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保障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预防和化解欠薪纠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云浮市实际,修订了《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主要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管理,预防和解决欠薪问题,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农民工权益。
三、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铁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等各类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存储形式、存储比例、减免措施以及使用返还等事项适用本实施细则。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完善第三方担保替代缴存制度。为落实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要求,支持采用非融资类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现金存储。二是细化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优化协调监管机制。三是进一步规范了工资保证金保函的使用管理并增加了相关保函、保单式样。
五、工资保证金账户怎么开立?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六、工资保证金的存储金额和比例是多少?
(一)一般情况下的存储金额和存储比例。一般情况下,单个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的3%存储,存储金额上限为300万元,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资保证金存储总金额上限为500万元。
(二)其他情况下的存储金额和存储比例。
1.有多个在建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的,第二个工程的存储比例下浮至2%,第三个工程的存储比例下浮至1%,第四个工程之后的存储比例下浮至0.5%。
2.两年内在本市没有发生欠薪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的,此后新增工程存储比例均为0.5%,不受前款存储比例的限制。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此后新增工程可以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3.工程施工合同额低于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经行业主管部门评价信用等级为良好以上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4.两年内在本市发生欠薪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为4.5%;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为6%,提高比例后的存储金额不受存储金额上限限制。
七、工资保证金的办理流程是怎样?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持该合同到经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存储金额,填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申报表》。
(二)经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实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存储金额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到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后,按规定与建设单位、经办银行、经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三)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款项存入施工总承包单位保证金专用账户后,该项资金视为建设单位已付施工企业工程款人工费用的一部分。经办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工程项目经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到账证明》。
八、怎样使用保函替代现金存储?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选择以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当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以保函替代保证金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总金额不受500万元上限的限制。
(二)保函应当以工程项目经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6个月。
九、如何动用工资保证金?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者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相关行政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联合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需动用工资保证金,如保证金不属项目所在地经办的,由该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联合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发函至经办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经办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助通知经办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或银行保函保额不足以发放全部工人工资的,按欠薪金额比例发放。
十、如何补存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超期未补足的,由动用保证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动用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按规定失效。
十一、如何返还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工程项目经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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