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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3——云城区某游泳场未配备规定数量的救助人员案
  • 时间:2021-11-08 10:00:02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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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3

  案例类型:未配备规定数量救助人员

  供稿:云浮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王思婷

  审稿:林雄伟

  云城区某游泳场未配备规定数量的救助人员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云城区某游泳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仅有1名持证救生员在岗,执法人员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云文综改字〔2020〕4号),限期1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配足救生员持证上岗。2020年10月9日16时12分,我局执法人员对云城区某游泳场进行复查。该场所有2个游泳池,其中1个正在对外开放,面积约为2800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一部分:游泳场所》(GB19079.1—2013)规定,该泳池应配备游泳救生员最低14名。现场仅有1名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救生员在岗。

  查处结果

  经调查,云城区某游泳场未配备规定数量的救助人员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11月4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市第一宗体育市场违法违规经营案件。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包括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经营性游泳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不低于规定数量的救助人员持证上岗。本案当事人未能配备规定数量的救助人员,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理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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