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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文化市场创建标准
  • 时间:2015-09-18 16:34:10
  • 来源:云浮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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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文化市场创建标准

(网吧)

    

一、“十个有”

1、证照齐全,有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有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按要求悬挂或张贴。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网吧经营规章制度》《网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网吧消防应急疏散预案》等。

有网吧卫生管理各项制度并认真落实。卫生制度包括:《网吧卫生管理制度》《网吧消毒制度》《网吧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等。

5、有创建平安宣传内容。在场所入口处设置宣传栏或宣传标语,在网吧电脑终端开机届面,植入创建平安云浮、平安文化市场宣传内容。经营场所有LED显示屏的,滚动播出创平安宣传内容。

6、有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及时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7、有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8
、有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9、有把安全生产纳入经营管理的重要事项,在营业期间加强防火巡查,严禁在经营场所内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时消除各种事故隐患。营业期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必须畅通,消防安全设备必须齐全有效,应急照明装置必须正常有效。

10、营业场所保持室内整洁卫生,严禁吸烟,落实门前三包,确保场所内外卫生清洁。

二、“十个无”

1、无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2、无超时经营;无反锁门窗、留宿消费人员。

3、无经营非网络游戏。

4、无擅自停止实施网吧监控平台等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5、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无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6
、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7
、无未经批准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造成单机面积不符合标准要求。

8、无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所列行为。

9、无出现聚众斗抠、聚众赌博事件。

10、一年内,无因违法违规被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查处的记录。

 

   

平安文化市场创建标准

(歌舞娱乐场所)

    

一、“十个有”

1、证照齐全,有按要求悬挂。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工商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2
、有各项警示,并按要求悬挂或张贴。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警示牌,包括:场所可容纳的核定人数;严禁“黄赌毒”活动;严禁营利性陪侍;严禁接纳未成年人;营业时间不得早于8时,晚于次日凌晨2时等。

3、有内部管理制度,并按要求悬挂或张贴。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规章制度》《歌舞娱乐场所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应急疏散预案》等。

4、有创建平安娱乐场所宣传内容。在场所入口处设置宣传栏或宣传标语,在卡拉OK点播系统开机届面或歌曲播放时,植入创建平安云浮、平安文化市场宣传内容。经营场所有LED显示屏的,滚动播出创平安宣传内容。

5、有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有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6、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按照《条例》规定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文化部门报告。

7、有把安全生产纳入经营管理的重要事项,对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种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

8、营业期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必须畅通,消防安全设备必须齐全有效,应急照明装置必须正常有效。

9、在营业期间防火巡查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检查,严禁在经营场所内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除各种事故隐患。

10、营业场所保持室内整洁卫生,严禁吸烟,落实门前三包,确保场所内外卫生。

二、“八个无”

1、无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的行为,主要是指娱乐场所涉黄、涉赌、涉毒等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2、点播系统曲目库的曲目、歌手、乐团、屏幕画面等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3、场所包厢(包间)的装修必须符合要求,包括:包厢不得设置隔断,应设置可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门不得有内锁装置;包厢内不得设置可调灯光,房内至少有一盏不低于25瓦由总台控制的长明灯;包厢内不得设置房中房等。
    4
、无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5、容纳的消费者无超过核定人数。

6、无超时经营。无反锁门窗、留宿消费人员。

7、无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8、一年内,无因违法违规被公安、文化、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查处的记录。

 

 

平安文化市场创建标准

(电子游戏游艺娱乐场所)

    

一、“十个有”

证照齐全,有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营业执照》。
    2
、有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要求悬挂或张贴。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电子游戏游艺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电子游戏游艺场所消防应急疏散预案》《电子游戏游艺场所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等。

4、有创建平安宣传内容。在场所入口处设置宣传平安云浮、平安文化市场的宣传栏或宣传标语、横额等,经营场所有LED显示屏的,滚动播出创平安宣传内容。

5、有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发现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按照《条例》规定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文化部门报告。

6、有把安全生产纳入经营管理的重要事项,对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种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整改。

7、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设备齐全有效,应急照明装置必须正常有效。

8、在营业期间开展防火巡查,营业结束后对营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密切留意电器电线的过电情况,消除各种事故隐患。

9、营业场所保持室内整洁卫生,严禁吸烟,落实门前三包,确保场所内外卫生清洁。

10、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有认真学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安全经营,遵纪守法。

二、“八个无”

1、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无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无设置带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

2、无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的行为,主要是指电子游戏游艺场所涉赌、涉黄、涉毒等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上述行为;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3、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无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4、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无超过核定人数。

5、无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6、游艺娱乐场所无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

7、无在经营场所内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无在经营场所内使用明火,无乱拉乱搭电线。

8、一年内,无因违法违规被文广新、公安等部门查处的记录。

 

 

平安文化市场创建标准

(印刷业)

    

一、“十个有”

1、证照齐全,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按要求悬挂或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云浮市印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云浮市印刷企业消防应急疏散预案》《云浮市印刷企业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等。

3、有建立和执行印刷承印五项制度,并按要求悬挂或张贴。“五项制度”包括: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4、有创建平安宣传内容。在场所入口处设置宣传平安云浮、平安文化市场的宣传栏或宣传标语、横额等,经营场所有LED显示屏的,滚动播出创平安宣传内容。

5、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有按照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6、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或者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有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7、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有按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并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8、有把安全生产纳入经营管理的重要事项,对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种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整改。营业期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必须畅通,消防安全设备必须齐全有效,应急照明装置必须正常有效。

9、在营业期间要开展防火巡查,营业结束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严禁在经营场所内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除各种事故隐患。

10、营业场所保持室内整洁卫生,严禁吸烟,落实门前三包,确保场所内外卫生。

二、“十个无”

1、无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2
、无未经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无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办理手续的。无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无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3、无征订、销售出版物。

4、无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或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以及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其他印刷品;无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其他印刷品的。

5、无擅自将委托印刷的出版物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转让的。

6、无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无擅自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7、无超出许可范围经营。

8、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经营活动的企业无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

9、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无擅自保留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证的。

10、一年内,无因违法违规被公安、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查处的记录。

 

 

平安文化市场创建标准

(书报刊经营单位)

    

一、“十个有”

证照齐全,有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要求悬挂或张贴。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书店经营规章制度》《书店消防应急疏散预案》《书店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等。

3、有创建平安宣传内容。在场所入口处设置宣传平安云浮、平安文化市场的宣传栏或宣传标语、横额等,经营场所有LED显示屏的,滚动播出创平安宣传内容。

4、有严格执行落实《出版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规范经营行为。

5、有按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

6、有把安全生产纳入经营管理的重要事项,对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种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设备齐全有效,应急照明装置必须正常有效。

8、在营业期间开展防火巡查,营业结束后对营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密切留意电器电线的过电情况,消除各种事故隐患。

9、营业场所保持室内整洁卫生,严禁吸烟,落实门前三包,确保场所内外卫生。

10、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有认真学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安全经营,遵纪守法。

二、“十个无”

1、无发行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无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的;无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2、无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进货;

3、无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的;

4、无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5、无搭配销售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无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无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

6、无出卖、出借、出租、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无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7、无发行违禁出版物无销售。

8、无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9、无在经营场所内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无在经营场所内使用明火,无乱拉乱搭电线。

10、一年内,无因违法违规被文广新、公安、工商等部门查处的记录。

 

 

平安文化市场创建标准

(音像店)

    

一、“十个有”

1、证照齐全,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挂《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要求悬挂或张贴。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音像店经营规章制度》《音像店消防应急疏散预案》《音像店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等。

3、有创建平安宣传内容。在场所入口处设置宣传平安云浮、平安文化市场的宣传栏或宣传标语、横额等,经营场所有LED显示屏的,滚动播出创平安宣传内容。

4、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有从音像出版、批发单位进货,进货音像制品自进货之日起2年内保存进货凭证及相关票据材料。销售音像制品有开具发票或收据。出租音像制品有登记出租音像制品的时间、名称和数量等事项。

5、有按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

6、有把安全生产纳入经营管理的重要事项,对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种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设备齐全有效,应急照明装置必须正常有效。

8、在营业期间开展防火巡查,营业结束后对营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密切留意电器电线的过电情况,消除各种事故隐患。

9、营业场所保持室内整洁卫生,严禁吸烟,落实门前三包,确保场所内外卫生。

10、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有认真学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安全经营,遵纪守法。

二、“五个无”

1、经营的音像制品无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禁止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无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出版单位违法出版的音像制品的;(二)经营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制品复制单位违法复制的音像制品的;(三)经营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四)经营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五)经营其他违法音像制品的;(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

3、无擅自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业务范围。

4、无违反《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依照本办法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5、一年内,无因违法违规被文广新、公安、工商等部门查处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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