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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文化馆章程
  • 时间:2024-01-12 09: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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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云浮市文化馆,加挂云浮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牌子。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云浮市云城区世纪大道中路19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8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云浮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云浮市文化广电旅体体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浮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推进全民艺术普及,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策划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 

  (二)培训辅导群众文化艺术业务骨干;

  (三)组织开展群众文化艺术创作; 

  (四)研究探讨群众文化艺术工作及理论;

  (五)开展群众文化艺术交流;

  (六)搜集、整理和利用民间文化遗产,建立数据库、资料库;

  (七)开展云浮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支队及全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队伍建设、管理、培训等工作;

  (八)推进数字文化馆建设,提供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九)执行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计划和工作规范,组织实施和指导开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建档、申报、保护、研究、展示展演、交流传播和资料编辑出版等工作;

  (十)编辑出版群众文化艺术刊物;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本单位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云浮市文化馆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秀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本单位党支部的设置由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委员会按照党章党规制定议事规则,明确议事形式、原则、范围、程序和纪律要求,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所属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

  (三)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所属事业单位班子成员;

  (四)批准所属事业单位工作报告;

  (五)监督所属事业单位运行;

  (六)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指导事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按照事业单位章程开展活动。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和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馆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行政负责人产生方式:举办单位任免/聘任。

  (二)行政负责人职权:

  1.全面主持开展文化馆工作;

  2.全面负责文化馆业务、人事、财务、资产等各项管理工作;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方式:本馆法定代表人由馆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云浮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人代表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一)产生程序:按需设置。

  (二)议事规则:本单位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享有公平接受本单位举办的展览、讲座、培训、演出等免费群众性文化活动服务的权利;

  (二)向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爱护本单位的设施设备,自觉维护良好的活动环境;

  (二)遵守本馆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及时提供办理业务所需的材料;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坚持“公益性、群众性、服务性”原则;按照文化馆职能,制定计划、统筹落实、总结汇报。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根据工作安排,制定方案,经馆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开展组织实施。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资产管理办法: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单位资产包括举办单位授予本单位自主支配的财产和本单位的自有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本单位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资助和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按照依法依规、集约高效、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资产,在管理权限内自主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物管理体制

  (一)本单位经费管理遵循“勤俭节约、管理规范、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经费。

  (二)本单位财务工作需要,设置会计、出纳两个财务岗位,归属办公室统一管理,负责处理馆的财务事务。

  (三)本单位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所有非税收入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上级下拨的款项及代收代支经费,一律经银行转帐收支。资金管理及审批遵循“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由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部室负责人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根据“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使用部室在项目编制预算时和项目完成后都要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馆财务提供项目经费支出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的规则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含资金、有形资产等)的原则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捐赠均不接受。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成立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组,并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收益情况、重要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干部职工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事项;

  (三)本单位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四)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可根据信息的内容,选择其他方式公开发布。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债券债务有明确单位承接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12月27日经馆领导班子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馆领导班子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12月29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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