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FBG2017011
关于印发《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建通〔2017〕23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云浮新区公建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现将《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安科反映(电话:0766-8831572,电子邮箱:yf8831572@163.com)。
本办法施行前,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请尽快整改。已竣工验收未备案的项目应于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整改时限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5月17日
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理顺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监管程序,确保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升,根据《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备案机关申报备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时间节点以各部门依法对项目进行验收后出具的验收合格结论最后时间为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一式四份);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一式一份);
(三)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五)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
(六)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原件,一式一份);
(七)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原件,一式一份);
(八)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原件,一式一份);
(九)勘察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原件,一式一份);
(十)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自评报告(原件,一式一份);
(十一)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资料(原件,一式一份):
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3、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4、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检查记录;
5、单位(子单位)工程各分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十二)规划验收许可文件(建筑竣工证书)(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十三)消防验收文件或消防备案文件(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十四)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十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一式一份);
(十六)《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住宅时提供)(原件,一式一份);
(十七)电梯安装过程监督检验报告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有电梯时提供)(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十八)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一式一份);
2、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审核意见书(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3、建设单位合同支付工程款证明(原件,一式一份);
4、防雷装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一式一份。样式参照附件1);
5、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备案登记表(原件,一式一份);
6、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原件,一式一份);
7、人防部门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8、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应提交的其他备案文件资料。
说明:1、上述文件提交复印件的,必须同时提交原件备查,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留存单位、核对人、核对时间及是否与原件相符等。2、私人建筑,建筑面积在1500m2以下(或七层以下)且自用的可不用提供第(十三)、(十四)项和(十八)项的第2、3、4、6项。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相关政策另作规定。
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齐、验证备案文件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检查情况,15个工作日内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
第七条 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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