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云浮市图书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云城区世纪大道中。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177.24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云浮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云浮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浮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传承地方文化,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保存利用图书资料,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开展图书采编与储藏、图书资料借阅、全民阅读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知识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进行图书馆学研究、知识培训与社会教育等。
(一)制定图书馆的方针、任务、工作范围和服务对象;
(二)搜集、加工、整理并保存文献资源,最大限度地提供读者所需的文献资源;
(三)做好宣传辅导工作,扩大图书馆的社会影响,提高服务质量,让读者更好地利用馆藏,提高馆藏文献利用率;
(四)编制各种书目、索引、文摘等检索工具,更好地为读者提供查找途径和手段;
(五)开展业务管理和业务辅导,以指导和推动图书馆工作;
(六)开展馆际文献协作协调,实现资源共享的有效方法和手段。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本单位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促进图书馆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的提升。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探索完善党支部领导下的理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配备方式,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事业单位章程进入理事会和管理层,理事会和管理层中的党员领导人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支部领导班子。理事会和管理层成员的任用与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章程办理。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本单位党支部的设置由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委员会按照党章党规制定议事规则,明确议事形式、原则、范围、程序和纪律要求,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所属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
(三)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所属事业单位班子成员;
(四)批准所属事业单位工作报告;
(五)监督所属事业单位运行;
(六)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指导事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按照事业单位章程开展活动。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和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馆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行政负责人产生方式:举办单位任免/聘任。
(二)行政负责人职权:
1.全面主持开展图书馆工作;
2.全面负责图书馆业务、人事、财务、资产等各项管理工作;
3.决定聘任或解聘本单位除领导班子以外的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一般情况下,主要行政负责人(馆长)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享有公平接受本单位提供的文献信息借阅和查询,举办的展览、讲座、培训等免费服务的权利;
(二)向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应当遵守公共图书馆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图书馆秩序,爱护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设施设备,合法利用文献信息;借阅文献信息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归还,不能破坏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设施设备,或者扰乱公共图书馆秩序。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坚持“公益性、群众性、服务性”原则;按照图书馆职能,制定计划、统筹落实、总结汇报。
第二十五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根据工作安排,制定方案,经馆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开展组织实施。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一)本单位经费管理遵循“勤俭节约、管理规范、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经费。
(二)本单位财务工作需要,设置会计、出纳两个财务岗位,归属办公室统一管理,负责处理馆的财务事务。
(三)本单位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所有非税收入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上级下拨的款项及代收代支经费,一律经银行转账收支。资金管理及审批遵循“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由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部室负责人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根据“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使用部室在项目编制预算时和项目完成后都要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馆财务提供项目经费支出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含资金、有形资产等)的原则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捐赠均不接受。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成立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组,并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收益情况、重要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干部职工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事项;
(三)本单位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四)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可根据信息的内容,选择其他方式公开发布。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23年11月8日经馆领导班子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馆领导班子会议。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3年11月29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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