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4
案例类型: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供稿:云浮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王思婷
审稿:林雄伟
李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于云浮市云城区星岩四路109号云硫影剧院门口对旅游团“某某团”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旅游团“某某团”准备组织团友赴佛山、肇庆一日游。现场共有团友87名,大巴2台。现场负责人李某未能出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
查处结果
经查明,李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4月20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叁拾元并处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被评为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对旅行社企业依法依规经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有效保障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