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加快推动我市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工作,实现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云浮市“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明确,对不需要编制村庄规划的可在县乡国土空间规划中管控引导或出台通则式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提出,对没有需求、不具备条件的村庄可暂不编制规划,可制定“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纳入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依法报批后作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依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划〔2024〕1947号),进一步明确要求提升村庄规划通则管理覆盖面。
根据上述文件要求,为加快实现我市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规范乡村地区各类开发建设活动,有效指导各县(市、区)科学制订村庄规划管理通则,制定《云浮市“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中发〔2024〕1号);
4.《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
5.《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
6.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2号);
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5〕13号);
8.《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 助力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3〕4号);
9.《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镇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划〔2023〕2202号);
10.《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划〔2024〕1947号);
11.《云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八章二十七条,具体包括总则、用地管理、建设控制、风貌管控、弹性管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核发管理、实施监督和附则。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作用。
明确《规定》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详细规划)未覆盖的乡村地区;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已覆盖,管控要求未明确的乡村地区。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内的乡村地区的规划管理应同时满足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并按照经批准的相关保护规划执行。
《规定》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制订村庄规划管理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的依据,“通则”依法报批后作为乡村地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
(二)明确规划管理具体要求。
一是明确乡村用地管理要求。规定各类乡村建设行为要严格落实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类底线管控要求,原则上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开展。同时,强调农村住房选址应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应充分利用现有空间统筹布局,乡村产业需结合村庄资源禀赋和区位条件统筹谋划。
二是明确乡村用地建设控制要求。围绕农村宅基地、公益性用地、乡村产业用地和点状供地项目等,明确从建筑退让、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密度/系数、建筑高度、绿地率等方面分别提出管控要求。
三是明确乡村建设风貌管控要求。明确乡村风貌建设管控的相关要求,农村住房应按“一村一貌”、全面落实“带图审批”等要求,并体现地域风貌特色;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应体现当地特色,保持建筑风格、色彩与乡村地域风貌相协调;乡村产业项目风貌应与生产经营产业内容相匹配。
四是明确乡村用地弹性管制要求。支持适当增加土地管控弹性,鼓励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或相互无不利影响的用地进行混合或变更转换使用;在确保安全、满足有关行业规范及主管部门要求下的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鼓励开展“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留白用地根据需要确定村庄建设用地类别,允许用地功能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明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核发管理要求。
一是明确不同类型项目的规划许可依据。(一)可不编制地块图则的,直接以“通则”为依据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二)须编制地块图则的,以经批准的地块图则为依据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三)不适用“通则”的,以经批准的村庄规划(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在尊重乡村地域风貌特色的前提下,鼓励各县(市、区)简化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小型农村取水设施、垃圾储运、公厕、村配电房、开关站、环网柜等乡村公益性设施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流程。
二是明确地块图则编制程序。地块图则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完成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按项目类型情形,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作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批准后的地块图则须提交符合入库要求的矢量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监管。
三是明确地块图则内容。地块图则内容包括地块位置、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配套设施建设要求、建筑风貌引导、建筑退让、其他具有地方特色的控制要求等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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