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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工〔2016〕41号)
来源:云浮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6-07-25 17: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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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BG2016008

关于印发《云浮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财工〔2016〕41号


各县(市、区)、云浮新区财政局,各县(市)质监局、云城、云安分局:

为规范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浮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反映。

  

 云浮市财政局

云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5月19日


云浮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云浮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关于印发云浮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云府办〔2011〕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保证项目评审和资金使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以及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凡在云浮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当符合云浮市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有利于提升云浮产品在国际、国内的竞争力,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和加强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帮助云浮产品跨越国外技术贸易壁垒等。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条 市质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发布项目指南,组织专家评审及进行项目公示,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开展绩效自评,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监督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三章  资助的范围和额度

第八条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一) 技术标准研制。

1. 主导或协助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以及融入自主创新成果的企业标准;

2. 承担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二) 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

1. 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2. 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3. 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的工作;

4. 承办国际、国家、省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等;

5. 承办省、市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

(三)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建设。

1. 承担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建设;

2. 承担服务业先进标准体系试点项目建设;

3. 承担其他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建设。

(四)先进标准体系建立。

1. 开展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活动并取得相关证书;

2. 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生产并取得相关认可证书或认证标志。

(五) 标准化人才培训。

(六)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建立。

1.建立云浮市范围技术标准数据库;

2.建立云浮市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和防护体系相关工作;

3.承担我市进出口影响量大面广的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及进行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工作。

(七) 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技术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额度

(一) 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二) 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6万元;

(三) 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四) 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地方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五) 每主导制定1项联盟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六) 每将1项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为企业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七) 每承担1项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万元;每承担1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每承担1项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修订)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的,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单位予以资助

第十条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主导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的单位:

(一)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 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两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参与标准制定(修订)者视为协助制定单位。

第十二条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资助额度。

(一)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二)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万元;

(三) 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四) 对牵头承办国际、国家、省和市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由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建设资助额度。

(一) 各类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区(试点)的承担单位,一次性资助原则上不超过8万元;

(二) 各类省级标准化示范区(试点)的承担单位,一次性资助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三) 各类市级标准化示范区(试点)的承担单位,一次性资助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第十四条建立先进标准体系资助额度。

(一) 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单位,取得国家AAAA级证书,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4万元;取得国家AAA级证书,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二) 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生产,取得认可证书和认证标准的,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0.5万元。

第十五条标准化人才培训资助额度。

联合高校、科研单位及技术机构等,通过培训班形式培训标准化技术人才的,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第十六条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项目资助额度。

(一) 建立云浮市范围技术标准数据库,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二) 建立云浮市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和防护体系,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三) 承担我市进出口影响量大面广的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的,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四) 进行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工作的,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七条对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或活动,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市质监局和市财政局协商确定。

第四章 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

第十八条每年7~9月接受上一年度资助项目的申请。各县(市、区)质监局受理辖区内的申报项目材料,经初审后,向市质监局推荐申报;市直单位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申请材料直接送交市质监局。

第十九条市质监局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单位并通知其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资料。

第二十条申请项目资助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云浮市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 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 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及融入自主创新成果的企业标准制定(修订)专项资金资助的,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申请国际标准制定(修订)专项资金资助的,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修订)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 申请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准文件和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文件。

(七) 申请建立先进标准体系专项资金资助的,应提交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

(八) 申请承办重大标准化活动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经主管部门批准拟实施的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报告;

(九) 申请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的,应提交项目验收报告;

(十) 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申请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 项目不属于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的;

(二) 提供材料不齐全的;

(三) 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采取专家评审制。

第二十三条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已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资助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根据项目对促进我市标准化工作或产业发展的影响力程度,初步确定本年度资助金额,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资助项目,由市质监、财政部门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计划。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每年由市质监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加具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接受资助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间和内容的,应报市质监局批准。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注重绩效,并按规定每年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市质监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对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资助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当责令其将获得资助的费用全额退还给市财政,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及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资助项目予以审查,如发现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是指全市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参与国际、国内和广东省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承担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建设,建立先进标准体系,标准化人才培训,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研制是指主导和协助制定(含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以及融入自主创新成果的企业标准等工作和承担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标准化科研工作。

本办法所称参与国际、国内和广东省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是指承担国际、国家或广东省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承担省国际、国家或广东省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和承担省、市内重大标准化活动项目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承担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建设是指为推动标准化机制创新、探索标准化助推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新模式而开展的区域性示范或试点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立企业先进标准体系是指开展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活动和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生产等。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人才培训是指通过培训班等形式培训标准化技术人才。

本办法所称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是指建设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开展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以及进行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评议工作等。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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