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专区 | 无障碍 |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2023年 > 第4期
云浮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云浮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教〔2023〕16号)
来源:云浮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3-05-12 15:39:53
  • 分享到
  • 扫一扫
    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YFBG2023017

云浮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云浮市民办学校年度

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教〔2023〕16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有关民办学校(幼儿园、中小学、中职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现将《云浮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浮市教育局      

2023年4月25日 

   

云浮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工作,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741号)、《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粤教策〔2007〕46号)等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情况进行综合检查的专项行政管理制度。

第三条凡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在同级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民办学校,均应接受年检。因不可抗力客观因素无法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应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延期年检申请书》,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当年度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可以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第四条年检工作采取学校自查和教育行政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依法监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市民办学校年检工作,并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民办学校年检工作进行指导。

民办学校的年检职责遵守“分级管理、分级年检,谁审批、谁年检”的原则,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区域内经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年检的组织实施、结果确定、结果公告、数据统计,以及年检的问题整改、申诉受理等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工作意见。

第二章  年检主要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年检内容。民办学校年检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规定的情况;

(二)党团组织建设、制度落实及活动开展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办学条件达标情况;

(五)师资队伍建设和内设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

(六)教育教学活动或保教工作开展情况;

(七)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和卫生保健工作开展情况;

(八)财务管理状况,收入支出情况和现金流动情况;

(九)各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奖励、处罚情况。

第七条年检分为学校自查、教育行政部门核查两个环节。

第八条学校自查。每年2月,民办学校在总结上年度工作的基础上,对照《云浮市民办学校(分类)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要求进行自查。

学校年检自查情况及所有拟报送的材料应当经校行政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征得学校理(董)事会同意后,通过校园网、校务公开专栏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报送材料。民办学校完成自查后,每年3月底前须向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以下年检材料:

(一)学校年度自评报告;

(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报告书;

(三)对照相应年检指标体系填写的自评表及佐证材料;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上一年度年检中存在问题的民办学校,还应提供相应的整改情况说明报告。

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年检材料经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并提出工作建议后报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条组织核查。由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年检工作组,采取材料审查、个别谈话、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委托审计等形式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结果确定。教育行政部门应以民办学校年检材料和实地核查量化打分结果为主要依据,综合日常管理情况,对民办学校给予年检结果评定。

第三章  年检结果及运用

第十二条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第十三条年检结果应通报民办学校,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年检结果,在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果戳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所属民办学校年检结果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年检结果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定为“不合格”:

(一)本年度未招生办学或已招生但未开展业务活动或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二)办学过程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办学地址、办学内容、许可事项,擅自进行联合办学、设立分支机构、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等,并对教育或其他行政部门的批评、整改要求置之不理、拒不改正的;

(三)办学条件差、学校管理混乱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经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四)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制定安全工作应急预案,以及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办学方向、教育内容和方法、办学行为违背教育法规、教育规律、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教育质量低劣的;

(六)虚假宣传、违反政策规定进行招生、损害学生利益的;

(七)教师配备不合理,拖欠教职工工资,未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未给教职工办理相关保险保障的;

(八)财务管理存在严重问题,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违反规定乱收费、非法集资,未使用合法票据,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擅自取得办学收益或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九)学校师生或群众上访投诉较多,对于师生的投诉未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理或应退学费拖延退还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十六条对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书。民办学校应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并在限期内将整改情况报送审批部门。

(一)年检定为“基本合格”的民办学校,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间,按办学条件达标情况等限制招生规模。整改期满,民办学校应当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整改报告,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年检复查,经复查符合规定的,继续正常办学;对整改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者未按时报告整改情况的,当年年检结果变更为“不合格”。

(二)年检定为“不合格”的民办学校,整改期限为6个月至1年,整改期间,停止招生。整改期满经复查仍不合格的,予以终止办学。

第十七条学校年检结果与奖励资助、招生计划下达和单位评先评优等挂钩。

对年检结果为“合格”等次以上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在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奖励项目、招生计划、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和鼓励。

对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自年检结果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学校申报民办教育各类专项资金及其他表彰奖励的资格。对年检“不合格”或连续2年以上年检“基本合格”的民办学校,可视情况调减其下年度的招生计划,直至暂停招生。

第四章  年检的监督与保障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应当把年检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报送年检材料应当真实、全面、及时。不按时报送年检材料,对年检材料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或者拒不配合年检工作的,年检结果降低一档或定为“不合格”。

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民办学校应按要求认真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业务科室、股室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督促民办学校的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力的民办学校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对年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年检结果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经初审认为申诉理由成立的,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重新核查,根据核查结果重新作出年检结果。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在年检过程中,民办学校认为参与年检的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情形的,可书面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反映。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查属实,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省及市的有关要求,结合民办学校办学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当调整年检的内容以及年度检查指标体系的量化细则和分值权重。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民办学校年检专家库,根据每年检查的重点和其他情况,抽调有关专家参与年检工作,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对民办学校进行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不同办学层次的要求和实际,制定辖区内民办学校年检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年检不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年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云浮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5月1日。

附件:云浮市民办学校(分类)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

(由于篇幅过长,相关附件详细内容请登录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云浮市教育局网站频道“政务公开”栏目查阅,网站地址为:https://www.yunfu.gov.cn/jyj/zwgk/zcfg/content/post_1691867.html)


打印

下载、打印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 微信
    扫码进入
    “云浮政府网”公众号
    了解更多办事资讯
  • 粤省事
    扫码进入
    “粤省事”微信小程序
    政务查办更快捷
  • 粤商通
    扫码打开
    “粤商通”APP
    超万项政务服务轻松办
  • 分享
    分享到
  • 12345
    扫码进入
    12345
    云浮市政务服务
    便民热线
  • 移动版
    扫码进入
    “云浮市政府”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