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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云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云浮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6-03-19 1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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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云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保障生育医疗费用,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5〕160号),我单位对《云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云医保发〔2022〕13号)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关于修改〈云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适当提高我市生育保险待遇及人头支付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2021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执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于2022年4月20日印发了《云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云医保发〔2022〕13号)。2022年12月4日,省人民政府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对《规定》进行了修订。为更好地完善我市生育保险政策,我局拟结合我市实际和前期执行政策过程中医疗机构、参保人反映意见对云医保发〔2022〕13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形成了《通知》。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

  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5〕160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对《云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云医保发〔2022〕13号)作两点修改:

  (一)将第五点第(二)小点中的“2.分娩住院期间以及其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顺产2500元、难产(不含剖腹产)3000元、剖腹产4500元;”修改为:“2.分娩住院期间以及其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顺产2500元、难产(不含剖腹产)3000元、剖腹产45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顺产增加300元、难产和剖腹产增加500元;”

  (二)将第七点修改为“市内产前检查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按人头付费,每人每孕期2500元,每孕期按10个月计算,医保经办机构按每个月的产前检查费用包干费用(参保人选定该医疗机构总人数乘以包干标准250元)拨给医疗机构。市外产前检查费用未能实行按人头付费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2500元的限额内据实支付。

  年度清算: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全年定额包干费用使用率小于30%的,结余额全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留用;使用率在30%(含)至70%之间的,结余额中的30%由定点医疗机构留用、70%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留用;使用率在70%(含)至80%之间的,结余额中的70%由定点医疗机构留用、30%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留用。使用率大于80%(含)的,结余额全部由定点医疗机构留用;使用率大于100%的,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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