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FBG2023037
关于修订《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
云房金〔2023〕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缴存单位和职工: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惠民安居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持续加强治理违规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力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粤建金〔2018〕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对《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房金〔2018〕6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一、将《实施意见》第一点之(一)中的“本实施意见实施前以上述条件办理过提取手续的,仍按原政策执行”修改为“本实施意见实施前以上述条件办理提取手续的,仍按原政策执行;购房后缴存人或配偶户籍迁移至购房所在地的,可自户籍迁移生效之日起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将《实施意见》第一点之(二)中的“同一套住房一年内产权变更2次以上(含2次)的”修改为“同一套房屋一年内进行二手房交易(买卖)2次以上(含2次)的”。
三、将《实施意见》第六点中的“有效期五年”修改为“有效期至2028年12月9日”。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0日起施行。其他未涉及事项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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