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FBG2023028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 云浮市水务局 云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云浮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工程施工期间地下管线保护管理的通知
云建通〔2023〕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管控工程施工破坏地下管线的风险,有效遏制和防范重大风险,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工程施工期间地下管线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压实工程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期间地下管线保护负首要责任。
1.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2.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或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下同)。
3.应当做好前期调查工作,建设单位在建设方案联合评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以及初步设计报审、施工图送审前均应当征询管线权属单位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及建设条件,制定对既有地下管线采取保护措施或实施迁改的方案;施工前取得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详查资料,保证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所移交的地下管线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施工过程中据实跟踪核查;必要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线探测;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地下管线详查、保护、迁改费用应当在项目投资中足额预留。
4.施工前向管线权属单位告知开工信息。
5.牵头施工单位(勘察单位)、管线权属单位编制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并三方共同签订地下管线安全监护协议。
6.牵头协调管线权属单位和勘察单位(或地质勘查单位,下同)、施工单位建立工作对接配合机制;将勘探计划、施工计划报管线权属单位,并通知管线权属单位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7.督促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地下管线保护管理责任情况。在未探测查明地下管线现状且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前,不得进行钻探、机械开挖、爆破、起重吊装、顶管、桩基施工等作业。
(二)勘察单位对勘察期间地下管线保护负主体责任。
1.在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作业的,应当按建设单位、勘察单位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的地下管线安全监护协议,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防止勘探时破坏地下管线。
2.勘察范围内有地下管线的,勘察单位应当在作业前将勘探计划报建设单位。
3.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教育和技术交底。
(三)设计单位对地下管线保护负设计责任。
1.根据建设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资料和勘察文件,结合实地踏勘,制定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方案。
2.涉及重要地下管线的,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3.施工图设计交底时,应包含地下管线迁改路由和保护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
(四)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期间地下管线保护负主体责任。
1.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资料进行复核,若出现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报建设单位及时更新地下管线资料,落实变更后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2.在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作业的,应当将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纳入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核。
3.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管线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动工前将施工计划报建设单位。
4.施工时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5.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教育和技术交底。
(五)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期间地下管线保护负监理责任。
1.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包含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的专项施工方案。
2.对施工现场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对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施工作业,应当立即责令整改或停工;对拒不整改或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3.对可能导致重要地下管线安全事故的钻探、土方开挖、桩基施工、顶管等机械施工作业实行旁站监理。
二、强化管线权属单位的安全运行主体责任
(一)依法做好地下管线的运行、管理、日常巡查、保护工作;定期排查并及时消除地下管线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资料,对所属地下管线信息、警示标志的准确性负责。
(三)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签订地下管线安全监护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地下管线被破坏后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在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后,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标识既有地下管线的位置、增设地下管线的临时警示标志,并进行安全交底;对于可能对地下管线造成影响的工程施工,管线权属单位在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后,应当指定专人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设施的监护工作;发现有可能危及地下管线安全行为的,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报告属地管线主管部门。
三、强化部门和属地镇(街)的监管责任
(一)管线主管部门对地下管线安全运行负监管责任。
1.督促管线权属单位落实安全运营管理责任、落实安排巡线人员进行日常巡查工作。
2.指导管线权属单位做好与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衔接。
3.督促管线权属单位全面排查并及时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有序推进老旧地下管线更新改造。
(二)建设主管部门(包括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工程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对工程施工期间地下管线保护负监管责任(需办理施工许可工程)。
1.发放施工许可时向管线权属单位推送开工信息。
2.检查项目是否具备安全施工条件(含地下管线详查资料和地下管线安全监护协议)。
3.督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4.依法查处违反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工程施工期间地下管线保护负监管责任(不需办理施工许可工程)。
1.核查施工合法性。
2.检查地下管线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3.对未落实保护措施的施工作业进行查处。
四、强化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施工许可承诺管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时,提交的《施工企业签署已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书》应当包括“在项目施工中制定并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方案”“牵头施工单位(勘察单位)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地下管线安全监护协议”等表述。
(二)加强道路挖掘许可环节审批。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申请道路挖掘许可;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部门申请涉路施工活动许可;影响通行秩序和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办理道路挖掘许可时,应当同步核验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和地下管线安全监护协议等内容。
(三)加强在水工程挖掘、安装和横跨河道管理范围内许可环节审批。需要占用、挖掘或在水工程安装的和横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单位应向水务部门申请施工活动许可审批。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同步告知同级的水务部门,由水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下一个环节审批。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管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影响地下管线安全的在建项目的巡检力度;督促建设、施工(勘察)、管线权属单位编制地下管线保护方案、签订地下管线安全监护协议、落实安全保护措施等;督促管线权属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细化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巡检频次、落实管线交底和现场监护工作。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许可承诺事项的监督管理,及时查验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和地下管线安全监护协议;对涉及重大管线安全的项目,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参建各方执行地下管线保护方案情况的监督抽查力度,督促落实管线安全责任。
五、综合运用惩戒和激励手段提高治理效能
(一)严肃查处破坏地下管线的违法违规行为。针对工程施工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建立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相衔接的联动执法机制。对未采取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导致破坏地下管线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建设主管部门或管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依法查处;对于造成地下管线损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将未采取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的行为列入信用记录范围及管理信息范围。建设主管部门、管线主管部门应将工程领域内参建各方未采取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或保护措施失效导致破坏地下管线等行为依法列入各行业领域信用记录范围及管理信息范围,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
(三)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或超越许可范围施工违法行为。对需办理施工许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取得许可后方可进场施工,施工期间严格按照许可条件、时间、范围进行施工。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六、提高地下管线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一)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勘察、施工、管线权属单位和管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地下管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地下管线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对地下管线复杂、风险重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施工、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二)加强地下管线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施工期间一旦发生地下管线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勘察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和管线权属单位,立刻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应急措施,并无条件会同管线权属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抢修工作,不得因抢修经费等问题影响抢修进度,抢修费用可按第三方评估事后结算;管线权属单位在发现或接到地下管线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抢修,并按规定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管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规定立即赶赴现场,并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七、完善地下管线信息处理机制
建设单位在详查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中未标注或与实际不符的地下管线,应当向管线权属单位报告;不能确定管线权属单位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报告,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
八、其他
(一)本通知中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及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管线共同管沟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二)本通知中管线权属单位包括管线运维单位和管线管理单位。
(三)交通、水利、城市绿化、市政设施养护等工程施工参照本通知实施。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24日。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
云浮市水务局
云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云浮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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