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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云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科〔2023〕2号)
来源:云浮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3-03-20 0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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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BG2023001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

《云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科〔2023〕2号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资金使用绩效,按照国家、省科技计划管理有关精神和要求,现将修订后的《云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2月6日


云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水平,提升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结合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以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

按照项目支持领域和组织方式,市科技计划项目设立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服务等类别,可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项目以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遴选为主,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采用定向择优、定向委托、揭榜制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三条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按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额度,市科技计划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是指支持额度为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重点项目是指支持额度为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重点项目可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验收结题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遴选第三方服务机构承担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市科技局、第三方服务机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评审专家等。

第七条市科技局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职能实际,对科技计划的设立、编制以及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市科技局的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科技计划专项预算、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提出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三)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签订《云浮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四)审批任务书变更申请,对项目关键节点和阶段性成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项目验收结题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六)负责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遴选、绩效和信用评价,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受市科技局委托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为项目管理过程中的特定环节提供专业服务。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职责是:

(一)遵守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保证质量、按时完成市科技局委托的各项服务业务;

(二)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执行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

(三)自觉接受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严格保守服务对象在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技术以及其他商业秘密。

第九条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具有科技计划项目推荐职能的市直部门、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组织发动项目申报并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查和推荐工作;

(二)审查任务书,与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

(三)按相关规定配合开展项目和经费监督检查,督促落实项目经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四)按相关规定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结题等申请;

(五)接受市科技局的委托,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是指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是:

(一)作为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所提交的项目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应法人责任,与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签订任务书;

(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与管理,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和统计调查等;

(三)按规定履行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为科研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四)负责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五)项目完成后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按规定提交项目终止结题申请。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是负责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按计划进度组织项目实施,按相关规定履行人财物管理自主权,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及时提出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要求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按规定做好项目结题、绩效评价等工作,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管理和运用;

(四)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遵从科研伦理道德。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是指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价或咨询活动的专家。评审专家的职责是:

(一)按相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评价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保守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扩散被评审(验收)项目的有关信息;

(三)项目评审期间,不得就评审事项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

专家利用评审权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对参与项目管理或实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申报与受理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工作部署要求,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入库储备项目。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编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应向社会公开发布,明确申报条件和要求、申报时间和方式以及项目的组织形式等。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

(二)符合申报指南对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要求;

(三)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七条承担项目3项以上未完成的负责人或企业法人单位,不得承担或申报新的项目;同一年度,企业法人单位最多可申报项目3项,项目负责人最多可承担项目3项,超项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所有项目通过云浮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申报项目应填写及提供以下材料:

(一)《云浮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申报单位认为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说明材料,如项目查新报告、单位财务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合作协议等;

(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项目的基本条件、材料真实性、限项情况以及项目申报单位的科研诚信情况进行资格或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进入评审程序。

第四章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制度。项目立项的基本程序为:专家评审、现场抽查核查、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社会公示、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专家评审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开展,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进行。所有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在市科技局的监督下,按照随机、回避、轮换、保密等原则在广东省科技咨询专家库抽取。

专家对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采取书面评审、实地考察和现场答辩三种方式之一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论证。专家评审可采用评分制评审或投票制评审。投票制评审未达到半数同意的原则上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或进行立项。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对申报项目的审核情况,审议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方案,并进行社会公示、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再报市政府审批。获准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项目立项文件,市财政局下达立项资金文件。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1个月内,依据项目申报书内容与市科技局签订任务书,明确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项目预算、项目实施期限等,具体工作由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按规定办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准确填写项目执行的起止时间。项目执行的起始时间一般不得早于项目申报时间(以当年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截止申报时间或申报书提交阳光政务平台时间为准),不得迟于项目立项文件下达之日。申报指南没有特别要求的,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为1至3年。

第五章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原执行期终止日之前通过阳光政务平台提交任务书变更申请:

(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内容(包括主要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创新点、考核指标)、项目总预算等重大变更事项,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核,由市科技局批复同意后可调整。涉及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的,须经原项目承担单位与原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前后所有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的签字盖章协议。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允许变更其中的一项;同一项目重大变更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二)其他一般变更事项,如项目技术路线调整、一般研发人员变更、项目经费科目调剂等,在不降低研究目标和确保任务书执行的前提下,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调整,调整后一个月内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项目未能正常实施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的,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对有严重过错并且整改不力的,可停止其项目实施,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提交收回项目相关财政经费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一)市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项目的总体实施、经费使用及绩效目标等进行监督评估。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通报;市审计局按规定对项目开展相关审计监督。

(二)对终止执行的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由市科技局核准后报请市财政局并协同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除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外,并根据情况采取取消申报单位以后年度的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具体回避内容如下:

(一)在评审、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对于涉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以及授权或委托管理机构自身利益的事项,当事者须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当事者被要求回避,经审查属实,也须回避。

(二)与评审(验收)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以及评审(验收)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不宜被抽取为评审(验收)专家。

第二十九条项目管理应发挥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咨询专家的作用。为确保公平、效率优先和支持发展,市科技局根据各项咨询业务和管理事务服务的工作量、技术难度以及合理的业务成本向第三方服务机构或咨询专家支付咨询服务费用,具体的支付标准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结题与验收

第三十条项目实施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需要延期的,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准后生效。项目延期最多申请2次,每次不超过1年。

项目承担单位通过阳光政务平台提交验收申请。经各级项目主管单位或部门审批后,市科技局将组织或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以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三方签订的任务书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其完成的总体情况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和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三)财政经费拨款不超过50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经费决算表;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四)相关成果材料(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

专家评审过程中,可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及任务书规定,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其他相关材料。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把项目任务之外的成果纳入验收申请材料。

第三十三条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一)材料验收: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以审核验收材料为主,一般不组织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材料验收专家组由3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

(二)现场验收:财政经费拨款超过50万元的项目,应安排现场验收(或通过视频材料、远程视频会议的方式),组织专家听取汇报、审核材料、开展质询、现场考察。现场验收专家组由5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

第三十四条在市科技局的监督下,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随机、回避、轮换、保密等原则在广东省科技咨询专家库抽取验收专家,组建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组员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每位专家须签署验收承诺书。

第三十五条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结题三种:

(一)能按期保质完成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验收结论为通过;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且财政经费使用合法合规,验收结论为结题。

第三十六条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半年内,整改完善项目实施工作后,提出重新验收的申请。如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市科技局将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七条除有保密要求外,已完成验收的项目应在阳光政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承担单位、验收结论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分类管理,根据不同领域和类别,可适当调整项目组织管理方式和评价标准,并另行制定发布具体的工作指引。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2月5日。《云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科〔2018〕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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