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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房金〔2025〕52号)
来源: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5-12-30 22:2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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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FBG2025025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房金〔2025〕52号


各缴存单位和职工: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业经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0月23日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浮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在云浮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而提取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积金管理机构,是指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第五条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防范和查处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四)在拥有产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家庭遇自然灾害和重大安全事故等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家庭遇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离休、退休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出境定居的;

  (十一)账户已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

  (十二)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十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第(一)(六)(七)项规定的,职工、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可以同时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符合第六条第(二)(三)(五)项规定的,职工、配偶可以同时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因同一事件(情形)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配偶、双方父母、子女须同时一次性办理申请手续,不得分人分次追溯办理。

  第八条  符合非销户提取情形的,职工提取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不少于10元;符合第六条第(八)至(十二)项规定的,应先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后,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该提取情形如职工及其配偶在我市有未清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作冲还或清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清还贷款余额后仍有余额的归还职工)。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不符合本办法的提取条件或有关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凭证资料或以虚假凭证资料申请的;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租赁非自住住房(如商铺、车位等)及偿还非自住住房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五)与父母、配偶、子女或共有产权人之间买卖住房的;

  (六)同一套房屋一年内进行二手房交易(买卖)2次以上(不含2次)的;

  (七)职工2次以上(含2次)购买同一产权住房的;

  (八)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请材料及有关规定

  第十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分别按以下要求办理,逾期不予追溯办理。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款发票等材料,其中:

  1.购房合同约定属贷款方式付款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或购房款发票开具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合同载明的首期支付额;

  2.购房合同约定属一次性付款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或购房款发票开具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合同载明的支付额;

  3.购房合同约定属分期付款的,分别按购房合同载明分期付款的期数、时限和额度要求分次申请,每次要在购房合同约定每期付款截止日或购房款发票开具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合同载明相应付款期的支付额。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在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办理。其中:

  1.购房合同约定属贷款方式付款的,提供购房合同、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款发票等材料,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契税完税凭证上的计税金额或购房合同的买卖成交价,以两者的最低价为计算标准(不含住房按揭贷款额)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购房合同约定属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的,提供购房合同、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款发票、购房付款凭证等材料,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以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上载明的最低购房额为准)。本条件下申请人只能一次性办理提取,且不能以偿还本次交易所得房屋的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购买其他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按以下方式和时限办理:

  1.购买保障性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协议)之日或不动产证书登记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办理,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办理,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公有住房,自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办理,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4.购买拍卖住房,自拍卖住房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办理,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购买配偶、父母或子女的拍卖住房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自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核发之日或新建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建筑材料和其他施工费用发票的总额,且申请人只能一次性办理提取。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不动产权证书、购买建筑材料或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或新的不动产权证书、购买建筑材料或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五)大修住房的(指牵动和拆换房屋主体构件),提供该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大修费用发票,并在大修费用发票开具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大修费用发票总额,且申请人只能一次性办理提取。

  第十一条  职工或其配偶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含提前偿还贷款)的,自首次还款之日起,正常每还款1期或1期以上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至住房贷款还清完毕止。首次申请提取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总额;再次申请提取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同一情形上次提取至本次提取时间段内已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总额;已还款超过24个月的,提取金额按最近24个月内的实际还款总额计算,超出24个月的不予追溯办理。

  办理时提供住房按揭贷款合同(首次申请时提供)和提取金额对应的还款明细凭证(经银行盖章有效的凭证或经授权获取的电子数据凭证)。

  第十二条  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房租,按以下要求办理,逾期不予追溯办理。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交纳凭证,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房租支出金额,自租金交纳凭证载明日期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二)租住自住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本人及配偶每月可申请计提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自申请当月起计算。其中租房提取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等确定;

  (三)对多子女家庭、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和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自租金交纳凭证载明日期起一年内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租房合同、租金凭证、政府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职工或其配偶或夫妻双方父母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职工或其配偶既有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时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电梯分担费用发票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协议书、特种设备使用凭证或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个人应承担费用支付凭证等资料,应在所安装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凭证或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所分摊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费用总额,逾期不予追溯办理。

  第十四条  职工或其配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凭证,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12个月”的所得数额,每年申请提取一次,逾期不予追溯办理。

  第十五条  职工或其配偶或夫妻双方父母、子女遇到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提供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事故(事件)材料以及突发事件发生的佐证材料等,并在事故(事件)证明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个人应对事件的承担费用总额,逾期不予追溯办理。

  第十六条  职工或其配偶或夫妻双方父母、子女遇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住院收费票据、医保部门医疗费用结算单等材料,可申请提取不超过个人承担的费用额(即住院费用减去医保部门核报费用的余额),同一张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票据只能申请一次。按以下方式和时限办理,逾期不予追溯办理。

  (一)患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瘫痪和实施心脏瓣膜置换、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旁路、主动脉、开颅摘除肿瘤手术,在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票据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二)在一个自然年内遇其他重大疾病且因同一病种在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医保部门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达1.5万元以上的,在医疗费用结算单的结算日期至次年12月31日内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本人及其配偶在我市均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且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封存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提前退休的,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相关证明办理。

  第十八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等材料办理。

  第十九条  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办理。

  第二十条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可以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一条  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申请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时,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公证机关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等材料;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调解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等材料。

  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不含未结利息),职工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可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等资料并签订相关业务承诺书提取。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二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提取承诺书外,还应当根据不同提取情形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所需相关材料;职工配偶、双方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则上由职工本人申请提取,也可由配偶、父母、子女持相关资料代办。职工确因特殊原因无法申请提取的,可以委托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或公证委托他人持相关材料申请提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

  第二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二)项的情形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划转至职工与市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本人Ⅰ类银行账户。住房公积金直接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应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房款监管账户;现房销售的,可划转至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收款账户。

  第二十五条  符合第六条第(一)(二)(三)项的情形,可通过业务窗口或线上渠道申请,也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办理:

  (一)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按我市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经授权能通过数据共享获取提取所需数据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业务。

  (三)租住自住住房的职工,可申请办理按月委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四)已办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在偿还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过程中,每年可申请划转一次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冲抵部分或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本金及利息。

  第二十六条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法定时限内办理,并通知职工;因向不动产、公安、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性的时间,不计算在相应事项的规定办结时限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办理提取业务所需的提取资料、办理方式、业务流程可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职工应对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或提供虚假凭证资料等手段骗(套)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  经查实,职工以虚假凭证资料骗(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可责令该职工在限期内退回相关款项。公积金管理机构可将违规骗(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相关缴存单位应对该职工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协助公积金管理机构追回被骗(套)取的款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规骗(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公积金管理机构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其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骗(套)取资金的,暂停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和贷款资格,直至其将骗(套)取金额全额退回5年后方可恢复。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管理机构违规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责令有关责任人追回提取的资金;对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所规定情形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22日,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关于印发<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云房金管〔2011〕4号)《关于公布新修订<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房金管〔2013〕11号)《关于印发<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云房金〔2013〕12号)《关于修订<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房金〔2021〕49号)《关于修订<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云房金〔2023〕42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的通知》(云房金〔2025〕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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