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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规编发〔2017〕20号)
来源:云浮市规划编制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09-29 1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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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BG2017018

关于印发《云浮市新建住宅物业配建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规编发〔2017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现将《云浮市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规划编制委员会反映。

云浮市规划编制委员会             云浮市民政局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7月21日



云浮市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

用房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规范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监督管理,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粤建房〔2015〕122号)、《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2014),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志愿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活动用房。

第三条全市范围内新建住宅物业(不含村、居民以居住为目的、自建自用的私有住宅)必须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应综合考虑政策要求、区位条件、功能定位、布局现状和市场开发等情况进行统筹规划,使辖区内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达到布局合理、标准统一、规模充足、功能完善、产权清晰、效能集约的目标。

第五条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结合用地周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设置情况和使用需求,合理确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坐落位置等。国土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要求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单元按以下方式划分:

一、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中单个封闭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区域(或社区)为一个配建单元;

二、当项目用地由多个封闭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区域(或社区)组成的,应将不同封闭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区域划分为多个不同配建单元;

三、当单个封闭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区域内(或社区)的住宅用户超过3000户时,则该封闭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区域按每3000户划分为多个配建单元。

第七条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要求:

一、满足社区居委会“一站式”服务和居民集体活动需要;

二、应为独立成套的单体空间,配备独立水、电、通信、卫生间等基本设施;

三、应设置在临城市道路或城市公共通道一侧方便居民出入的方位;

四、应设置在自然层二层及以下,不得设置在地下层;

五、同一配建单元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应统一集中布置。

六、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要求。

第八条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由开发单位予以无偿配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纳入新建住宅物业项目建设计划,不得列入住宅物业可售建筑面积或每套住宅的建设分摊面积。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报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在设计图中注明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名称、建筑面积、坐落位置等具体内容,规划部门应依法予以严格审查。经审查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依法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对未达到配建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不予审批,且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应与所在住宅物业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物业建设项目,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应在首期住宅物业中按项目总体应配建规模一次性予以配建。

第十一条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须按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配置。开发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交易出让方案)核定各配建单元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规模;未明确各配建单元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规模的,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

社区规模(户)

配建标准

≤1000

以600㎡为起点,按0.6㎡/户递减,下限为100㎡

>1000且≤2000

以600㎡为起点,按0.2㎡/户递增

>2000且≤3000

以800㎡为起点,按0.2㎡/户递增

>3000

以1000㎡为起点,按0.2㎡/户递增,上限为1300㎡

第三章  验收、移交与管理

第十二条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完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规划设计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通过后,开发建设单位要根据规定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移交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制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使用计划。社区新设立或调整后,原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使用单位应将其退回给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管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移交给新的社区居委会。

第十四条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应按照社区居民要求科学合理使用,尽可能一室多用,最大限度发挥其服务居民的综合效益。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不得闲置和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用于经营、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民政、规划、国土、住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按各自职能要求做好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能制定相应的审批办法。

一、民政部门要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各辖区内的布点规划。布点规划应明确社区分布情况,各社区居住人口、户数以及需配建的社区办公用房规模等。

二、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所提出的地块规划条件中,应按照布点规划明确各配建单元应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和配建方式等。

在新建住宅物业项目规划审批时,开发建设单位及规划部门应分别在申报及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或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坐落具体位置和建筑面积。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国土部门应依据规划条件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要求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国土部门应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四、住建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审核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情况。

五、社区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使用管理情况,并负责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第十六条对未配建和已配建但未达到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要求的新建住宅物业项目,国土部门根据出让方案约定不予受理退还竣工履约保证金的申请,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权属登记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要求项目进行整改,调配其他房屋作为社区用房;待确认整改完毕后,相关部门可办理后续的审批事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在本实施细则印发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已公开交易出让的)的开发建设项目,除配建规模按原政策规定核定外,其他均应按本细则执行。

在建、已建成的住宅物业如需新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总规或控规等法定规划提出选址意见,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其购买所得权属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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