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 市管权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市发改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 具有相应能力的编制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2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 | 市经信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 具有相应能力的编制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3 | 无线电台(站)设置所需的电磁环境测试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 | 市经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2.《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 | 具有电磁环境测试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4 | 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所需的电磁环境测试 | 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 | 市经信局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 具有电磁环境测试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
5 | 寺观教堂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可行性说明编制 | 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审核、审批 | 市民宗局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2005年第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资质机构编制的可行性说明 |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说明,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说明技术评估、评审。 |
6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所需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在市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核、审批 | 市民宗局 |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资质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7 |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所需的资金验资和资产评估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市民政局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5年民政部令第55号修改)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
8 | 律师事务所(分所)实物方式出资的资产评估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初审 | 市司法局 |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粤司办〔2009〕275号)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实物方式出资的资产评估报告,申请人只需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有效的资产证明。 |
9 | 参与合并或分立的律师事务所财务审计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初审 | 市司法局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律师事务所合并或分立时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报告。 |
10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验资或财务审计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初审 | 市司法局 |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粤司办〔2009〕275号)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或审计报告。 |
11 | 申请律师事务所注销所需的审计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初审 | 市司法局 |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粤司办〔2009〕275号)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报告。 |
12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资金数额的验资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登记初审 | 市司法局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在变更资金数额登记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申请人只需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有效的资金证明。 |
13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方案评估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市国土规划局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开展评估 | 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评估,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审批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开展评估。 |
14 |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方案编制 | 市管权限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 市水务局 |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 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工程建设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工程建设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15 |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涉及河道防洪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市管权限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 市水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具有编制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16 |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方案编制 | 在市管权限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 | 市水务局 |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 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工程建设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工程建设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17 |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涉及河道防洪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在市管权限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 | 市水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具有编制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18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 |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市林业局 |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2.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林地保护规范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林〔2010〕76号) | 事业单位、企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的技术评估、评审。 |
19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 市安监局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规定,该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1、“不含医疗机构”范畴;2、继续保留“三同时”的工作制度,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可由企业自行组织编制,不作为市场准入或从事特定活动的审批要素,但安监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按标准编制报告)。 |
20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 市安监局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 无资质要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规定,该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1、“不含医疗机构”范畴;2、继续保留“三同时”的工作制度,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可由企业自行组织编制,不作为市场准入或从事特定活动的审批要素,但安监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按标准编制报告)。 |
21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 市安监局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规定,该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1、“不含医疗机构”范畴;2、继续保留“三同时”的工作制度,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可由企业自行组织编制,不作为市场准入或从事特定活动的审批要素,但安监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按标准编制报告)。 |
22 | 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企业资信证明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市粮食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信证明 | 具有资质的金融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信证明。 |
23 | 广告标牌设计结构检测 | 国省道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审批 | 市公路局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广告标牌设置者在延续许可期限时提供具有检测钢结构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广告标牌设计结构检测报告 | 具有检测钢结构相应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广告标牌设置者在延续许可期限时提供设计结构检测报告;设置者应当对其广告、标牌设施在有效期内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因维护不力造成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