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FBG2017003
关于发布《云浮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
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商务〔2017〕16号
为促进我市电子商务加快发展,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落实我市电子商务扶持政策,根据《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16〕16号)的文件精神,我局在《云浮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云浮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并通过了市法制局的合法性审查,现发布实施。
附件:1.云浮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16〕16号)
3.云浮市商务局关于《云浮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云浮市商务局
2017年3月8日
附件1
云浮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促进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完善电子商务基础设施,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打造电子商务产业支撑载体,充分借力电子商务助推经济转型升级,提升我市核心竞争力,根据《云浮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云府办〔2016〕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金适用范围及有关要求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享受本细则中规定的扶持政策。
1.在我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在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电子商务企业和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含社会团体),其中,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是自2015年1月1日后在我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
2.经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或专家小组评审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集聚区和基地等支撑载体。
(二)申报单位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具有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和纳税信用良好,企业法人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
2.近两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因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调查的;
3.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四)享受政策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1.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扶持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对资助或扶持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2.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子商务统计工作,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二、资金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电子商务园区重点培育对象认定及扶持
1.申请条件。
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内容,可申请认定为“云浮市电子商务重点培育园区”。
2.扶持标准。
资金扶持或资助标准按《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3.申请认定材料。
(1)《云浮市电子商务重点培育园区申报表》;
(2)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园区运营主体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介绍、园区建设布局方案、项目开展情况、取得成效、下阶段工作思路和未来三年建设实施方案)、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申请报告须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园区运营主体相关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省、市相关资质证明,获奖凭证和其他有关证明等),若平台类企业还需提供网站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证复印件;
(4)园区土地及建筑物产权证明(属于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
(5)提供园区进驻的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名单、简介、经营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进驻企业与园区签订的进驻合同或提供服务等其他证明材料);
(6)园区建设投资情况说明;
(7)材料真实性声明;
(8)无违法行为声明;
(9)提供园区配套设施及为进驻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等,其中园区提供公共服务内容不少于以下五项:
①提供完善的物业管理和后勤保障服务;
②园区内全面覆盖无线上网及(光纤)接入高速宽带上网;
③建立电商产品体验展示中心、培训中心等;
④具有创业辅导、专家团队咨询、投融资、信息及技术服务等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
⑤具有相应的电商服务类企业入驻。
(10)已被评为省级或以上电子商务园区的,提交有关荣誉证明及说明现阶段建设运行情况即可,无须再认定重点培育对象;
(11)申请引进市外电商示范企业奖励资助的,须提供引进企业的简介、运营情况说明、相关资质证明、园区与引进企业签订的进驻合同及园区为引进企业提供的服务等相关证明材料,引进企业承诺5年内不迁离云浮市的承诺书。
4.申请认定程序。
(1)申请园区按上述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提交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由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收集统一提交至市商务局(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保留一份资料备案);
(2)市商务局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并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审定或组织专家小组评定(对建设基础好、配套设施完善、信息化程度高、园区建设目标明确、能为入驻企业提供良好公共服务的园区,组织专家论证,综合专家意见后给予认定和授牌);
(3)评定结果于市商务局门户网站公示7天;
(4)公示无异议,把评定结果及资金资助安排报市政府审定;
(5)市商务局向有关园区授牌或印发有关认定证明文件;
(6)市商务局会市财政局印发资金下达文件,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园区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发放。
(二)进驻园区电商企业租金补贴的申请及发放
1.申请条件
凡进驻被认定为“云浮市电子商务重点培育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包括其上、下游配套服务企业),自入驻园区运营满3个月之日起,可申请专项资金租金补贴。
2.申报材料
(1)《云浮市电子商务园区企业租金补贴申请表》;
(2)《云浮市电子商务园区企业租金补贴申请汇总表》(由园区提供);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资质证明等材料;
(4)企业简介(包括从事相关电子商务业务或提供电子商务相关配套服务情况说明)、经营情况说明(盈亏和业绩等)、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5)与园区签订的进驻租用或服务合同;
(6)实际经营场所的水、电缴费凭证;
(7)材料真实性声明;
(8)无违法行为声明。
3.申请程序
(1)申请企业按上述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由园区统一收集提交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由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提交至市商务局(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保留一份资料备案);
(2)市商务局会市财政局共同审核确定租金补贴名单,结果通过市商务局门户网站公示7天;
(3)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审定;
(4)市商务局会市财政局印发资金下达文件,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企业(园区)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发放(一年一次)。
(三)重点电子商务企业扶持
1.申请条件。
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企业,可申报资金扶持。
2.扶持标准。
资金扶持或资助标准按《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3. 申报材料。
(1)共性材料(将在下文说明);
(2)获得国家或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可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按上述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提交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由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收集统一提交至市商务局(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保留一份资料备案);
(2)市商务局会市财政局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并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审定或组织专家小组评审;
(3)评审结果于市商务局门户网站公示7天;
(4)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审定;
(5)市商务局会市财政局印发资金下达文件,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企业(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发放。
(四)重点电子商务平台扶持
1.申请条件。
(1)电子商务企业自建、共建或引入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传统产业抱团结成产业联盟建立行业垂直电商平台;或传统产业专业批发市场类运营企业转型打造新型电子商务O2O经营模式,自建或引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项目。
(2)通过该平台实现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数超过50家(本地注册企业),且平台上年度网上总交易额超过200万元。
2.扶持标准。
按《办法》第十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平台,每个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扶持,年度扶持数量不超过4个。(属竞争性分配项目)
3.申报材料。
(1)共性材料;
(2)行业电商平台要提供入驻的云浮产业集群或专业市场企业、商家名单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由当地商务部门或当地镇(街)出具的书面证明,企业名单平台页面截图等),通过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证明文件(包括平台交易页面复印件和网址)和企业在平台交易额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同上文“ (三)重点电子商务企业扶持”。
(五)电子商务应用项目扶持
1.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申报:
(1)对于我市传统制造企业应用电子商务转型升级和开拓市场(包括通过自建平台或借助第三方平台),推动网络品牌创建和营销、个性化定制生产、F2C、M2B、O2O、智能制造等新型业态转变,具有典型和示范效应的,网上销售额超过200万元或增长率较上年度增长30%(含30%)以上。
(2)纯电商运营项目,主要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等网络渠道开展自营或代运营业务的电子商务运营项目。其中,电商自运营项目要求年网上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电商代运营项目要求年网上销售额过500万元以上。
(3)线上线下O2O项目,拥有线上网店和线下实体体验店,支持移动支付功能,年销售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线上销售额占总销售额比例超过30%。
2.扶持标准。
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每个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扶持,年度扶持数量不超过5个。(属竞争性分配项目)
3.申报材料。
(1)共性材料;
(2)自建平台或纯电商自运营的项目,要提供通过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证明文件(包括平台交易页面复印件和网址)和企业在平台交易额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3)纯电商代运营的项目,要提供代运营的企业清单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由当地商务部门或当地镇(街)出具的书面证明,代运营的企业平台名单截图页面等),通过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证明文件(包括平台交易页面复印件和网址)和企业在平台交易额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同上文“ (三)重点电子商务企业扶持 ”。
(六)电子商务服务项目扶持
1.申请条件。
互联网金融、大数据、移动电商、供应链、物流仓储、支付结算、信用认证、咨询策划等重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上年度电子商务服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
2.扶持标准。
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每个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扶持,年度扶持数量不超过5个。(属竞争性分配项目)
3. 申报材料。
(1)共性材料;
(2)开展电子商务服务活动的证明文件和电子商务服务收入的证明文件。
4.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同上文“ (三)重点电子商务企业扶持 ”。
(七)电子商务公共培训项目扶持
1.申请条件。
对电子商务相关企业、行业协会、联盟或中介机构开展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人才培养,业务培训,会展活动,宣传推广,咨询等服务的,根据对各级电子商务主管部门重要工作配合程度和对行业的实际推动作用,适当给予扶持。
2.扶持标准。
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次培训活动(项目)仅可以由一家机构提出申请。(属竞争性分配项目)
3. 申报材料。
(1)《云浮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请表》;
(2)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介绍、项目开展情况、取得成效、下阶段工作思路)、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申请报告须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4)提交协会或中介机构组织开展、参与的电子商务相关活动方案、通知、总结报告、参与企业和嘉宾名单以及会场照片原件一份,媒体报导,相关费用的合同或协议(须列出场地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住宿费支出等情况),场地设备租赁费、专家讲师聘用费、专家交通费、住宿费等银行汇款证明复印件、发票复印件;
(5)材料真实性声明;
(6)无违法行为声明。
4.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同上文“ (三)重点电子商务企业扶持 ”。
(八)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扶持
1.申请条件。
(1)在云浮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
(2)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创新服务不少于以下三项:
①为电子商务平台、网店、传统企业等提供咨询、解决方案、大数据分析、人才引进及培训等公共创新服务;
②在传统制造业推广电子商务应用;
③开展商业模式创新和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④举办国(省)内外或区域有影响力的电子商务主题活动,组织电子商务企业参加国(省)内外重大电子商务类展会、会议或集体网络促销活动;
⑤开展推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
⑥开展云浮市电子商务企业诚信认证体系的建设;
⑦编制云浮市区域或行业电子商务发展研究报告;
⑧承担云浮市区域或行业电子商务的统计分析。(优先扶持)
2.扶持标准。
对于参与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创建工作,符合电子商务服务中心认定标准,对于积极配合各级电子商务主管部门、推进电子商务产业效果显著的各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按不超过中心组建和运营实际投入费用的50%进行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属竞争性分配项目)
3. 申报材料。
(1)《云浮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请表》;
(2)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介绍、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开展情况、取得成效、下阶段工作思路)、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申请报告须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详细的可行性分析、绩效目标、经费预算和实施方案等;
(4)与申请单位一致的单位登记证书(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等)、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5)申请单位在职人员购买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或提供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6)提交中心组建费用发票(包含装修、购置设备等)和中心人力资源建设情况(包含人才数量、职位和薪资表);
(7)提交中心组织开展或参与的所有的电子商务相关活动方案、通知、总结报告、参与企业和嘉宾名单以及会场照片原件一份、媒体报导、相关费用的合同或协议 (须列出场地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住宿费支出情况 )、场地设备租赁费、专家交通费、住宿费等银行汇款证明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等;
(8)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9)经税务部门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10)材料真实性声明;
(11)无违法行为声明。
4.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同上文“ (三)重点电子商务企业扶持 ”。
(九)重大电子商务活动扶持
1.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凡经市政府或市级商务部门同意、认可、批准、支持或授权的重大电子商务主题相关活动,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标准予以扶持。
2. 申报材料。
(1)《云浮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请表》;
(2)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介绍、项目开展情况、取得成效、下阶段工作思路)、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申请报告须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4)市政府或市级商务部门同意、认可、批准、支持或授权的有关文件;
(5)提交申请单位组织开展、参与的重大电子商务主题相关活动方案、通知、总结报告、参与企业和嘉宾名单以及会场照片原件一份,媒体报导,相关费用的合同或协议(须列出场地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住宿费支出等情况),场地设备租赁费、专家讲师聘用费、专家交通费、住宿费等银行汇款证明复印件、发票复印件;
(6)材料真实性声明;
(7)无违法行为声明。
3.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按上述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提交至市商务局;
(2)市商务局会市财政局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并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审定或组织专家小组评审;
(3)评审结果于市商务局门户网站公示7天;
(4)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审批;
(5)市商务局会市财政局印发资金下达文件,市财政局安排资金划拨。
(十)“地方馆”项目建设扶持
1.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根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以市级名义,经商务主管部门等单位推荐申请成为全国大型、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地方馆的运营机构,于其获得正式授权并正常运营后,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扶持。
2. 申报材料。
(1)共性材料;
(2)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运营机构基本情况、地方馆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介绍、项目运营方案、项目运营情况、取得成效、下阶段工作思路)和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申请报告须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由商务部门等单位出具的推荐函;
(4)由大型、知名电商平台出具的运营授权书;
(5)地方馆运营保证书(产品质量保证,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6)地方馆签约的本地企业名单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由当地商务部门或当地镇(街)出具的书面证明,地方馆签约企业平台名单页面截图等),通过地方馆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证明文件(包括平台交易页面复印件和网址)和企业在平台交易额数据(分月度和年度)及相关证明材料。
3.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同上文“ (三)重点电子商务企业扶持 ”。
(十一)优先扶持项目——农村电商、云计算和信息服务产业
1.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农村电商、云计算或信息服务产业,可申报成为优先扶持项目,属竞争性分配项目:
(1)立足我市优势农副土特产品,对生鲜农产品、农副产品、农特产在上年度网络零售额达200万元以上的农事企业、农业基地或农村专合组织,根据项目申报的具体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
(2)对于建设农村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创新营销模式、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转型发展农村电商、在第三方知名电商平台开设云浮主题农产品特色馆的企业,上年度网络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根据项目申报的具体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
(3)依托我市重点发展的云计算和信息服务产业建设的电子商务项目,根据项目申报的具体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
(4)符合《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项目,根据项目申报的具体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
2. 申报材料:
(1)共性材料;
(2)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证明文件(包括平台页面复印件和网址)和电子商务销售额证明文件。
3.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同上文“ (三)重点电子商务企业扶持 ”。
(十二)优先扶持项目——跨境电子商务
1.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企业,可申报成为优先扶持项目,属竞争性分配项目:
(1)跨境电商企业。对于纳入我市跨境电商数据统计,利用我市口岸进行通关开展跨境电商业务,跨境电商销售额超过120万元或增长率较上年度增长30%(含30%)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根据项目申报的实际情况予以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跨境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企业。对上年度帮助30家或以上本地企业实现跨境电子商务销售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在同类企业中处领先水平的跨境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企业,根据项目申报的实际情况予以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跨境公共服务或综合服务平台。对为我市制造企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商户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或综合服务平台,上年度服务会员数达到50家,总交易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交易额纳入我市跨境电商数据统计的,根据项目申报的实际情况予以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 申报材料。
(1)共性材料;
(2)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活动证明文件(包括平台页面复印件和网址)和跨境电子商务销售额证明文件;
(3)属于跨境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企业的,需提交被服务企业名单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由当地商务部门或当地镇(街)出具的书面证明)、上年度所有服务企业情况简表(包括被服务企业名称及网站、联系电话、服务内容、服务收入、服务时间、服务模式和服务效果等)、10家被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成效良好的证明(加盖被服务企业公章,附被服务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跨境电子商务销售额证明文件;
(4)属于跨境公共服务或综合服务平台的,需提交会员企业名单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由当地商务部门或当地镇(街)出具的书面证明,企业名单平台页面截图等)、通过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活动证明文件(包括平台交易页面复印件和网址等)和企业在平台跨境电商交易额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3.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同上文“ (三)重点电子商务企业扶持 ”。
以上各项资金有余额的可相互调剂使用,最终核定扶持金额低于5000元的不予扶持(租金补贴除外)。以上涉及所有电子商务企业、园区必须在市商务局备案登记(未备案登记单位请速到市商务局进行登记备案)并且如实按期填报统计数据。如属竞争性分配项目,按综合评审结果择优扶持。同一扶持对象如涉及多个扶持项目的(即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申请多项扶持),最终扶持金额按当年资金预算规模和实际支出情况统筹而定。
上文所提“共性材料”包括:
(1)《云浮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请表》;(不同的申报项目请选择合适类型表格填写)
(2)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介绍、项目开展情况、取得成效、下阶段工作思路)、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申请报告须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地方馆项目除外);
(3)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资质证明材料;(若平台类企业还需提供网站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证复印件)
(4)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5)企业(平台)应税网上销售额(交易额)证明材料,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如未能提供网上交易额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其他能够说明情况的材料(依法不涉及纳税的主体除外);
(6)经税务部门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依法不涉及纳税的主体除外);
(7)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销售的,须提供第三方平台出具的销售金额证明(包括:第三方平台导出的交易数据汇总表、第三方平台的采购发票复印件及明细汇总表、第三方平台运营商出具的其他书面证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的对账单等),如未能提供第三方平台交易额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其他能够说明情况的材料;
(8)属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还需提供与国外网站或国内专业跨境电商平台合作的相关合同或证明材料;
(9)材料真实性声明;
(10)无违法行为声明。
三、组织申报事项
(一)受理申报时间
专项资金的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请将申请资料于组织申报文件规定时间内报送至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于组织申报文件规定日期之前上报市商务局。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确定采取专家评审制度,由市商务局会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小组,依据《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专项资金当年预算规模来确定扶持项目名单及扶持资金额度,经公示无异议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将资金按预算级次拨付至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发放。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填报申报材料。
2.申请单位将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6份),连同电子数据送到当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并加具意见,然后当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收集统一报送到市商务局。受理单位对申报的材料进行书面形式审查和审核汇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申报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项目申报材料一式6份,另刻光盘一张提供申报材料PDF文档(申报材料市商务局3份,市财政局1份,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1份)。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和资金监管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用好专项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采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通过抽查方式对扶持资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申请企业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项目检查和审计监督,定期提供有关企业统计数据,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除按原渠道追回项目资金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违反规定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同《云浮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云府办〔2016〕16号)的有效期限一致。
附件材料
2016年云浮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申报表
云浮市商务局
云浮市财政局
2016年制
附件材料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云浮市商务局、财政局:
我单位严格按照云浮市商务局、财政局制定的《云浮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报2016年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对所填报的各项内容和递交的申请材料的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及真实性作出保证,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如有虚构、失实、欺诈等情况,将承担由此引致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申请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材料
无违规违法行为声明
(单位名称) 自2015年1月1日至今,严格按照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无违规违法行为。特此声明!
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促进
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16〕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
云浮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完善电子商务基础设施,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充分借力电子商务助推经济转型升级,提升我市核心竞争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意见》(粤府办〔2012〕1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商务部门是促进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扶持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订年度申报指南,指导企业进行申报,审核申报企业资料。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批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按照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审计、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做好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工作。
税务部门根据申请企业名称和其税务登记证号码,负责提供申报企业的纳税金额、销售收入、税务登记、处罚记录等信息。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编制申报材料,审核后汇总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条市政府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用于扶持在我市进行工商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以及电子商务相关的行业协会和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的扶持对象包括以下范围:
(一)电子商务园区重点培育对象,指的是集聚一定数量的电子商务及相关配套企业,并提供办公及其他电商服务的产业园区、创业园等。
(二)重点电子商务企业,指的是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实现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电子商务平台,指的是利用互联网或移动通信进行产品展示、信息发布等商务活动,并部分或全部实现在线撮合、网上交易、在线或移动支付等服务功能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交易网站;为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提供咨询、设计、推广、培训、资源整合等综合性服务平台。
(四)电子商务应用项目,指的是制造型企业应用电子商务项目、纯电商运营项目、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电商应用项目(O2O项目)、运用互联网技术在电子商务新业态和新模式上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项目。
(五)电子商务服务项目,指的是为开展电子商务提供网店设计、产品摄影、软件开发等服务的项目。
(六)电子商务公共培训项目,指的是通过市内院校、行业协会等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项目。
(七)市政府批准支持的重大电子商务活动。
第五条 电子商务园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作为重点培育对象:
(一)园区运营企业必须在云浮市内工商、税务登记,符合云浮市城市总体发展规划,有明确的3年内的建设目标和具体发展计划。
(二)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或租赁(租赁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园区经营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
(三)入驻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生产性企业除外)必须依法在我市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且数量达10家以上,或者园区内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的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四)园区运营企业对园区的实际投入不少于300万元并已运营,具备电子商务企业正常运营的基础环境条件。
第六条经评定为重点培育对象的电子商务园区,可申请获得以下扶持措施:
(一)经择优评定,园区运营企业可获得一次性5万元资助,年度资助数目不超过3个。
(二)被认定为省级或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园区运营企业可以获得一次性资助,其中国家级的资助30万元,省级的资助15万元。若同时获得多个称号,按最高级别标准资助,不重复资助。园区认定级别提高,按资助标准的差额补足。
(三)电子商务园区引进市外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指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从云浮市外迁入该园区,下同),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云浮市的,园区运营企业可获得一次性资金资助,其中引进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资助20万元,省级的10万元。引进的企业同时获得多个称号,按最高级别标准资助,不重复资助。企业认定级别提高,按资助标准的差额补足。若引进多个示范企业,可累加资助,单个园区累加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自电子商务企业(包括其上、下游配套服务企业)入驻园区运营满3个月之日起,于本办法有效期内可获得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补贴面积仅限办公面积,不含仓储面积,补贴面积由入园企业在申报时间内各自申报。
申请上述扶持措施的主体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门的,资助、补贴金额发放到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扶持园区经营企业。
第七条 电子商务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重点培育对象:
(一)依法在云浮市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法人,并承诺自最近一次获得扶持之日起5年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不迁离云浮市。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上,且对当地税收贡献达30万元以上。
(三)以电子商务为主营手段的企业,电子商务业务收入占企业全部营业收入的50%及以上;传统企业转型升级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的,电子商务业务收入占企业全部营业收入的10%及以上。
(四)通过依法建立电子商务应用服务平台或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上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或电子商务服务1年及以上的。
(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最近两年无违法或不良记录。
第八条经评定为重点培育对象的电子商务企业,可申请获得下列其中一项扶持措施:
(一)获得省级或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获国家级的资助20万元,省级的10万元。
(二)省级或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新迁入我市的,视其经济贡献给予一次性不少于20万元奖励。
(三)通过B2B、B2C、C2C等形式首次实现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且对当地税收贡献达30万元以上可获得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且对当地税收贡献达50万元以上可获得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且对当地税收贡献达8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获得一次性15万元的资助。
(四)在行业或行业内某一或多个细分领域处于领军地位、具高成长性和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可获得特别扶持,扶持措施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扶持对象:
(一)自建或共建网站的电子商务平台,要求网站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证。
(二)有较高的成交额,拥有完善的支付系统,PC端和移动端同时运行。
(三)能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不少于以下3项的服务内容,包括网页设计、新产品研发、网上推广、人才引进、培训、大数据分析等。
第十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电子商务平台,每个可以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年度资助数目不超过4个。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应用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扶持对象:
(一)制造型企业应用电子商务项目,按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企业两个层次,以年网上销售额为依据,资助年网上销售业绩突出的企业。
(二)纯电商运营项目,指主要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等网络渠道开展自营或代运营业务的电子商务运营项目。其中,电商自运营项目要求年网上销售达100万元以上;电商代运营项目要求年网上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以网上销售后台数据为准,资助年网上销售业绩突出的纯电商运营企业。
(三)O2O项目,必须有线下体验店和线上网店,并有移动支付功能,年销售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线上销售量占有总销售量适当比例;
(四)电子商务新技术应用项目,项目整合运用互联网最新技术,具有创新性和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二条经评定符合扶持条件的电子商务应用项目,每个可以获得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年度资助数目不超过5个。
第十三条 为电子商务提供的相关服务年营业收入达1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业绩突出的电子商务服务项目企业,可申请获得扶持。
第十四条经评定符合扶持条件的电子商务服务项目,每个可以获得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年度资助数目不超过5个。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公共培训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扶持对象:
(一)申报主体是在云浮市内注册登记的机构。
(二)培训课程是针对企业研发和开展有关电子商务的。
第十六条由市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的市内院校、行业协会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的,对组织培训的机构进行补贴,补贴范围主要包含聘用讲师、购买或租用场地、器材、教材及培训设备。单个机构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次培训活动仅可以由一家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经市政府批准支持的重大电子商务活动,可获得下列扶持:
(一)相关行业协会和机构经市政府或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支持的电子商务宣传推广、人才培训招募、平台对接交流等活动项目,承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获得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并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按政府采购流程办理。
(二)重大电子商务活动,承办单位可申请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三)在我市举办的具有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影响力的电子商务主题活动,承办机构可申请获得单项活动2万元的资助,单个机构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次活动仅可以由一家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以市级名义,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等单位推荐申请成为全国大型、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地方馆的运营机构,获得正式授权并正常运营后,可申请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和企业,可获得优先扶持:
(一)立足我市传统产业如石材、不锈钢制品等产业,创新销售模式、线上线下相结合(O2O模式)的自建电子商务平台。
(二)立足我市优势农副土特产品,依托全国大型、知名电子商务平台(淘宝、京东、苏宁易购、唯品会等)开展电子商务的运营企业。
(三)依托我市重点发展的云计算和信息服务产业建设的电子商务项目。
(四)对我市外贸发展起促进作用的跨境综合电子商务平台或企业。
上述对象的扶持将根据每年专项资金的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由商务部门适当调整核定最终扶持金额。
第二十条 申请资助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按业务流程进行审批。申请资助金额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待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定。
对经市政府批准支持的重大电子商务活动,按市政府批准的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限额内的金额给予资助。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该把企业及机构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扶持政策的有关材料通报市政府其他部门,避免其重复享受我市其他同类的扶持政策。已享受我市其他同类扶持政策的,原则上不得再申报本办法的扶持。
第二十二条企业的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如有虚假,经查实后,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撤销企业受资助资格。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返还已拨付的资助款,并且在五年内不得申请此类资金。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应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按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使用资金。
第二十四条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跟踪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3
云浮市商务局关于《云浮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Q1.哪些企业(主体)可以申报电商扶持办法的专项资金?
答:凡在我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在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电子商务企业和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含社会团体),其中,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是自2015年1月1日后在我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只要符合《办法》的扶持条件,皆可申报此专项资金。
Q2.电子商务重点培育园区是否可直接向市商务局申报?
答:不可。项目申报采用集中申报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所有申报项目都必须先报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收集统一报市商务局。
Q3.电子商务园区重点培育对象申报条件第二点:“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或租赁(租赁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园区经营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我市电商园区是否一定要达到这个要求才可申报“电子商务园区重点培育对象”?
答:“经营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这个条件是我市根据“省级电商示范园区”的标准制定的,初衷是要把我市重点培育园区建设成为省级的示范园区。考虑到我市的实际情况和园区前期建设循序渐进的规律,同时突出“培育”的真正意义,我市会根据申报实际情况调整或降低这类申报条件的要求。因此,即使园区经营面积未达10000平方米,也可提出申请。
Q4.平台类企业的ICP备案证如何提供?
答:到“工信部ICP备案管理系统”www.miitbeian.gov.cn,在“公共查询”中输入所提交的域名进行查询,将查询结果连同企业名称和网站名称一起截图,提交截图即可(盖申报主体公章)。
Q5.哪些企业可以申请租金补贴?
答:只有入驻经市级或以上认定为电子商务园区的企业才可享受租金补贴的政策,且补贴时间要从企业进驻园区满3个月后算起,租金补贴由园区集中统一申报,一年发放一次。
Q6.有些申报材料如“企业(平台)应税网上销售额(交易额)证明材料,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由于实际操作问题,企业确实难以提供,怎么办?
答:考虑到企业实际操作中的一些特殊情况,企业无法提供此类材料,那么企业必须要提供“其他能够说明有关方面情况的材料(盖申报主体公章)”,并得到商务主管部门认可。
Q7.有些申报材料如“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销售的,须提供第三方平台出具的销售金额证明(包括:第三方平台导出的交易数据汇总表、第三方平台的采购发票复印件及明细汇总表、第三方平台运营商出具的其他书面证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的对账单等)”,由于实际操作问题,企业无法全部提供,怎么办?
答:考虑到企业实际操作中的一些特殊情况,企业无法提供全部此类材料,那么企业必须要提供“其他能够说明有关方面情况的材料(盖申报主体公章)”,并得到商务主管部门认可。
Q8.《办法》中所提电子商务企业,是否包括农村电商和跨境电商类企业?
答:《办法》中所提电子商务企业,包括所有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只要满足《办法》中规定条件,皆可申报。
Q9.已被评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企业是否还需再次申报云浮市的重点电子商务企业?
答:已被评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企业,无须经市认定,可直接成为市重点电子商务企业,但还是要按《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和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申报相关扶持资金。
Q10.电子商务有关企业、商(协)会、联盟或有关机构举办电子商务培训活动、会展活动等,是否可以先申请专项资金,待资金到位后再举办实际活动?
答:原则上不可以。申报主体应先举办有关活动,待活动结束后,根据活动实际情况按照《实施细则》中的申报要求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 如由市政府或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组织的有关活动,在活动前期缺乏资金的前提下,可事前申报。
Q11.《办法》第十八条“以市级名义,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等单位推荐申请成为全国大型、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地方馆的运营机构,获得正式授权并正常运营后,可申请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根据这条规定,县级的地方馆项目是否不符合申报条件?
答:可以申报。但县级的地方馆项目必须经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和认可,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市商务局,并得到市商务局认可。
Q12.申报材料为什么要一式6份?
答:申报企业把材料报送当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时,当地商务主管部门须保存一份资料备案,报送到市商务局组织专家小组评审,要用到剩下的五份材料,评审结束后,那五份材料,市、县财政部门各留一份,市商务局保存三份,以作备案及日后审计用途。
Q13.《实施细则》出台后,企业是否可以随时申报资金扶持?
答:资金申报采用集中申报方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及电商业态发展等实际情况发布组织申报文件或申报指南,集中组织有关企业申报。
Q14.同一个企业或申报主体的同一个项目是否可以申报《办法》中的多项扶持?
答:不可以。同一个项目只能选择《办法》中的一项扶持进行申报,但可以用其他不同的项目申报另一项符合条件的扶持。
Q15.企业取得扶持资金后,政府是否还有后续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答:有。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 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使用资金,应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对资助或扶持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采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通过抽查方式对扶持资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企业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项目检查和审计监督,定期提供有关企业统计数据,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除按原渠道追回项目资金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违反规定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Q16.对该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申报,有其他疑问的,应该怎么办?
答:可致电云浮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咨询有关情况:0766-8833592,邮箱:yfswjdsk201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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