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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的通知(云建散〔2017〕15号)
来源: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7-09-29 16: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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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BG2017017

关于印发《云浮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

通知》的通知

云建散〔2017〕15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云浮新区公建局,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现将《云浮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云浮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反映(电话:0766-8817601,电子邮箱:2439389285@qq.com)。

附:云浮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7月25日



关于云浮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时间和范围

  (一)市城区范围内(包括云城区、云安区、云浮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政府投资的自2017年10月1日起开工的、其他工程自2018年7月1日起开工的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二)其他市、县的城区自2018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三)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或者砂浆使用总量十立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家居装饰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以及道路应急抢险、水毁应急抢修等不具备应用预拌砂浆条件的工程项目除外。

  (四)在规定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日期到期时,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但尚未进行墙体砌筑施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原设计单位沟通,经施工图审查机构确认后调整使用预拌砂浆;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与原施工单位修订施工合同补充使用预拌砂浆相应条款,并按本通告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

  (一)实行预拌砂浆生产备案登记制度。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通过“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监管信息平台”登记备案。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照《预拌砂浆》(GB/T25181)和广东省《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15-36)、《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15-37)等有关现行规定组织生产;应当具备与其生产供应能力相匹配的试验室,完善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措施;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进行生产,建立产品和原材料质量检验分类台账,并做好产品使用的服务指导工作。

  (三)预拌砂浆运输车为工程特种车辆,运输车应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

  (四)鼓励现有预拌混凝土企业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增加生产、检验检测设备设施,生产预拌砂浆;鼓励社会资金进入预拌砂浆的运输及砂浆存储设备租赁行业;鼓励发展砂浆机械喷浆抹灰及配套技术,培养与机械施工配套的抹灰队伍,降低工人劳动强度,提高劳动效率。

  三、监督措施

  (一)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当地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负责管辖区范围内的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对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招、投标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列明使用预拌砂浆的等级和数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三)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属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预拌砂浆设计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散函〔2015〕453号)的要求,在施工图及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注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设计单位须提供变更说明。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预拌砂浆设计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严格审查施工图及设计文件预拌砂浆标注情况,未按要求进行标注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五)建筑节能主管机构对施工图及设计文件中没有明确标注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的,不予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六)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及时制定、调整并发布本辖区的预拌砂浆工程定额和造价信息。

  (七)监理单位要对建设工程项目执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未按相关规定以及施工合同要求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定购合同的质量要求见证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砂浆进行交货验收,并见证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标准制作砂浆试件,不得由供货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代为制作砂浆试件。

  (八)施工单位应向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定购预拌砂浆,并在定购合同中明确交货质量要求和供购双方责任。应按批次向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索取质量证明书,原材料检验报告,配合比设计报告等。

  (九)预拌砂浆企业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所有原材料实行进货检验,各种原材料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其中,水泥、砂、掺合料等应按其用量的30%检验批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外加剂应全部检验批次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十)应用到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辖区预拌砂浆质量的监督抽查,严格查处出厂供应和使用质量不合格预拌砂浆问题,预防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预拌砂浆进入工地使用。

  (十一)建设单位在办理散装水泥报监手续时,必须提交预拌砂浆定购合同,在办理建筑节能验收备案时,必须提交预拌砂浆使用量证明。

  (十二)其他事项:

  1、凡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由所辖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进行通报,作为不良行为记入诚信管理系统。同时,该工程不得参加工程评优活动。被责令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2、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向县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备案的,按《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进行处罚。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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