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三假”(假报刊、假记者、假记者站)有关知识问答
1.如何识别“假报刊”?
答: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与时事评论为主要内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连续出版物。报纸由依法设立的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报纸,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又称杂志,是指由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在我国公开发行的正式报刊,其基本信息都在中国记者网上公布。识别报刊的真伪,可登录“中国记者网”(http://press.gapp.gov.cn),在首页的“媒体查询”栏目,输入报刊名称查询,即可查询到报刊的基本信息。如查询结果中出版物名称、刊号、出版地等信息与核查的出版物刊载的信息一致,该出版物则为合法刊物;如没有查询结果或与核查的出版物刊载信息不一致,可确认为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出版物。新创办或更名的报刊在180个工作日之后都会在网上显示。
2.如何识别“假记者”?
答:识别“假记者”的最直接方法是查验对方记者证。《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如果对方不能出示新闻记者证,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采访。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签印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标签和本新闻机构(或者主办单位)钢印方为有效。核实记者证真伪的最有效的方法,即登录“中国记者网”(http://press.gapp.gov.cn),输入持证人身份证号、记者证统一编号、单位名称、姓名中的任意两项,进行核实,如查无此人即为假记者。
如果发现持有假证采访的现象,应该及时向当地新闻出版局举报;对于以假证搞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在注意保存证据的同时,可向当地公安部门举报。
3.如何识别“假记者站”?
答:《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规定,报刊记者站是指境内报刊出版单位根据新闻业务需要在其登记地以外地区设立的从事新闻采访、组稿等活动的派出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持有《记者站登记证》的派出机构,是正规的记者站,可从事新闻采访工作。除报刊记者站以外,报刊出版单位不得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报刊出版单位设立的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等经营业务的其他机构不得从事新闻业务活动。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
4.虚假报道、失实报道如何问责?
答:完善问责制度是遏制虚假、失实报道的重要手段。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的通知》规定,因记者采访不深入、不全面、不客观导致报道失实的,报刊总编辑要代表单位在本报刊上公开道歉,报刊出版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因记者未实地采访,仅凭道听途说编写虚假报道的,报刊总编辑要代表单位通过本报刊和当地两家以上主要媒体公开道歉,报刊主管单位要追究报刊主要负责人以及记者、责任编辑、分管领导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蓄意炮制和炒作虚假新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形象和公共利益的,报刊总编辑应引咎辞职,主管单位要追究报刊负责人责任;因未核实转载虚假、失实报道的,报刊总编辑要代表单位在本报刊上公开道歉,报刊出版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支持受害方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5.虚假、失实报道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答:《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刑法》中有关诽谤罪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虚假信息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责任的有关规定,《证券法》中散布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要追究责任的有关规定等,都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6.虚假、失实报道如何查处?
答: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的通知》规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严肃查处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虚假、失实报道,责令有关报刊公开更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对报刊做出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对经查实采写虚假、失实报道的记者,要给予警告,并列入不良从业记录名单,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新闻记者证,五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报刊负责人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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