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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和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和《云浮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制定本指南。
1适用范围:
1.1本指南适用于市域范围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住宅小区、村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以及各类公共场所。
1.2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农业废弃物、动物尸体、建筑垃圾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禁止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收集设施。
1.3本市实行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逐步实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2分类标准和分类目录
2.1 生活垃圾以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为基本分类标准。每种垃圾都需要投放到指定颜色及对应标志的垃圾桶内。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利用处置需要予以调整。
2.1.1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和金属等。
2.1.2厨余垃圾,是指以有机质为主要成分,具有易腐烂发酵发臭等特点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和餐饮服务、机团单位食堂、集贸市场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也包括家庭产生的小型树枝、花草、落叶等。
2.1.2.1厨余垃圾,是指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弃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动物内脏、水产品废弃物等食物残余。
2.1.2.2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
2.1.2.3其它厨余垃圾,是指花卉、盆栽植物残枝落叶、枯枝、残花枯草等。
2.1.3 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属于有害物质、需要特殊安全处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灯管、家用化学品和医药用品等。
2.1.4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2.2 本指南对《方案》中各类垃圾所含废弃物进行细化,对产生频率高或容易混淆的废弃物进行列举,方便市民分类投放。
生活垃圾分类目录明细表见附录3。
2.3 各地可在保障回收渠道畅通的基础上,增加可回收物的品种,制定具有本地特色的分类目录,并做好宣传告知工作。
3 分类收集容器配置要求
3.1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要从便利市民投放、便于实现垃圾分类实效的角度出发,按照统一的分类标准,考虑不同场所各类垃圾产生量、产生频率以及垃圾投放与收集点的差异,进行合理配置。
3.1.1 住宅小区
住宅小区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收集容器成组摆放,容器数量可根据产生情况配置。
3.1.2 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
3.1.2.1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收集容器成组摆放,容器数量可根据产生情况配置。
3.1.2.2分类收集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妥善存放,并在达到一定量后联系经备案或有资质的企业上门收运。
3.1.2.3厨余垃圾设置专用垃圾桶单独投放,采用密闭容器存放,滤掉水分,交由厨余垃圾收运单位收运。
3.1.2.4集贸市场在每个垃圾投放点成组摆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同时设置至少一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3.1.3公共场所
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成组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公园、客运站等公共场所应在餐饮区、小卖部、游客集中休息区等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区域增加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3.2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和颜色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及《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 125)等规定。分类标志应准确并保持清晰和完整(详见附录1)。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使用的颜色应符合下列规定:(1)可回收物类垃圾容器为蓝色,色标为 PANTONG 647C;(2)厨余类垃圾容器为绿色,色标为 PANTONG 356C;(3)有害类垃圾容器为红色,色标为 PANTONG 703C;(4)其他类垃圾容器为灰色,色标为 PANTONG 5477C(详见附录2)。
各地现有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如分类标志或颜色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不符的应本着节约的原则,逐步淘汰换新。
4分类投放要求
4.1 生活垃圾投放人应根据所在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将各类垃圾分类投放至对应的垃圾收集容器内;可回收物可以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投放至可回收箱。
4.2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宜暂存后适时投放。
4.3 厨余垃圾投放要求
4.3.1 厨余垃圾应从产生时就与其他类别垃圾分开归类,去除食材食品的包装物,不得混入纸巾、餐具、厨房用具等。
4.3.2 厨余垃圾中的废弃食用油脂,应单独存放,交付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4.3.3 厨余垃圾滤去水分后再投放。
4.4 可回收物投放要求
4.4.1 可回收物应尽量保持干燥干净,避免受到污染。
4.4.2 废纸应尽量保持平整,废纸箱应规整压平。
4.4.3 快递包装盒应去除胶带后投放。
4.4.4 立体包装物(瓶、罐、盒等)投放前,应清空内容物,尽量清洗干净、压扁。
4.4.5 废玻璃制品应轻投轻放,有尖锐边角的应包裹后投放。
4.4.6 尖锐的废金属制品应包裹后投放。
4.4.7 用于捐赠的旧衣物,清洗干净后,自行送到专门的捐赠点。
4.4.8 大块纸板、泡沫板等,不宜直接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应规整后置于投放点(收集容器旁)或预约上门收集。
4.4.9 废电器电子产品应尽量保持完整,不得自行拆解。
4.5 有害垃圾投放要求
4.5.1 有害垃圾投放时宜保持物品的完整性,并注意轻放。
4.5.2 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等易破损的有害垃圾,应连带包装或包裹后投放;破损的废电池(如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应采用透明塑料袋封装后再投放。
4.5.3 废油漆和废杀虫剂、清洁剂、空调清洗剂等均应与原容器一起密封投放。
4.5.4 废药品及其内包装应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过期药品回收点;不接触或未沾染药品的纸盒等外包装可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4.5.5 在公共场所产生有害垃圾且未发现对应收集容器时,应将有害垃圾携带至设置有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的地点妥善投放。
4.6 其他垃圾或成分复杂难以分辨类别的生活垃圾,投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4.7 大件垃圾投放要求。
4.7.1 大件垃圾不应随意堆放,应在指定的时间段投放到大件垃圾投放点、集置点,或通过电话、网络预约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
附录1: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附录2: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示意图
附录3:生活垃圾分类目录明细表
附录1: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附录2: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示意图
附录3:
生活垃圾分类目录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