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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17〕41号)
来源: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9-29 17: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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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FG2017007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

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

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17〕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动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市打假办)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3日

云浮市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

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对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和《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打假联席会议负责全市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的确定和撤销工作。市打假办具体负责全市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确定和撤销的组织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的整治工作。

负有打假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本辖区内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整治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应确定为打假重点区域:

(一)打假责任制未落实,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监督不力,管理混乱,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制假售假和产品质量以及产品侵权问题长期存在的县(市、区)或镇(街)所辖区域;

(二)上年度,在国家、省、市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监督抽查中,区域内生产企业产品、市场产品的合格率在90%(含90%)以下的县(市、区)或镇(街)所辖区域;

上年度,在国家、省、市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监督抽查中,区域内有2家(含2家)以上的生产或流通企业拒绝检验的县(市、区)或镇(街)所辖区域;

(三)上年度,被省打假行政执法部门在同一行业立案查处的制假售假案件3宗(含3宗)以上,市(云浮市)打假行政执法部门在同一行业立案查处5宗(含5宗)以上,或在辖区内被省、市(云浮市)打假执法部门累计立案查处10宗以上(含10宗)的县(市、区)或镇(街)所辖区域;

(四)上年度,市“12345”举报投诉平台(含12315、12365举报投诉)接到同一区域、同一行业有关产品质量的投诉量达10宗(含10宗)以上的县(市、区)或镇(街)所辖区域;

(五)一年内发生2次(含2次)以上阻碍执法或发生1次暴力抗拒执法的县(市、区)或镇(街)所辖区域;

(六)被国家、省有关部门列为打假重点的区域或点名通报批评的区域;

(七)因制假售假问题被中央、省主要媒体披露而造成负面影响并经查证属实的区域。

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市场,应确定为打假重点市场:

(一)上年度被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售假案件10宗(含10宗)以上,或5宗(含5宗)以上未达到10宗但案件涉及面广、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市场;

(二)上年度,在国家、省、市的市场监督抽查中,产品的合格率在90%(含90%)以下的市场;

(三)一年内发生2次(含2次)以上阻碍执法或发生1次暴力抗拒执法的市场;

(四)被国家、省有关部门列为打假重点的区域或点名通报批评的市场;

(五)因制假售假问题被中央、省主要媒体披露而造成负面影响并经查证属实的市场。

第五条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消费者反映问题强烈的产品,上年度国家、省和市级产品监督抽查发现存在行业性质量问题并经整顿后仍达不到有关要求的产品,应确定为打假重点产品。打假重点产品的目录,由市打假办根据《广东省20xx年打假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每年予以调整。

六条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的确定程序如下:

(一)由市打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提出市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名单后,市打假办调查核实;

(二)由市打假办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全市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名单,报市打假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打假办将确定为市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的整治要求告知有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第七条经整治,达到如下要求的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可以撤销:

(一)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打假责任制,领导重视打假工作,有完善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得到整治,区域性、集团性制假售假状况得到遏制,生产经营规范,生产者和经营者建立自律机制;

(三)在国家、省、市对产品的监督抽查中,生产企业、市场产品抽检合格率符合省质量强市考核要求;

(四)在国家、省、市对生产企业和市场产品的监督抽查中,一年内没有拒绝检验的事件发生;

(五)未发生阻碍执法或暴力抗拒执法事件;

(六)整治后,年度被省打假行政执法部门在同一行业立案查处的案件降至零宗,市打假行政执法部门在同一行业立案查处的案件降至3宗(含3宗)以下,或在辖区内被省、市打假行政执法部门累计立案查处的案件降至5宗(不含5宗)以下的重点区域、被上级打假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降至2宗(不含2宗)以下的重点市场,且案件查处工作落实到位,包括相关责任人应追究的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得到追究,未发生涉及面广、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

(七)市“12345”举报投诉平台同一区域、同一行业的投诉量降至5宗以下;

(八)被中央、省主要媒体披露并经查实的制假售假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并未再次发生类似问题。

第八条撤销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的程序如下:

(一)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打假办向市打假办提出撤销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由市打假办会同市打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小组进行综合考核评定,报市打假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撤销,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社会公布。

第九条对确定的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打假办应每半年将整治情况书面报告市打假办,市打假办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督导、督查。

第十条对撤销的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经检查又出现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及撤销后被市打假办及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或明察暗访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通报)后不及时整改到位的,应该重新确定为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

第十一条确定为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经整治一年内达不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整治要求的,对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两年内仍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整治要求的,对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由市打假办提请当地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对制假售假问题突出的区域或市场,但又不完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实行打假警示制度。

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或商品市场,予以打假警示:

(一)政府打假责任制未能落实,有关职能部门未能有效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基层镇、街道未能将责任制落实到部门到人,对制假售假现象视而不见,消极对待,不报告,不协调配合打假工作;

(二)企业和消费者普遍反映某类商品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严重,反复举报投诉制假售假问题,经查证属实而得不到有效整治;

(三)制假售假现象呈上升趋势,发生涉及面广、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大案要案;

(四)上年度上级打假执法部门主办及其交办的制假售假案件5宗(含5宗)以上,或市打假办督查督办案件累计3宗(含3宗)以上;

(五)一年内发生2次(含2次)以上阻碍执法现象;

(六)因制假售假问题被国家有关部门点名通报批评,或被中央、省级主要媒体披露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七)某种产品质量出现较为严重的问题,产品批次合格率在90%(含90%)以下,或上年度国家和省级产品监督抽查发现存在行业性质量问题的产品,经整治后仍达不到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市打假办根据市打假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打假办提出的警示名单及相关材料,提出全市警示区域、警示市场名单,报市打假办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向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警示通知书。

第十五条警示、限期整改处理如下:

(一)组织整治。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警示通知后,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整治,成立专项整治机构,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主题,落实整治措施,同时将整治方案报市打假办备案,整治时限原则上在一年内完成;

(二)解除警示。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打假办对完成市打假办提出的整治任务的打假警示区域、警示市场,向市打假办提出解除警示的申请,市打假办组织检查验收后,报市打假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对整治合格的区域、市场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市打假办将整治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各县(市、区)打假行政执法部门;

(三)对一年内仍未能完成市打假办提出的整治任务的打假警示区域或警示市场,列为市打假重点区域或重点市场;

(四)对解除打假警示的区域或市场,一年后又被列为打假警示的,列为市打假重点区域或重点市场。

第十六条本办法中所述的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如需调整,具体比例由市打假办按程序确定公布。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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