于“粤科专项贷”产品的,贷款企业应当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型企业,且获得贷款时经“粤科企”评价指标评判结果为“重点支持”类(此类科技信贷项目统称“普惠科技贷”)。
第十三条 市风险补偿金支持范围仅限“普惠科技贷”,申请入库项目对应企业单笔贷款提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单户累计在库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四条 纳入市风险补偿金支持范围的科技信贷项目,不得用于个人消费、参与民间借贷以及股票、债券、房地产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及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和市级受托管理机构指导合作银行,在获得贷款对象授权后,通过“粤科企”评价指标模块,对贷款对象的科技创新能力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仅用于作为申报市风险补偿金的依据,不作为合作银行对贷款对象授信的必要条件。
“普惠科技贷”支持的项目,合作银行拟申报市风险补偿金的,应提交该贷款项目授信批准日期前30日内的“粤科企”评价结果。
第四章 补偿条件及标准
第十六条 “政银”联动项目库中“普惠科技贷”项目出现风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作银行可获得市风险补偿金补偿:
(一)按照《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五级分类标准,该贷款项目被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二)合作银行对该笔不良贷款依法采取诉讼(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等)、仲裁等措施进行追索,且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已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第十七条 “普惠科技贷”支持的项目,市级财政风险补偿标准为:
(一)贷款对象获得贷款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或贷款对象获得首次贷款的,市级财政按照不超过该项目本金损失的40%给予市级补偿;
(二)贷款对象获得贷款时成立时间超过2年且不为首贷户的,市级财政按照不超过该项目本金损失的30%给予市级补偿。
省级财政补偿标准按照省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或市级受托管理机构应对“政银”联动项目库的不良贷款率进行监测,加强对合作银行申请风险补偿金的审核。当合作银行入库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补偿条件的本金损失超过该机构入库本金总额的5%(含)后,暂停办理该机构本金损失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待前述比例降至不满5%,恢复办理风险补偿业务。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确定市级合作机构。
(一)确定市级受托管理机构。结合我市实际,按程序确定市级受托管理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
(二)征集合作机构。衔接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遴选市级合作银行。
(三)向省科技厅提出联动申请。根据省科技厅有关要求,提出省与地方联动申请。
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及项目入库。合作银行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及自身政策独立开展贷款审批工作。在贷款发放协议签订后,合作银行将科技信贷项目信息报送给市科技局或市级受托管理机构审核。经审核符合市风险补偿金支持范围的,纳入“政银”联动项目库。
第二十一条 统计信息报送。市级合作机构每季度汇总贷款项目信息,向市科技局或市级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统计信息。
第二十二条 贷后管理。合作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对贷款项目进行贷后管理。“普惠科技贷”支持的贷款对象符合办理续贷条件,经“粤科企”评价指标重新评价且结果为“重点支持”的,相应续贷项目可纳入市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
第二十三条 风险补偿或代偿申请与核定。“政银”联动项目库中“普惠科技贷”项目的风险补偿申请,由市科技局或市级受托管理机构统一受理。符合市风险补偿金规定的,市科技局或市级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符合省风险补偿金规定的,市科技局出具审核意见,向省级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二十四条 市风险补偿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
(一)对通过审批的市风险补偿金,按照补偿申请通过审批顺序进行补偿,先使用现有市风险补偿金按照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现有市风险补偿金用完后,市科技局按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预算申报,最终补偿金额以市政府批复为准。
(二)对于通过审批的省风险补偿金,由省科技厅按财政管理等相关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安排。
第二十五条 资金清算与不良贷款核销。合作银行应当积极做好不良贷款的追偿工作。
(一)贷款逾期时间未超过3年,期间通过追偿、批量转让等各类方式收回的资金,合作银行应按照约定的风险补偿比例及实际收到的补偿金额及时开展清算与相应的返还工作。对收回资金按原补偿比例进行返还清算,可扣除实际支付的相关诉讼费等费用。
(二)贷款逾期时间超过3年且经尽责清收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合作银行已按照财政部门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对该不良贷款作核销处理的,应将核销情况向市科技局报告。核销后收回资金,由合作银行按规定自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合作银行在各级政府部门累计获取的单个项目本金损失风险补偿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该科技信贷项目的本金余额。如出现从省、市政府部门累计获取的单个项目本金损失风险补偿总额超过该科技信贷项目本金余额的,应在该情况出现后30日内告知市科技局及省级受托管理机构,按有关程序进行清算。
第二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风险补偿金的,一经查实,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监管机构依法采取有关监管措施;如因未尽职责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应退回该笔本金损失对应的所有补偿资金,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其合作资格,并将情况上报省科技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风险补偿金的补偿,不改变合作银行与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仍按贷款合同和担保法律文件约定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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