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FBG2026003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云浮市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报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自然资〔2026〕31号
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云浮市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报告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云浮市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报告奖励办法(试行)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9日
云浮市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报告奖励办法(试行)
为了鼓励公众参与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和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消除,及时控制事态发展,避免出现灾害事件,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奖励范围与经费保障
(一)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指本市范围内所有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报告奖励活动。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主要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因素(排除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因素)引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构成威胁、造成损害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对本市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风险隐患进行报告。对符合奖励范围和条件的报告,云浮市自然资源局可以给予奖励。
(三)云浮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对报告奖励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报告奖励档案,包括报告登记记录、调查情况、报告人资料、奖励审核资料和奖金发放情况等。
二、报告方式与途径
市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是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报告的处理单位。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报告。
1.电话报告
2.现场报告
(二)其他。报告人在报告时应提供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详细信息,包括隐患地点、隐患描述等事项。采用实名制报告,报告人报告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接报单位应如实登记备案。
三、报告受理与处理
(一)确定报告人所报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由接报单位如实填写《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报告登记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表》),接报单位为云浮市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
(二)云浮市自然资源部门接报的,填写《登记表》后转交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核实;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接报的,自行开展核实工作。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3人专家组完成现场核实,依据相关规定核定隐患等级,并填写《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报告奖励核实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核实表》)。
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如下表所示),等级划分主要依据受威胁人口数量或潜在经济损失规模,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最终等级。
(三)核实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将《登记表》(仅限县级接报情形)、《核实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如应急调查报告等)汇总报送至云浮市自然资源部门。经最终审核确认后,将对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具体奖励事项。
四、奖励条件与标准
(一)奖励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报告人指明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地点,必要时赴现场协助指认;
2.地质灾害风险隐患事先未被自然资源部门掌握的;
3.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核实,并予以认定等级。
(二)奖励标准。
1.报告内容属于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的,奖励1000元;
2.报告内容属于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的,奖励800元;
3.报告内容属于中型地质灾害隐患的,奖励500元;
4.报告内容属于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的,奖励300元。
(三)其他。同一报告内容,原则上只奖励一次;同一事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告人的,奖励第一报告人,以自然资源部门最早接报时间为准。各级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各类学校(含公办、民办)教职工、村(居)委工作人员等报告不纳入奖励范围。
五、奖励发放与管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报告人,云浮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核实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其办理奖金领取手续;报告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账户等资料,办理奖金领取手续;云浮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自报告人办结领取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奖金。
(二)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持授权委托书、报告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云浮市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三)报告人逾期未办理奖金领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四)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对奖励的发放过程完整记录并存档。
六、相关责任与工作要求
(一)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奖励而不按规定发放奖金或滥发奖金的;
2.自然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泄露报告人个人信息的;
3.报告人故意虚报风险隐患的,受理部门应当视情况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自然资源部门应积极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网络等,广泛宣传本《办法》的内容和意义,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提高公众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认识和报告意识。
(三)自然资源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和报告的培训活动,提高公众识别和报告隐患的能力。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报告登记表
2.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报告奖励核实表
附件1
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报告登记表
附件2
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报告奖励核实表
核实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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