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土壤污染
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府〔2017〕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云浮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9日
云浮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围绕“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体目标,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广东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现代生态城市建设,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全市土壤环境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投入运行,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查清,建设用地分用途风险管控制度全面实施。到2020年,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全市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取得明显成效。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充分利用和整合已有土壤环境调查资料,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牧草地和林地,围绕已有调查发现的重点土壤污染区域和污染源影响区域,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并协同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调查。按照国家及广东省统一要求,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市农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在产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2017年启动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方案编制;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掌握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构建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全市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卫生计生局等参与)
(三)开展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环境排查。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为重点,开展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环境排查。2017年启动排查工作方案编制;2019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环境排查工作,掌握潜在污染地块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各县(市、区)应对重点行业新增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及时开展环境排查。(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计生局等参与)
(四)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科学规划和建设全市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和监控网络。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农业局等部门,在国家和省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市级土壤监测网络,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开展监测。2017年底前,配合国家和广东省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及省控监测点位设置。2018年底前,确定市控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完成全市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并投入运行,监测频次与国控、省控土壤监测点位保持一致。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土壤环境监测点位所有镇(街道)全覆盖。(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五)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加快全市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土壤监测能力建设,提升市、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对土壤特征污染物的监测能力。加强土壤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计划,每年至少开展或参加1次培训。(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六)加强土壤环境信息化建设与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环保、农业、国土等部门相关数据,整合农用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等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2017年底前,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等部门将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及其相关数据报市环境保护局,建立全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2018年底前,配合省环保部门完成市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适时发布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加强数据共享,建立并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局等参与)
(七)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环境详查结果为依据,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农用地各类别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市农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林业局等参与)
(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市人民政府配合省人民政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等参与)
各地开展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平衡施肥、粮经轮作和间套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保障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对于轻微污染的耕地,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及其追溯管理,采取措施避免超标农产品流入市场。2018年底前,罗定市人民政府要完成罗定市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的制定,严格实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水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供销社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及周边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参与)
(九)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各县(市、区)应结合辖区内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2018年底前,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等参与)
(十)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各县(市、区)要加强重度污染耕地的用途管理,及时将重度污染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2018年底前,制定县(市、区)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林业局参与)
(十一)加强园地林地草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园地、林地、草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业局、林业局负责)
(十二)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建立土地用途改变及流转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用地,重点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行业企业和公用设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负责收储土地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级以上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参与)
(十三)明确分用途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结合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根据已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责任主体依法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规划编制委等参与)
(十四)落实监管责任。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含修编、调整)、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质。(市规划编制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参与)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含修编、调整)、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审批管理和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牵头,市规划编制委、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监管。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
2017年底前,建立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县级国土资源、住建、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土地规划、供地、建设、环评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十五)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湿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理。各地要加强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合理开发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十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重点行业及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要求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十七)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建设项目选择。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工作,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居民区等敏感对象的分布,结合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确定合理的防护距离。(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规划编制、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十八)严防工矿企业污染。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优化矿产资源特别是有色金属矿开发利用布局,加快整合优化规模小而散、布局不合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严格审批向河流排放镉、汞、砷、铅、铬5种重金属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加大重金属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对新建矿山、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矿山进行分类管理,大力推进矿山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工作。加强对云浮硫铁矿企业集团公司尾矿库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的监管。开展全市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环境风险排查,完善污染治理设施,消除排土场、尾矿库等的安全隐患,防控土壤污染风险。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指导督促有关企业每年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市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管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管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各县(市、区)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开。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硫铁矿、锡矿、铜铅锌多金属矿开采、电镀、化工、制革等涉重金属污染行业的环评、用地和安全生产审批。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生产工艺、替代原料,对涉重金属落后产能进行改造,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到2020年,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电镀、铅酸蓄电池制造等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完成国家、省政府下达任务。(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排查和整治尾矿、废矿渣、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炉渣、硫酸尾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加强石材行业废料分类处理、综合利用,拓展资源化利用途径。鼓励石材、陶瓷、印染、造纸企业进行清洁生产、产业升级转换和先进技术工艺研究,实现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对工业废物的处理处置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到2020年,基本建立综合利用与安全处理处置相结合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体系。(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参与)
加强企业关闭搬迁污染防治。加强对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管,县级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落实企业拆除设施中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备案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规范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行为,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十九)严格控制农业污染。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平衡施肥,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提高农药利用率。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质监局、供销社等参与)
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可降解环保型农用薄膜,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饲料中抗生素、铜、锌、砷等超标,促进源头减量。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污登记申报工作,积极推进畜禽养殖专业户污染治理,依法关闭位于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适时在新兴县、云城区等生猪养殖大县(区)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养殖小区推行集中治污与分散利用模式及农村小规模养殖场建设生态型沼气工程模式。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5%以上。(市畜牧兽医渔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各地要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水质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各县(市、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善。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参与)
(二十)减少生活污染。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到2018年底,各县(市、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一县一场”配置或统筹使用。组织开展简易填埋和无渗滤液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排查工作,提出风险管控方案,逐步淘汰不规范的生活垃圾处置方式,加强简易填埋场整治,到2018年底,完成郁南县木稔村和云安县浦芦山生活垃圾填埋场治理。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2020年底前,全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综合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参与)
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防止污泥就地堆放和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处置行为,加强对污泥转运过程和处理处置设施经营单位的监管,实施污泥申报登记和转运联单制度,严格执行严控废物处理许可管理,避免污泥处置过程造成土壤污染。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引导全市污水处理厂开展污泥稳定化处理或脱水设施升级改造,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在设计、建设阶段应配套建设污泥减量化设施,推进采用深度脱水等工艺。2020年底前,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参与)
(二十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参与)
(二十二)制定治理与修复方案。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梳理土壤治理修复地块清单,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9月底前,提出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其项目库,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规划编制委等参与)
(二十三)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各县(市、区)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2018年底前,结合本地工业地块再开发利用,开展1项以上工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
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各县(市、区)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开展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2018年底前,因地制宜开展1项以上受污染耕地综合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探索建立适合本地的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技术模式。到2020年,完成国家及省政府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参与)
(二十四)强化治理与修复过程管理。科学编制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对于需要实施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建管理等部门要督促、指导责任主体依法做好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备案工作。污染耕地需要实施治理与修复的,其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组织制定。(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参与)
严格控制二次污染。加强对责任单位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倡导绿色修复。指导督促责任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在转运处置污染土壤的时候,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污染土壤所在地和接收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过程的环保措施落实、污染物排放、环保设施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参与)
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分类别备案制度。涉及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建管理部门备案;涉及污染耕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涉及林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需要进行后期运营的治理与修复工程,责任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维护、运营设施。(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参与)
对有关责任主体在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制定、环境监理、修复效果评估等环节形成的报告,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负责)
(二十五)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市环境保护局每年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市环境保护局配合省环境保护厅对全市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参与)
(二十六)加强监管和应急能力建设。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意见,探索建立本地土壤环境管理体系。根据《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情况,结合我市实际,适时推动我市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调研和起草工作。(市法制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全面提升环境执法机构的标准化建设水平。加强土壤环境执法人员配置,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2017年底前,市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2020年底前,县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达标。(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建立土壤污染应急机制。将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底前,完善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地应将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土壤环境问题,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土壤污染。(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安监局等参与)
(二十七)加大重点行业执法力度。实施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制度。重点加强对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的环境监管,自2018年起,各县(市、区)要根据上述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确定并公布本地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每年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监测规范,依法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重点监管企业在接受环境保护等部门现场检查时,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进行监测,监测数据要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络,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安监局等参与)
(二十八)加强科技支撑。依托科研院所,开展辖区内农用地安全利用、治理与修复、种植结构调整等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加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等行业典型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研究。研发石粉、碎石等的有效再利用途径和技术。推动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先进技术示范推广。(市科技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局等参与)
(二十九)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协同处置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治理修复适用技术、材料和装备的转化与应用。2020年底前,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实施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市科技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三十)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引导,加快构建和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土壤污染防治产业链。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商务局、工商局等参与)
(三十一)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于2017年6月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做好资金保障。市级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各县(市、区)财政整合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做好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保障,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各县(市、区)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镇(街道)。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制定完善激励政策。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供销社等参与)
(三十二)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按照国家部署,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鼓励其他排污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和污染事故理赔机制。(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三十三)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全市各地土壤环境状况。有关部门应该督促重点行业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督促指导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主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土壤环境信息。(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强化公众参与。建立公众参与土壤环境管理决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政府环保工作、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鼓励种粮大户、畜禽养殖户、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等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以非法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造成土壤环境污染案件为重点,鼓励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督促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有力惩治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逐步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与环境公益诉讼司法程序衔接机制,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结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依据,依法追究污染土壤环境或破坏土壤生态行为的责任。各地要强化与检察院、法院的工作联动,形成以检察院、法院牵头,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市检察院、法院牵头,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四)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以及专业展馆等方式,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土壤环境保护内容作为环境教育的重要内容,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依托土壤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采取组织参观、制作宣传手册、设置展馆等形式,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活动。鼓励企业自觉开展环境公益活动,不断增强企业环保社会责任意识。(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教育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邀请市委宣传部参与)
(三十五)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三十六)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市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要按照职责分工,于2017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相关专项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协同作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要将年度进展情况报市环境保护局汇总。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七)落实企业责任。督促指导有关重点行业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落实环境风险预防和信息公开等责任。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等参与)
(三十八)严格目标考核。实施目标责任制。2017年6月底前,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市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分年度对各县(市、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审计局参与,邀请市委组织部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严格责任追究。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市、区),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所属辖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市、区),要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监察局参与,邀请市委组织部参与)
附表:1.云浮市土壤污染防治主要指标表
2.云浮市产粮(油)大县名单
3.云浮市生猪大县(区)名单
4.云浮市重点生活垃圾简易处理场清单
5.云浮市重点监管尾矿库清单
6.2017年年度主要任务表
7.2017-2020年相关重点项目清单
8.2017-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分工附件
附表1 云浮市土壤污染防治主要指标表
附表2 云浮市产粮(油)大县名单
备注:1. 在国家产粮(油)大县采取优先保护措施,加强污染源监管,大力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保障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2. 产粮(油)大县名单来自财政部门2016年清单,每年会有微调;产粮(油)大县的种植面积及产量数据来源于《2015年广东农村统计年鉴》。
附表3 云浮市生猪大县(区)名单
备注:1. 全省生猪大县名单来自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16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安排的通知》(粤财农〔2016〕149号)。2. 生猪大县出栏量数据来源于《2015年广东农村统计年鉴》。
附表4 云浮市重点生活垃圾简易处理场清单
备注:1. 云浮市重点生活垃圾简易处理场清单来自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 由于未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或无害化处理能力不足等历史客观原因,非正规垃圾填埋场一般无相关规范设计、设计年限和剩余库容相关信息。
附表5 云浮市重点监管尾矿库清单
备注:1. 根据《HJ740-2015 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将尾矿库等别四级以上、属于危库/险库/病库、“三边库”、“头顶库”的尾矿库列为重点监管尾矿库,尾矿库相关信息来自安全监管部门。2. 要求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责任单位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附表6 2017年年度主要任务表
附表7 2017-2020年相关重点项目清单
附表8 2017-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分工(共8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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