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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省水利厅门户网站 日期:2023-07-12 15:30:08

近日,省委书记、省第一总河长,省长、省总河长共同签署了广东省2023年第1号总河长令,印发实施《广东省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河长办同步印发了《广东省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分类标准》《广东省河湖长制监督检查约谈和通报标准》等2项配套文件。这是我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而采取的又一项有力举措。有关政策措施解读如下。

一、我省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指出,要加强对河湖长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工作督察制度”。2019年12月,水利部印发《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明确要求“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河湖管理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2021年7月,水利部印发《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明确要求建立工作督察、问题交办分办督办、考核激励与问责等10项工作制度。对标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河湖长制的新任务、新要求和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新期盼,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绿美广东的部署要求,我省河湖长制及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仍然存在一定的短板和差距,需要进一步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压实压紧河湖长制责任链条,推动各级各部门履职尽责和各项工作落实。

二、对标水利部《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调整充实了哪些内容?

一是细化了监督检查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监督检查内容,特别是镇(乡、街道)级以上河长湖长、村(居委会)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同时增加了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等河湖长制八项主要任务的监督检查内容。

二是拓展了问题分类标准。为全面反映河湖长制工作内容,在水利部印发的《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列出的88项问题分类标准基础上(除要求建立省级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1项标准外),结合我省实际,在配套的《广东省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分类标准》中增加了包括河湖长制八大任务等89项问题分类标准,共计177项。本次新增的问题分类标准主要为河湖表象问题,便于监测、认定。

三是进一步明晰省级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在配套的《广东省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分类标准》中,明晰各类问题的省级主管部门,便于监督检查单位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分办到省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三、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什么?

《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对象包括河长湖长、河湖管理责任部门以及本行政区内河湖。具体来讲,是指下级河长湖长,下一级河湖管理责任部门(包括河湖管理部门、河长办、有关管理单位),以及本行政区范围内所有河湖。

四、《办法》在强化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监督检查职责做了哪些要求?

一是在省领导小组领导下,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作为实施河湖长制监督检查的实施主体之一,对本行业落实河湖长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较为突出或者涉及多部门的问题,也可提请省河长办组织监督检查。

二是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对本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的严重程度进行认定,并建立问题台账,实行动态跟踪与销号管理。

三是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交办、督办等方式处理。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以向下一级主管部门发出交办、督办函。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不能直接向地级以上市河长办发出交办、督办函,确有需要的,需提请省河长办处理。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发现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当移交省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并抄送省河长办;与承办部门存在分歧的,移交省河长办处理。

四是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通过催办、曝光、提醒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要求。

五是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收到整改结果后,负责组织复核,对整改到位的,应当予以销号;对于整改不到位的,负责责成相关单位继续整改。

五、实施监督检查有哪些方式?

为减轻基层负担,河湖长制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四不两直”暗访方式,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对于上级交办、领导批示、媒体曝光、公众举报的河湖突出问题,监督检查单位可以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方式更加丰富、灵活,突出工作实效。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广东省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办法》的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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