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医疗保障局 云浮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要求,结合我市职工医保基金结余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局牵头出台了《云浮市医疗保障局 云浮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第四点“降低企业医疗保险成本。各地级以上市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经省级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政策执行期间,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时停止执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国家另有相关政策安排时,按国家规定执行。”要求,目前,我市职工医保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实施阶段性降费条件,结合我市实际,我市需发《通知》明确本次阶段性降费的执行标准、执行范围和执行时间等。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本次阶段性降费实施对象范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要求对制造业企业实施阶段性降费,考虑到我市职工医保基金累计结余较多,参照其他地市做法,本次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费范围不限于制造业,将阶段性降费范围扩大至参加云浮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失业代缴人员、工伤代缴人员、退休按月缴及一次性趸缴人员)。
(二)明确本次阶段性降费执行标准。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和基金运行情况,确定我市阶段性降费的执行标准为0.5%,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6%降至5.5%,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由8%降至7.5%。
(三)明确本次阶段性降费执行时间。本次阶段性降费政策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时停止执行。
(四)明确本次阶段性降费调整政策范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补缴降费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降费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调整政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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