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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云浮市云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执行标准的通知(云建保〔2016〕8号)
来源: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6-07-25 18: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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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BG2016012

关于调整云浮市云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执行标准的通知

云建保〔20168


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房管局、云浮新区公建局:

  根据《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办法》(云府〔2013〕66号)文件精神,公租房的租金价格应当根据当地和住房保障水平适时进行调整,原则上每2年调整一次”规定。结合城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现对云浮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执行标准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租房实缴租金计算办法

根据公租房管理“市场租金、租补分离、分类补贴”原则,保障对象先缴交略低于市场的公租房租金,住房保障部门再分类别、分档次给予保障对象租金补贴。因此,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后实缴租金的计算办法是:实缴租金=公租房租金-租赁补贴。

二、公租房租金标准的定价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参照上年度同地段、同区域、同类别住房市场租金的70%比例确定,即:公租房租金=市场租金×70%。

1、根据房地产专业估价机构对2015年度市云城区房屋市场租金价格调查报告(附件1),云浮市云城区各区域2015年度房屋(步梯)市场租金及公租房租金标准如下表

                               单位:元/平方米/月

区域

2015年度市场租金

公租房租金标准

区域内公租房

市中心区域

12.56

8.8

城基路公租房

高峰新街区域

10.72

7.5

星岩三路公租房、

竹园路公租房

尤鱼山下谭区域

11.57

8.1

翠玉区

12.81

9.0

马岗西街区域

10.82

7.6

兴云中路、解放东路公租房

城南区域

11.54

8.1

丰收、新云浮中学附近区域

10.28

7.2

丰收公租房

华侨新村区域

11.21

7.8

教育路区域

11.52

8.1

备注:公租房租金=市场租金×70%

2、电梯楼的公租房租金,在同区域步梯租金的基础上,增加2元/月/平方米。

三、租赁补贴的标准

租赁补贴指政府根据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上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分档核定,按其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给予差别租金补贴。公租房的租金与租赁补贴发放相分离,按季度或月收取与发放。

(一)对承租公租房保障对象的租赁补贴(不含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是:

1、城镇居民低保户家庭,租赁补贴至其家庭实缴租金为1元/平方米/月;

2、非低保户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分片区按公租房租金的50%标准给予补助。

3、考虑到步梯楼层调节因素,承租步梯第7-第8层的住户,在其实缴租金的基础上,再给予10%的楼层调节补贴;

4、考虑到楼层新旧因素,承租兴云中路28号、解放中路15号、星岩三路216号等残旧楼房的住户,给予租赁补贴,其实缴租金是低保家庭租金标准的2倍

5、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租赁公租房,不给予公租房租金补贴,但其租金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的60%收取。

(二)对不承租公租房,通过市场租赁的保障对象,住房租赁补贴计算方式为: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1.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以政府公布的当年标准为准;

2.家庭人口计算标准:家庭人口是指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含养子女)和父母(含养父母)。其计算口径为: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及以上按实际人数计算;

3.补贴标准:参照以上第(一)项的补助标准执行。

(二)为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政策,对我市城区优抚对象承租公租房给予租金减免优惠,具体如下:

1、经我市各级民政部门认定的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通过有关程序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承租云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享受租金减免优惠。

2.租金减免的对象范围包括: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老年烈士子女。

3.租金标准:上述抚恤对象的公租房实缴租金按1元/m²/月的标准收取。

4、上述对象在申请承租我市云城区公租房时需出示《残疾军人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等有效证件或民政部门的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存档。

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原《关于调整云浮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执行标准的通知》(云建保〔2015〕7号),《关于<关于调整云浮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执行标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云建保〔2016〕1号)同时废止。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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