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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云浮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云浮市体育中心(市中心体校)招生办法》的通知(云文广旅体竞〔2026〕2号)
来源:云浮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6-08-04 08: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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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BG2026009


云浮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云浮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云浮市体育中心(市中心体校)招生办法》的通知


云文广旅体竞〔2026〕2号


各县(市、区)文广旅体(文旅体)局、教育局,邓发纪念中学:

  现将《云浮市体育中心(市中心体校)招生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云浮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云浮市教育局

                                                                                                              2026年5月12日


云浮市体育中心(市中心体校)招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系统规范地选拔、培养、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进一步推动我市竞技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浮市体育中心(市中心体校)招收在校就读的适龄学生(适龄是指省运会、省青少年锦标赛各项目年龄设置规定的参赛年龄),代表云浮市参加广东省运动会、广东省青少年锦标赛等赛事。

  第三条  市体育中心(市中心体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按程序招生,选准选好,择优录取,确保生源质量。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云浮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市体育中心(市中心体校)开展招生、培训、参赛、输送、运动队的管理等工作。

  云浮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学生的学位以及文化教育。

  市体育中心(市中心体校)负责牵头会教育行政部门实施招生具体工作。

  第五条  云浮市体育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市体育中心(市中心体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云浮市体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云浮市体育行政部门、云浮市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市体育中心(市中心体校)主任,云浮市教育行政部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基础教育科、职业与成人教育科、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人。

  第六条  市体育中心(市中心体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体育中心),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招生计划的制定,按照运动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注册和进、退队手续等,并做好档案管理。

  办公室主任由市体育中心(市中心体校)主任兼任,副主任由云浮市教育行政部门体卫艺科负责人兼任,成员包括:市体育中心(市中心体校)分管招生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各县(市、区)业余体校校长和教育行政部门体卫艺股、基础教育股、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人以及安排就读的各学校负责体育工作的分管副校长。

  

第三章  招生程序


  第七条  市体育中心(市中心体校)招生对象包括以下在校就读适龄学生:

  (一)升读小学五年级、六年级、初中一年级的学生(新运动员);

  (二)往年已招录入市体育中心(市中心体校)训练的小学六年级、初中三年级需要升读初中一年级或高中(中职)一年级的旧运动员;

  (三)各县(市、区)体校输送到市体育中心(市中心体校)的优秀运动员(限升读初中二、三年级适龄运动员)。

  第八条  市体育中心(市中心体校)根据备战省运会、省青少年锦标赛的需要,以“突出特色、错位竞争”为原则,开设特色优势项目和争分项目。结合年龄梯队建设和可持续发展需要,综合考虑运动员流失、横向输送等因素,进行有计划招生,并按照就近、集中的原则,以定校、定项目、定额的办法,在固定学校每年预留安排相对固定的就读学位名额指标数。

  拟录取人数原则按照初选人数的1:3的比例进行筛选。具体录取人数以符合条件实际到校的为准。

  各县(市、区)体校输送到市体育中心(市中心体校)的优秀运动员的人数,必须是在该年级项目限额指标数内的不足部分给予适当补充。

  第九条  市体育中心(市中心体校)每年3月初制定当年秋季招生计划,包括招生地点、招生项目、招生人数、选材时间、集中测试时间、测试标准、测试方案等,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于每年4月底前把当年秋季招生计划由云浮市体育行政部门、云浮市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发布。

  第十条  市体育中心(市中心体校)按照招生计划,会同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到当地学校或体校进行选材,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初选。

  第十一条  初选结束后,市体育中心(市中心体校)汇总名单,由云浮市体育行政部门、云浮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名单后,联合发布集中测试通知。市体育中心(市中心体校)牵头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5名或以上成员及各项目主教练,参与测试和检查拟录取的每一位运动员。原则上没有参加测试的运动员不纳入拟录取范围。所有参加测试运动员的原始成绩必须保留存档。集中测试工作原则要求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

  各县(市、区)体校输送到市体育中心(市中心体校)的优秀运动员,必须通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专项测评。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项目测试情况和各年龄段指标数,初步确定拟录取新生名单,并通过提供的参加训练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注册、保险、参赛、往年录取通知等核实在市体育中心(市中心体校)训练的小学六年级、初中三年级需要升读初中一年级和高中(中职)一年级的旧运动员名单。

  第十三条  坚持全面发展导向,原则上拟录取到普通高中一年级的运动员中考文化成绩应不低于拟就读学校录取最低分数线的50%;拟录取到相关中职学校运动训练专业的运动员,需达到运动专业技能并且中考文化成绩应不低于该学校当年中招平台最低投档分数线的50%,对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  对市体育中心(市中心体校)开设项目(含共建项目)的运动员满足以下任一要求,可以在定额招生指标范围内择优破格录取到体教融合共建学校的普通初、高中(含中职):

  (一)初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

  (二)在省级(含)以上教育或体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比赛中,取得个人或小团体项目、集体项目前六名,“足、篮、排”三大球前八名〔仅限于市体育中心(市中心体校)开设项目(含共建项目)〕;

  (三)输送到国家队(包括青年队、少年队)、广东省专业队、广东省体校训练半年以上的在训运动员;

  (四)市体育中心(市中心体校)与国家或省级单位共建高水平运动队的优秀运动员。

  拟录取运动员名单由市体育中心(市中心体校)牵头于每年7月1日前汇总,文化成绩由云浮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各县(市、区)教育局于每年中考成绩公布及复核完成后汇总。

  第十五条  所有拟录取学生应在每年7月25日前提交健康体检表,体检内容由市体育中心(市中心体校)确定,对体检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录取,按照成绩顺序依次递补。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录取运动员名单(包括新运动员、旧运动员)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由云浮市体育行政部门、云浮市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发布并在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联系拟录取运动员的家长(监护人)进行再次确认。如有不愿意参加训练的,则在合格的运动员内按照成绩顺序依次递补。

  第十七条  录取名单确定后,由云浮市体育行政部门、云浮市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在政府网站公布,并联合印发录取通知。

  第十八条  市体育中心(市中心体校)与运动员就读学校在开学后进一步核准招录的运动员名单,并在每年9月10日前上报云浮市体育行政部门、云浮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运动员的学籍管理


  第十九条  运动员的学籍按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运动员人数会因中途转学、调整、输送等情况而发生变化,市体育中心(市中心体校)与运动员就读学校在每学期期末后共同核对,并报送云浮市体育行政部门、云浮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因向上输送,不能在本地训练,但其学籍还需要保留的,由市体育中心(市中心体校)每学期把输送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材料报送至学籍所在学校完善学籍档案,办理注册、升读等相关手续。市体育中心(市中心体校)要派出至少1名带班老师到运动员集中就读的学校协助学生日常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因以下原因之一,被调整回原输送区域的,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发出调整通知,返回原输送所在地的学校就读:

  (一)因伤病或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参加训练的;

  (二)因个人或家庭原因不再参加体校训练的;

  (三)没有按要求参加省、全国注册,不能代表我市参加比赛的;

  (四)违反兴奋剂规定的;

  (五)严重违反学校、体校纪律或有关法律、法规的。

  被调整的义务教育阶段的运动员,遵循以下原则调整:

  (一)回原输送学校;

  (二)回原拟就读学校。

  被调整的高中阶段的运动员,遵循以下原则调整:

  (一)当年中考分数达到所在学校分数线的,可继续在所在学校就读;

  (二)当年中考分数未达到所在学校分数线的,可到符合转学条件的学校就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12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一致,所涉内容按上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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