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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云浮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2-19 11: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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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国家和省厅出台相关制度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旨在推动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和监督,推动各行业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制止并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2018年1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明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同时废止。2023年10月18日,应急管理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06号),对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随着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持续推进,生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面临着基础性的矛盾,特别是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行业领域,隐患点多面广、非法违法行为隐蔽性强,部分安全生产领域还存在一些盲区和漏洞,加之目前全市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仍处在不断完善的阶段。在这种形势下,为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立覆盖面更广的群众举报奖励机制,实现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单打独斗向发动群众、社会共治的转变,故制定出台《云浮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二十三条,分别对云浮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的奖励适用范围、奖励条件、举报渠道、奖励标准、受理核查工作机制等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举报奖励适用范围。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安全生产领域有关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二)奖励条件。实名举报人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并明确了举报事项中关于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认定原则。

(三)举报渠道。鼓励举报人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

(四)奖励标准。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五)举报奖励工作机制。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举报奖励原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上报、交办或者移交举报事项,规定了受理核查程序、核查办理期限和反馈时限,对奖励事项启动、报批、告知、受理领奖、发放奖金、记录、资料归档等全过程进行了规范,同时明确了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金的经费渠道。

三、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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