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FBG2025021
关于印发《云浮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工信〔2025〕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直驻云浮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云浮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规范云浮市中小微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推动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浮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云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9月1日
云浮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云浮市中小微企业信贷环境,规范云浮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简称“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推动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云浮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由云浮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和广东省财政注资的专项资金共同组成,专项用于对合作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标准界定。
第四条 纳入本办法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战略性未来产业;
(二)在云浮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按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具备与融资规模相匹配的经营及还款能力。
第五条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合作金融机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中小微企业信贷审批制度,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体系,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上年度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本地区行业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以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数据为准),且最高不得超过5%;
(三)按要求向云浮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年度报表及其他中小微企业信贷信息。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为保障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科学、高效、公平、公正实施,建立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云浮市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云浮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召集人,成员包括云浮市地方金融管理、财政、市场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等部门负责人,负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和疑难问题。联席会议设立办公室,由云浮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代行办公室职责,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起草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相关政策指引,监督纳入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的支持对象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二)对合作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达成的贷款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对合作金融机构提交的代偿申请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依法按程序进行代偿;
(四)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监督与考核;
(五)随时向联席会议报告重大事项,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运营情况;
(六)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云浮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名义开设专户存放于合作银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金融机构与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合作,由合作金融机构自愿申请,并填写合作承诺书。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合作业务开展情况及考核评估结果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以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金融机构独立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审定后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贷款意向额度。
第十一条 在借款人符合合作金融机构放款前审批条件后,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各自业务流程进行贷款审批,及时向借款企业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合作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应当及时向其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确认,并应当提供对列入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新增企业贷款或者原有贷款企业的新增贷款信息、风险水平、融资成本等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报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为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依据。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合作金融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借款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风险水平及融资金额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融资利率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等。审核仅限于合规性审核,不对企业经营情况和贷款风险程度负责,合规性审核通过的,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存档备查。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在合作金融机构提交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办理,并以书面形式向合作金融机构出具审核结果。贷款合同期限不能超过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有效期。
第十四条 借款企业向合作金融机构归还贷款后,该笔贷款的申请信息登记将自动解除,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借款企业还款信息报送至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五条 若发生贷款逾期,合作金融机构应依法进行催收。按规定程序催收未果的,合作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企业启动司法起诉程序,在法院受理判决后,合作金融机构应依法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若抵押物价值不能抵偿贷款,并由法院认定借款人无其他可执行物,合作金融机构可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代偿申请。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合作金融机构提交的补偿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联席会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代偿决议,从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中划付相应的代偿金额。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合作金融机构报备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范围的贷款应当是新增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合作金融机构的新增服务客户;
(二)合作金融机构对原有客户的新增贷款。
合作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已有存量业务转为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业务。如有发生经查实,立即终止合作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合作金融机构按照“谁申报、谁承担风险”原则,申报享受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发挥政府性融资平台的作用,助力企业增信。
第十九条 合作金融机构当年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得超过5%,如该类业务不良率达到3%时,暂停办理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登记,该类业务不良率超过5%时,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单笔贷款纳入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本数),单个企业列入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已归还的贷款不计算在内),并且不超过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总金额的20%(以发放贷款的前一个月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账户余额计算)。
第二十一条 纳入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业务产生不良贷款,在合作金融机构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超过5%的前提下,由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实际贷款本金损失的25%。使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进行代偿时,按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构成比例进行代偿,而且省市财政出资部分均不超过代偿总额的50%。合作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对企业进行依法追偿。追偿后归还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按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代偿比例偿还。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合作金融机构执行利率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动态调整,纳入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LPR的1.3倍。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其对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的职能。
第二十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安全运行的,由有关部门采取勒令暂停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运行并限期整改,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季度以书面方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工作情况。出现贷款代偿时,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贷款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提供虚假消息,骗取银行贷款的,有关部门和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记录贷款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信息。
第二十七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9月1日。2025年5月7日至2025年9月1日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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