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确保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云浮赛区(以下简称十五运会云浮赛区)食材供应安全,全面提升食材供应保障水平,根据省执委会《关于印发〈食品采购供应和食品安全保障等系列文件〉的通知》(十五运粤执办〔2025〕26号)文件精神,特组织开展十五运会云浮赛区供会基地(企业)遴选工作,相关要求如下:
一、供会基地(企业)遴选目标
(一)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包括蔬菜、水果等种植产品和畜禽、水产等养殖产品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
(二)畜禽屠宰企业:牛、羊、猪等大型牲畜屠宰企业和家禽屠宰企业。
二、供会基地(企业)遴选原则
(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遴选相关标准要求和程序开展遴选,确保遴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在遴选过程中,将向社会公开遴选相关信息,包括遴选通知、评审结果等。
(二)质量优先。优先选择具备良好质量保障体系、产品质量可靠的食材供应商、供会基地(企业)。严格把控食品质量安全,确保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
(三)合法合规。食材供应商、供会基地(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许可,生产经营遵守行业规范和标准。应按照行业规范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和反兴奋剂工作有关要求。选择食品安全风险低、社会信誉度良好的食材供应商、供会基地(企业)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用农产品供应企业承担食品供应任务。
(四)责任明确。明确食材供应商、供会基地(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供应商、供会基地(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确保食材符合标准。对供应商、供会基地(企业)在遴选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包括食源性性兴奋剂阳性事件或质量问题),应依法追究责任。我市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三、供会基地(企业)资质条件
(一)食材供应商资质条件
1.持合法有效证照经营(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2.具有与食材供应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分拣、贮存、经营场所以及设备、设施;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检测人员和检测室;具备相应数量和监控、温控设备的冷链运输车辆和运输配送能力。
3.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留存供货商的证照(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检测报告(六大类食材含食源性兴奋剂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明材料以及进货票据等。
4.所有食材供应商及其上游企业必须有出入库信息。直接从产地进货的,必须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承诺达标合格证(食用农产品)或者其他质量合格凭证,食用农产品实行“批批检”(快检)。预包装食品要求提供生产厂家同批次的检测报告,禁止销售“三无食品”、过期、变质、伪劣食品。
5.近三年经营信用情况良好,未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未列入相关“黑名单”。
6.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及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缴费,企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
7.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大型、曾为大型赛事食品供应保障经验的食品销售企业。
(二)供会基地(企业)资质条件
1.种植基地
(1)“一票否决”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准入:①近三年内官方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有不合格样品的;②基地生产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③生产基地内及附近有影响质量安全污染源的;④企业生产经营及信誉有不良记录的;⑤弄虚作假的。
(2)“优先”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准入:①十五运会省执委会推荐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②是地级市及以上的重点龙头企业或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③曾为大型赛事或重要会议供应过产品且提供合同等证明材料的;④有“二品一标”认证或欧盟认证的。
(3)企业主体条件。基地必须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主体资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信用代码证等证照齐全。
(4)企业生产功能条件。①企业有与供应需求量相适应的产品品质和基地规模,有独立基地,生产设施齐全,场容场貌整洁;②企业有三年以上从事种植生产经历,具备标准化生产的成熟技术路线和生产模式,并有足够的生产及管理人员;③企业应具备质量安全检测室,配备必要的农药残留检测仪器设备,有专门检测人员,检测结果记录真实完整。
2.畜禽养殖基地
(1)“一票否决”条件。有下列之一的,不得准入:①近三年内官方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有不合格样品的;②所在地近三年发生过非洲猪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农业农村部规定的重大动物疫情的;③生产基地内及附近有影响质量安全污染源的;④企业生产经营及信誉有不良记录的;⑤弄虚作假的。
(2)“优先”条件。有下列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准入:①十五运会省执委会推荐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②是市级及以上的畜禽养殖重点龙头企业或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③曾为大型赛事或重要会议供应过产品且提供合同等证明材料的;④畜禽养殖企业通过省级或国家级无疫小区或动物疫病净化场验收的;⑤企业产品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认证或欧盟认证的。
(3)企业主体条件。基地必须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主体资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信用代码证等证照齐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相关要求,有当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企业环境条件。①距离村、镇居住点、集贸市场以及其他畜禽场、屠宰场1km以上;②养殖小区有净道和污道,主要功能区分明显,包括生活区、办公区、生产区、隔离区,不同功能区间相互隔离。
(5)企业生产功能条件。①企业有与供应需求量相适应的产品品质和养殖基地规模;②有独立养殖基地和基础设施,水电配套,场容场貌整洁,运输道路畅通;③企业有三年以上从事畜禽养殖生产经历,具备标准化生产的成熟技术路线和生产模式,并有足够的生产及管理人员;④企业应具备质量安全检测室,配备必要的药物残留检测设备,有专门人员,检测结果记录真实完整。
3.畜禽屠宰企业
(1)“一票否决”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准入:①近三年内官方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有不合格样品的;②生产基地内及附近有影响质量安全污染源的;③企业生产经营及信誉有不良记录的;④弄虚作假的。
(2)“优选”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准入:①获得国家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荣誉称号的;②曾为大型赛事或重要会议供应过产品且提供合同等证明材料的;③企业检测实验室通过CNAS认证的;④集养殖、屠宰、运输为一体的。⑤企业产品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认证或欧盟认证中一项以上认证证书。
(3)企业主体条件。屠宰企业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主体资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信用代码证等证照齐全,猪牛羊屠宰企业具有属地市级人民政府核发的定点屠宰证书,家禽屠宰企业经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相关要求,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供应有清真要求的动物制品的屠宰企业,必须具备相关部门核发的清真食品加工资质。
(4)企业生产功能条件。①屠宰企业应为现代化大型肉品企业,有三年以上从事屠宰加工经历,企业屠宰加工过程中验收、屠宰、分割、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12694-2016);②生猪屠宰企业是设区市以上A类定点屠宰企业;③基本技术条件符合《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2008),配备完备的监控设备设施,对畜禽进厂、生产加工、检验检疫过程及产品出厂实现全程监控;④企业应具备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专门检测人员,检测结果记录真实完整。
4.水产品养殖基地
(1)“一票否决”条件。有下列之一的,不得准入:①近三年内官方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有不合格样品的;②养殖用水不符合《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标准(NY5051-2001)》的;③生产基地内及附近有影响质量安全污染源的;④企业生产经营及信誉有不良记录的;⑤弄虚作假的。
(2)“优先”条件。有下列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准入:①十五运会省执委会推荐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②是地级市及以上的水产重点龙头企业或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③曾为大型赛事或重要会议供应过产品且提供合同等证明材料的;④水产养殖企业获得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与生态养殖示范区认定的;⑤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认证或欧盟认证的。
(3)企业主体条件。基地必须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主体资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信用代码证等证照齐全。
(4)企业产地水质环境条件。水产品养殖基地水源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1989),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标准(NY5051-2001)》。
(5)企业生产功能条件。①企业有与供应需求量相适应的产品品质和养殖基地规模,有独立基地和基础设施,水电配套,场容场貌整洁,水产品运输道路畅通;②企业有三年以上从事水产品养殖生产经历,具备水产品标准化生产的成熟技术路线和生产模式,并有足够的生产及管理人员;③企业应具备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室,配备必要的药物残留监测设备,有专门人员,检测结果记录真实完整。
(三)供会食品生产企业资质条件
1.供会食品(清真食品)生产企业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类别应与供应食品品种相匹配。近3年未有食品安全相关行政处罚案件。
2.具有与供会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设备或设施、检验室和检验能力。
3.具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有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建立实施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4.严格执行严格原料进货查验、生产加工过程控制、原料与成品出厂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等管理制度。
5.有食品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储存运输能力满足供应需求。
6.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实施HACCP、GMP、ISO22000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曾为大型赛事或重要会议供应过食品的企业。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填写《十五运会和残特奥会食品供应单位申请表》(附件1),内容包括企业(基地)基本信息、认证情况、拟供产品信息等。
(二)资质证明。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生产许可证、相关资质证书等复印件。
(三)企业(基地)简介。包括企业(基地)地理位置、生产规模、生产流程、质量安全管理措施、赛会期间每天可供应的产品数量等内容。
(四)产品质量报告。提供近一年食品(农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应涵盖相关主要指标。
(五)承诺达标合格证。供会基地(企业)需提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六)承诺书。填写《十五运会和残特奥会食品供应单位食品质量安全和食源性兴奋剂防控责任承诺书》(附件2)。
(七)其他相关材料。如荣誉证书、获奖证明、农安信用评定情况、农产品投入品记录等相关资料。
五、遴选程序
按照企业自愿申请、企业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地市执委会审核、现场核查、公示等程序,确定十五运会和残特奥会食材供应商、供会基地(企业)目录。
(一)提出申请。按照自愿申报原则,有意愿申报十五运会云浮赛区食品供应的企业(基地),填写《十五运会云浮赛区食品供应单位申请表》。
(二)现场核查。由十五运会云浮赛区执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云浮市执委办)牵头,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涉及省外专供单位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协调安排。核查组成员原则上为3-5人,由相关部门人员和食品安全专家组成。核查组现场核查后需填报《十五运会云浮赛区食材供应单位现场核查报告》(附件3和附件3-1)。
(三)结果公示。经过材料审核、现场核查等程序后符合要求的,由云浮市执委办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结果反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云浮市执委办向申请单位出具《十五运会云浮赛区食品供应单位遴选入围告知书》,最终确定十五运会云浮赛区食材供应商、供会基地(企业)目录。
(五)退出机制。入围企业(基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供应资格:1.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2.在国家或市级抽检中检出严重不合格情形的。3.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保障工作监督管理及组织协调的。4.供应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5.备案企业名称、法人、通讯地址、生产基地、投入品、关键设备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发生变化的。6.不具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及工作预案执行不到位的。7. 云浮市执委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入选十五运会云浮赛区食品供应目录的供应商、供会基地(企业)开展抽查,抽查结果认为不符合要求的。
因入围企业退出可能造成食品供应不足,在公开遴选时,云浮市执委办将适当增加合格供应商(基地)数量。
六、申报时间
请各有意申报的生产经营主体认真阅读本通告文件,并根据相关工作指引和遴选工作要求,于2025年5月20日前将相关申请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同时将申请材料扫描版发送至云浮市农业农村局邮箱yfny23325@163.com。(联系人:云浮市农业农村局阮先生,联系电话:0766-8923253,13580660111)
附件2.十五运会云浮赛区食品供应单位食品质量安全和食源性兴奋剂防控责任承诺书.docx
附件3-1.十五运会云浮赛区食品供应单位现场核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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