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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云房金〔2023〕42号)
来源: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4-08-19 22: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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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FBG2023027


  关于修订《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云房金〔2023〕42号


各缴存职工:

  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到期后与常规性政策衔接过渡有关工作的提示》等文件规定,按照“房住不炒”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大治理违规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力度,优化租房提取更好地满足无房职工的住房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对《关于公布新修订<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房金管〔2013〕11 号)(以下简称《提取管理办法》)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作如下修订:

  一、《提取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第(三)项修订为:缴存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提取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二)项修订为: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或增值税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并在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办理,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逾期不予追溯办理。其中:

  (一)《购房合同》约定属支付按揭贷款购房首付款的,提取额不超过契税的计税金额或购房合同的买卖成交价,以两者的最低价为计算标准(不含住房按揭贷款额)。

  (二)《购房合同》约定属一次性或分期付清购房款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上载明的最低购房额为准)。本条件下提取申请人只能一次性办理提取,且不能以偿还本次交易所得房屋的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二)项修订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签署《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诚信承诺书》,提取最高额每人每月不超过400元。

  (二)缴存职工及配偶每个季度可申请计提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夫妻双方共同提取额度不得超出当季所支出的租金总额,不得分人分次办理,过往季度不予追溯办理。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18日。本通知施行前已提交住房公积金租房及购房提取申请的和未涉及事项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 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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