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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云建散〔2017〕14号)
来源: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7-09-29 16: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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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BG2017016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云建散〔2017〕14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云浮新区公建局,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云浮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反映(电话:0766-8817601,电子邮箱:2439389285@qq.com)。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的通知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7月2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的通知

根据形势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在资质证书许可、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在所在地县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备案后方可承揽生产业务。

二、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符合绿色搅拌站标准。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许可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建成投产前应及时在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监管信息平台上备案。

四、市外企业需向我市建设工程提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供货前必须先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接受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外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备案程序:

1、企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2、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企业资质条件、产品供货半径、生产用原材料、产品质量、质量保证体系等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等管理规定,核查后加具意见和加盖公章。

3、企业凭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意见到市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

4、由市建设局直接监管的工程,企业可直接向市建设局提交备案申请。

五、本市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跨区经营的,参照本通知第四点第1小点、第2小点的要求到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鼓励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积极申请信用评价、绿色生产达标评价和试验室综合评价。

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对现有搅拌站进行改造升级,达到绿色生产标准。

八、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向违法工程供应混凝土和砂浆,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参加处理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安装远程视频设备。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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