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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云浮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科〔2026〕21号)
来源:云浮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6-08-04 11: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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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FBG2026012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云浮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科〔2026〕21号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云浮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现将《云浮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5月26日

  

云浮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云浮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根据《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申报建设、运行管理、评估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载体;是聚集和培养高水平工程技术人才、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

  第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坚持“聚焦产业、择优遴选、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工程中心,实现创新资源与产业需求的有效对接,提高承接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

  是市工程中心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工程中心建设的申报评审、评估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本地区工程中心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工程中心的培育、申报推荐和管理等工作;制订本地区工程中心的配套支持措施,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工程中心评估考核,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七条  依托单位应履行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法人主体责任,保障经费投入、引进和培养工程化的人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申报建设


  第八条  工程中心申报单位须为云浮市注册登记的企

  业、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法人单位,主要科研场所设在云浮市内。

  第九条  工程中心申报单位原则上已建有研发载体(内设研发机构),科研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比较完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其中,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或不少于100万元;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的,近3年内在本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近三年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完成的标志性科研成果不少于1项。

  (二)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研究方向和技术领域明确,具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在本领域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2项。

  (三)有相对集中的工程试验用房和场地,具备开展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

  (四)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工程技术队伍,具有培养高技能专业人才的能力。其中,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中级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以上人员不少于30%。

  (五)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六)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生产等责任事故,未出现严重学术诚信问题。

  (七)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具体申报要求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指南执行。

  第十条  申报单位按申报指南要求开展申报,主管单位负责审核推荐,市科技局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列入工程中心建设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技术委员会咨询制,人员、经费、资产的管理应单独建立台账。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主任应由依托单位具有较高影响力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全职科技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到工程中心兼职,提高企业研发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工程中心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壮大与科研实体相适应的专业化人才队伍。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应重视科研诚信建设,积极营造求真务实、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依托单位应按照建设目标任务落实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确保其工程中心的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发生更名、所属地变更或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的,依托单位须报变更后所在地主管单位审核,报市科技局备案。工程中心主任发生变更的,经依托单位批准通过后,报所在地主管单位、市科技局备案。工程中心名称发生变更,须按程序撤销原工程中心后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鼓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依照法律规定在资金、人才、税收、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工程中心成为推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


  第五章  评估考核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执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6月30日前按要求向依托单位所在地县级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建设报告。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工程中心开展定期评估。已认定的工程中心原则上每3年参加一次评估考核,重点评估周期内运行情况、研发条件、队伍建设、科研能力、建设成效、成果转化等。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按市科技局发布的评估通知填报资料;所在地主管单位对评估材料进行核实把关,形成评价意见推荐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公布。

  第二十条  动态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4个等级。鼓励所在地主管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取得较好建设成效的工程中心给予支持。基本合格等级的工程中心,限期1年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市级工程中心晋升为省级的,自动退出市级工程中心序列,已认定为省级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按省级工程中心运行评估评价要求管理,不再纳入市级工程中心评估范围。已晋升为省级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经省级工程中心动态评估评价结果为不合格被取消省级工程中心资格的,按规定保留原市级工程中心资格,并纳入市级工程中心评估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工程中心资格:

  (一)逾期未参加定期评估的;

  (二)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被评估为基本合格等级后不参加整改评估或整改不合格的;

  (四)在运行管理或动态评估等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科研诚信问题的;

  (五)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因素导致工程中心无法继续运行的;

  (六)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保等责任事故导致工程中心无法继续运行的;

  (七)依托单位自行要求取消的;

  (八)存在其他应予以取消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云浮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研究领域)。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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