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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云浮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房金〔2026〕43号)
来源: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6-10-21 16: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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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FBG2026020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云浮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房金〔2026〕43号


各缴存单位、各缴存人:

  《云浮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30日


  云浮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

  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工作重大决策。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缴存人是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灵活形式就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

  (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

  (三)在全国范围内未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或原账户已经封存;

  (四)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等灵活就业人员,或者不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

  (五)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二章 账户设立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设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账户,并为灵活就业缴存人提供便捷的线上查询服务渠道和线下就近办理网点。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向公积金中心诚信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并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一类银行借记卡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

  灵活就业缴存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登记。

  

第三章 缴存


  第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应当自设立个人账户当月起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办理账户设立前的住房公积金补缴。

  第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由个人自主申报,参照云浮市在职缴存职工办理年度公积金调整。其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本市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且不得高于12%。

  第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的2倍,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利率计息,利息归其个人所有。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启封手续。灵活就业缴存人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的,个人账户自动封存。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账户封存后需恢复缴存的,可申请办理账户启封。账户启封后,住房公积金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账户恢复正常缴存当月起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账户转移的,参照云浮市在职缴存职工账户转移政策执行。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五条  符合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销户。

  第十六条  符合云浮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规定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等业务。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违反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将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违法违规提取及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对本办法未提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管理事项,或者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住房公积金政策变化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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