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各县(市、区)优抚对象
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云府办〔2017〕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优抚对象的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以下简称抚恤补助),确保抚恤补助标准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提高,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7年8月1日起,统一各县(市、区)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具有我市农村或城镇居民户籍,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各类优抚对象。具体包括:
(一)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二)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退役人员;
(六)参核退役人员(含直接参加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七)部分烈士子女(指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八)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指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九)“五老”人员(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下同)。
二、实施办法
(一)从2017年8月1日起,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和医疗补助标准均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各县(市、区)不得自行提高或者降低。调整办法如下:
1.目前已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标准执行的抚恤补助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包括:
(1)残疾军人抚恤金;
(2)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3)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2.目前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标准的抚恤补助项目,从2017年8月1日起按市政府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表1-2)。
3.从2017年8月1日起,各类优抚对象的门诊补助按市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发放(具体标准见附表1-2)。
(二)从2017年8月1日起,实行新的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1.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是指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而相应提高的一种机制。
2.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调整范围包括:“三属”定期抚恤金,不在岗残疾军人生活补助以及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核退役人员、“五老”人员定期定量补助。
残疾军人抚恤金,部分烈士子女、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按全国统一标准发放,不纳入我市自然增长机制的调整范围。
3.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率的确定:以上年度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百分比为参照体系,来确定抚恤补助标准的提高比例。计算公式为:当年抚恤补助标准=上年度抚恤补助标准×上年度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百分比+上年度抚恤补助标准。
4.调整原则。根据当年国家和省统一提高抚恤补助标准的百分比,对比上年度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百分比,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叠加”的原则调整我市抚恤补助标准。
(1)如果当年国家和省统一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其增长百分比小于上年度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百分比,则按我市自然增长机制调整抚恤补助标准。
(2)如果当年国家和省统一调整抚恤补助标准,其增长百分比大于上年度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百分比,则本年度只按国家和省统一调整的额度进行调整,不再按我市自然增长机制叠加提高抚恤补助标准。
4.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于每年10月1日起进行调整,与国家和省补助标准调整同步进行,由民政、财政部门联合发文实施。
三、资金来源
统一抚恤补助标准后所增加的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四、其他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云府办〔2008〕88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府办〔2013〕25号)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表:1.云浮市各类优抚对象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门诊补助标准表(从2017年8月1日起执行).xls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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