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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云浮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研发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云科〔2023〕15号)
来源:云浮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3-05-12 15:3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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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BG2023018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云浮市高新技术

企业创新研发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科〔2023〕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浮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研发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4月25日


云浮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研发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全市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激励企业扩产增效,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水平,根据《云浮市2023年助企惠民促经济高质量发展系列措施(第一批)》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研发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开展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奖励资金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云城区、云安区与市按照市区税收收入分成比例承担,其余县(市、区)由属地政府承担。

第四条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第一季度(以下简称第一季度)营业收入超5000万元的,经申请可获得最高20万元奖励资金。

同一企业同时符合《云浮市2023年助企惠民促经济高质量发展系列措施(第一批)》激励企业扩产增效其他奖励政策的,按“从优不重复、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受奖励对象为本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2023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

第六条奖励资金采取自愿申请、事后补助方式进行,以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的第一季度营业收入为依据。

第七条奖励资金申请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完成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后,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向当地县级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云浮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研发奖励资金申请表》及《2023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二)属地初审。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报送市科技局。

(三)审查核定。市税务局根据企业纳税预缴申报数据对营业收入进行比对,市科技局根据市税务局比对情况拟定奖励对象及金额,并报市科技局党组会审定。

(四)公示。拟定奖励企业名单及奖励金额在市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并提供书面材料和有效证据。

(五)资金下达。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异议调查处理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市科技局会市财政局拟定奖励资金方案,下达市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县(市、区)财政承担部分奖励资金,由属地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协助企业办理。

第八条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奖励资金应当用于支持企业开展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支出。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当自主设立科研课题,开展技术攻关,并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奖励资金检查、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市科技局适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作为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请企业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23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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