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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水务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2016年版)的通知
来源:云浮市水务局 日期:2016-07-14 11:14:23
 
 
关于印发云浮市水务系统通过法定途径
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2016年版)的通知
 
(市、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及机关各科室: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水利部、国家信访局和省水利厅、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统一部署,根据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全省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意见》要求,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我市水利信访工作中涉及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投诉请求事项进行了梳理,在水利部《水利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
清单》和《广东省水利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2016年版)》(粤水办综合〔2016〕8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云浮市水务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2016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单位按照《清单》分类,认真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
  一、规范程序,扎实做好分类导入法定途径办理工作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指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径解决的,导入这些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不能通过这些途径解决、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访部门要按照法定受理范围和规定程序,做好正常水利业务办理与信访投诉请求的区分,依据《清单》做好分流引导,推动应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优先在法定程序内办理和解决。特别是基层水利部门要强化首办责任,对初信初访的投诉请求,在第一时间做好分类引导工作,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
  (一)依法做好向法定业务办理途径的引导工作。对应当通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法定途径申请申报办理水利业务的,引导通过相应途径办理;对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水务部门给予处理的,引导通过法定的投诉、行政处罚等途径处理;对举报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的,引导通过检举、控告等途径处理。
  (二)依法做好向司法及其他法定救济途径的引导工作。对不服水务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引导通过复议、诉讼等途径处理。水务系统内干部职工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或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引导通过申诉、复核等途径处理;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劳动人事争议,引导通过仲裁途径处理。其他属于政法机关管辖的,引导通过司法程序或相应法定救济途径处理。
  (三)依法做好信访投诉请求办理工作。对属于水务部门职责范围,尚没有明确具体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按照《信访条例》和《广东省信访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
  二、加强协调,切实推动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 
  (一)加强分工协作。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需要处理好信访部门与职能部门、职能部门之间、职能部门上下级等各种关系,更需要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分工合作,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防止信访投诉请求在部门间“空转”。信访部门要负责做好分流引导工作,推动信访投诉请求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对部分疑难复杂信访投诉请求,信访部门要会同政策法规部门认真研究应否通过适合的法定途径处理;对涉及劳动人事争议等方面的信访投诉请求,人事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引导信访群众通过法定途径处理。其他职能部门要做好与业务职能相关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的判断和处理工作,从源头上推动信访投诉请求通过法定途径处理。
  (二)加强整体推进。(市、区)水务局可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系统(单位)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水利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强制事项全市各级相同,《清单》附表列出了全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因各县(市、区)事项不尽相同,故仅列出我局实施事项。《清单》附表所列事项仅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法规实施的事项,实行水务一体化的各县(市、区)水务局还应根据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有关法规承担相应职责,《清单》附表未列相关事项,各县(市、区)可按其职责在制定细化清单时补充,研究配套措施,健全完善工作制度。水务系统各单位在工作中要严格对照《清单》分类,引导信访群众按照法定途径依法理性反映诉求,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应当导入或已经导入法定途径依法处理的投诉请求,信访部门不再受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在实施初期,部分群众可能不理解、不适应,各级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分类处理工作。各单位要将《清单》在门户网站或来访接待场所向社会公布。信访部门在日常信访接待过程中,要加强对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政策解释和宣传力度,让信访群众知道自己的投诉请求,通过哪个途径、依据什么法律规定、按照什么程序去反映和解决,明白找谁办、怎么办。要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培训,准确把握分类处理工作要求,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四)加强经验总结。各单位在积极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过程中,要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法制建设同步,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方式方法,探索建立长效工作制度和机制。请各单位将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中好的做法以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水务局执法监察科。
    
    
    
 
                          云浮市水务局办公室
                             2016年628
 
 
 
 
 
 
 
 
云浮市水务系统通过法定途径
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2016年版)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指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径解决的,导入这些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不能通过这些途径解决、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和《广东省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
  一、行政许可行为类
  (一)不服水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的,具体行政许可事项详见附表《云浮市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二)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三)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行为类
  (一)不服水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的。水利行政处罚事项分为:1.水资源管理;2.河道、水利工程保护和防洪管理;3.河道采砂管理;4.水土保持管理;5.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6.水行政许可管理;7.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8.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9.市政供水、排水和污水等类别。具体行政处罚事项详见《云浮市水务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二)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三)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城市供水条例》、《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三、行政强制行为类
  (一)不服水务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的,具体行政强制事项详见《云浮市水务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二)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三)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行政征收行为类
  (一)信访投诉不服水务部门作出的行政征收行为的,具体行政征收事项详见《云浮市水务局行政征收清单》。
  (二)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三)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五、水事纠纷类
(一)法律途径:调解、民事诉讼
(二)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调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六、水资源保护类
(一)法定途径:调解、民事诉讼
(二)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七、水利工程招投标类
(一)法定途径:投诉
(二)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八、行政补偿类
(一)法定途径:行政补偿
(二)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九、移民管理类
(一)法定途径:行政确认、民事诉讼
(二)主要政策法律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五条: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反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对移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妥善解决。移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第四条: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类
(一)法定途径:调解、仲裁、复核、申诉、投诉、举报、诉讼
(二)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条: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5.《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6.《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十一、检举申诉类 
(一)法定途径:检举、控告、申诉、复核
(二)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1)处分;(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3)降职;(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5)免职;(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三条: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十二、信息公开类
(一)法定途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二)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注: 1.本清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规章梳理而成。由于各县(市、区)的行政机构设置不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不同,在基层,某些信访投诉的主管部门可能与本清单不一致。2.随着法律法规制(修)订、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信访问题分类、处理途径、职能归属等可能发生变化。
 
附表:1、云浮市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云浮市水务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3、云浮市水务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4、云浮市水务局行政征收清单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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