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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花生油生产加工单位监管的意见》的通知(云食药监局法〔2016〕19号)
来源:云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6-05-27 09: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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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BG2016003

关于印发《云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我市花生油生产加工单位

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云食药监局法〔201619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云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花生油生产加工单位监管的意见》于2016年3月30日经云浮市法制局审查通过,并经2016年4月1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1日


云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我市花生油生产加工单位监管的意见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花生油生产加工单位一直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为进一步加强监管,促进花生油生产加工单位提升管理水平,巩固去年专项整治成果,逐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把花生油小作坊准入关

自2016年4月1日起,原有的花生油小作坊应当依照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粤食药监局食产〔2016〕29号)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但是,新办的土榨花生油小作坊原则上不再受理登记。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县级局)以我市已经普查登记的花生油生产加工单位为基础,严格把关,加强动态监管。

二、进一步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

(一)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控制。

1.场所要求。应当与生活区、办公区有效隔离,独立设置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区、烘炒区、压榨区、成品区等,保持通风、干燥、洁净,并有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

2.卫生要求。生产场所、设备应当整洁卫生,设备在使用前后应当进行清洗,重复使用的贮油容器应当定期清洗。

3.原料要求。应当索证索票,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建立进货台账,并保存相关凭证。只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才能投入生产。

4.过程控制要求。采用热榨工艺加工的,要控制原料烘炒时间和温度。浸出溶剂应当去除彻底等。

5.包装标识要求。预包装花生油的标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标示。销售散装花生油的容器、外包装上应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6.食品检验要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花生油进行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小作坊应当与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实施委托检验),重点检验黄曲霉毒素B1、苯并(ɑ)芘、酸值等项目,只有检验合格后才能销售。

7.生产台账、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及处理记录。花生油生产加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台账和销售台账。发现其生产的花生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花生油,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如实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并向所在地县级局报告;需要对召回的花生油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

8.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制度。(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食品安全知识和从业道德等培训并有记录。

(二)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1.花生油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食药监食监一〔2015〕280号)要求,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原料验收信息;(2)生产过程信息;(3)产品检验信息;(4)产品销售信息;(5)人员、设备信息。

2.花生油小作坊结合实际参照执行,保证食品可追溯。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和抽检

(一)各县级局要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对本辖区内已经普查登记的花生油生产加工单位,完成两个100%的目标。

一是100%完成每家一年不少于3次的监督检查任务。各县级局要充分发挥基层所的作用,按照“四有两责”和网格化监管要求,分区划片、明确目标、细化分工、责任到人,进一步加强监管,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强化分类分级管理。对花生油生产加工企业,重点检查是否持续保持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具备条件的花生油小作坊,督促其尽快申请登记证,并做好与日常监管的衔接;对不具备条件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确定整改要求和期限,并予复查及后续处理。

二是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合理安排国家和省对我市花生油生产加工单位下达的抽检任务,市局负责完成全市30%的抽检任务,剩余的抽检任务由各县级局负责完成。

(二)市局将加大飞行检查的力度和覆盖面,对花生油生产加工单位飞行检查的家数占全市飞行检查总数的30%以上。

市局飞行检查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相关的县级局通报。所在地县级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按时上报处理结果,并举一反三,加强监管。市局把进一步加强花生油生产加工单位的监管作为对各县级局年终综合考评的重点内容之一。

四、进一步加强不合格花生油处置力度

各县级局要继续按照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植物油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安明电〔2015〕8号)和省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严厉打击掺杂掺假、非法使用添加剂、使用不合格原料等行为生产经营食用油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食药监办稽〔2015〕174号)精神,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及时上报市局稽查局。

市局对各县级局执行本意见的情况,适时进行督查督导。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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