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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云浮市云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17〕23号)
来源: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17-05-15 16: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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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BG2017005

关于调整云浮市云城区污水处理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发改价格〔2017〕23号


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精神,我局通过开展对污水处理的成本调查,召开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听证会,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云浮市云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一)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原来按实际用水量每吨0.80元提高到每吨0.95元。

(二)非居民(即经营、生产)用水污水处理费由原来按实际用水量每吨0.80元提高到每吨1.40元。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

云浮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及云硫自来水厂供水范围和其它自取水源并向市政管网、市区河流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原来享受减免或暂免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减免或暂免。

三、征收管理

(一)污水处理费按分级负责由属地污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对使用自来水的用户,由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时按实际用水量一并代征收;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对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经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火力发电、钢铁等少数企业用户,按实际排水量计征。

(二)污水处理费按月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不得挤占和挪用。

四、补贴措施

根据(粤发改价格[2016]105号)关于不再免征污水处理费的规定,为确保云城区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而降低,采取先征后补的办法,对使用市自来水公司及云硫水厂供水的低收入群体(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五保及残疾军人)每人每月补贴8元按季度发放。供水企业在收水费时做好登记统计,对变动人员报民政部门审核,具体由征收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账户。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即按5月1日起抄见水量计算),有效期5年。原云浮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云浮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2009]187号)同时废止。

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3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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